1. 職務成果職務成果的情形與確認
職務成果的確認主要包括職務發明創造、職務作品和職務技術成果的情形。職務發明創造的判斷標准依據專利法,分為執行本單位任務、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和有合同約定歸屬三種情況。判斷時需考慮發明創造的課題來源、創造過程和責任承擔等因素,而非簡單依據工作時間和本職工作。
職務作品分為作者享有署名權和完全著作權兩種,前者如工程設計圖紙、計算機軟體等需單位承擔責任,後者則由作者享有全部著作權。作品需滿足作者與單位有隸屬關系以及作品與工作任務相關的條件,如非本職工作的創作作品則不屬於職務作品。
職務技術成果指在執行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條件下完成的技術成果,分為法人或組織任務、物質技術條件利用和技術成果歸屬有約三種情況。技術成果與專利技術相比,范圍廣泛、保護程度較低,不存在保護期,且可以由多個主體共同所有。
商業秘密包括單位自行研製開發的和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其特徵包括不為公眾知悉、採取保密措施並具有實用性。這些內容在司法實踐中用於確定哪些信息可受法律保護。
職務成果是指單位工作人員為了完成本職工作或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智力成果。職務成果是單位工作人員基於職務行為或職務便利進行創造性勞動產生的智力成果,單位依法對之所享有的專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