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海外倉與亞馬遜FBA倉的區別是什麼
海外倉與亞馬遜FBA倉的區別是:
1、選品范圍的差異
亞馬遜FBA倉對選品的尺寸、重量、類別有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選品偏向於體積小、高潤好、質量好的產品;
如果是選擇第三方海外倉,選品范圍比FBA倉的廣一些,像體積大、重量大的產品也適合。換個說法,即能進入亞馬遜FBA倉的產品必定能進入第三方海外倉,但能進入第三方海外倉的產品不一定能進入亞馬遜FBA倉。
海外倉
2、頭程服務的差異
亞馬遜FBA倉不會為賣家提供頭程清關服務;
部分第三方海外倉服務商會給賣家提供頭程清關服務,甚至還會有包含代繳稅金、派送到倉的一條龍服務。
3、對產品入倉前要求的差異
亞馬遜FBA倉的入倉要求較為嚴格,需要賣家在發貨前在處理貼好外箱標簽及產品標簽,如果外箱或產品標簽有破損的話,會要求賣家先整理,然後才能進入FBA倉。且亞馬遜也不提供產品裝組服務;
第三方海外倉的入庫要求不會像亞馬遜FBA倉這么高,在上架前會會提供整理、組裝產品的服務。
4、對產品入倉後的分配的差異
亞馬遜是默認分倉的,往往會將賣家的產品分散到不同的倉庫進行混儲;而第三方海外倉一般會將貨物放在同一個倉庫集中管理。
此外,FBA倉只提供給在亞馬遜平台上的賣家使用。而第三方海外倉則沒這個要求,只要你有貨,無論在哪個平台售賣,都可以使用第三方海外倉。此外,第三方海外倉還具有中轉作用,如果賣家有同時使用第三方海外倉與FBA倉,旺季時可以直接從第三方海外倉調貨到FBA倉,節省從國內發貨的時間。
5、倉儲成本的差異
選擇海外倉的成本都不低。相較之下,如果物量大的話,使用FBA倉對比使用第三方海外倉的成本會高一些。不過,進入FBA倉的產品,賣家可以提高產品單價來分攤倉儲成本。如果是進入第三方海外倉的,是可以降低產品價格來獲取客戶。
6、對產品推廣支持
選擇FBA,亞馬遜平台會對增加賣家產品的爆光度,如提高賣家的Listing排名、幫助賣家搶奪購物車等,這些都有利於提高賣家店鋪的流量與銷量。
如果是選擇第三方海外倉的話,海外倉服務商是不可能像亞馬遜那樣,給賣家的產品提供平台或在平台上增加爆光度。賣家需要自己做站內外的推廣來增加店鋪的業績。
7、對於發貨後產品的差評處理的差異
由FBA所導致的任何中差評,都可以由亞馬遜移除,賣家無需操心;如果使用第三方海外倉所引起的中差評,海外倉服務商則不一定能提供售後與投訴服務,就算提供了,也不一定能夠成功消除客戶留下的中差評。一般第三方海外倉很少有因物流派送而引起的差評。
8、對退貨支持的差異
亞馬遜是支持客戶無條件退換貨的,FBA倉對退回的產品不會再進行任何的鑒定,也不會收取買家的任何費用。就算退回來的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亞馬遜也不次再次將產品售給第二個買家。這樣的退貨方式其實算是比較偏袒客戶的,會導致產生較高的退貨率。如果產品被退回,無論是銷毀還是寄還賣家,亞馬遜還會再另外收取費用。
如果是第三方海外倉,對退回來的產品,而海外倉的話,如果不是質量問題的話,可以替賣家更換標簽或者重新包裝,然後再次進行銷售,能減少賣家的損失。
9、貨物存放風險的差異
將貨物放在海外倉,都潛在安全風險。放置在FBA倉中,其安全與Amazon賬號安全相關聯。如果你在亞馬遜銷售的產品出了問題,賬號被Amazon關閉的話,那麼放在亞馬遜FBA倉的貨物也會被暫時查封;如果是將存放在第三方海外倉庫的話,則不用擔心這個風險。
通過以上的同異情況,不難看中,無論選擇FBA,還是第三方海外倉,都有各自的長處與短處。賣家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使用FBA倉還是第三方海外倉。
❷ 9610、9710、9810區別是什麼
9610是跨境貿易電子商務,9710是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810是跨境電商B2B出口海外倉。
1、9610,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2014年,海關總署發布第12號公告,增列代碼「9610」海關監管方式。
「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俗稱「集貨模式」,即B2C(企業對個人)出口。
該模式能夠化整為零,靈活便捷滿足境外消費者需求,具有鏈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點。該監管方式適用於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交易,並採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
也就是說,"9610"出口就是境內企業直郵到境外消費者手中。
2、9710,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
第一種是新增代碼「9710」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台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
3、9810,跨境電商B2B出口海外倉。
第二種是新增代碼「9810」簡稱「跨境電商B2B出口海外倉」,是指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
跨境電子商務簡介
跨境電子商務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達成交易、進行電子支付結算,並通過跨境電商物流及異地倉儲送達商品,從而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
跨境電子商務是基於網路發展起來的,網路空間相對於物理空間來說是一個新空間,是一個由網址和密碼組成的虛擬但客觀存在的世界。網路空間獨特的價值標准和行為模式深刻地影響著跨境電子商務,使其不同於傳統的交易方式而呈現出自己的特點。
跨國電子商務具有如下特徵:
(1)全球性(Global Forum)。
網路是一個沒有邊界的媒介體,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徵。依附於網路發生的跨境電子商務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電子商務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其一個重要特點在於電子商務是一種無邊界交易,喪失了傳統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
互聯網用戶不需要考慮跨越國界就可以把產品尤其是高附加值產品和服務提交到市場。網路的全球性特徵帶來的積極影響是信息的最大程度的共享,消極影響是用戶必須面臨因文化、政治和法律的不同而產生的風險。
任何人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技術手段,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可以讓信息進入網路,相互聯系進行交易。美國財政部在其財政報告中指出,對基於全球化的網路建立起來的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課稅是困難重重的。
因為:電子商務是基於虛擬的電腦空間展開的,喪失了傳統交易方式下的地理因素;電子商務中的製造商容易隱匿其住所而消費者對製造商的住所是漠不關心的。
比如,一家很小的愛爾蘭在線公司,通過一個可供世界各地的消費者點擊觀看的網頁,就可以通過互聯網銷售其產品和服務,只要消費者接入了互聯網。很難界定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個國家內發生的。
這種遠程交易的發展,給稅收當局製造了許多困難。稅收權力只能嚴格的在一國范圍內實施,網路的這種特性為稅務機關對超越一國的在線交易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了困難。
而且互聯網有時扮演了代理中介的角色。在傳統交易模式下往往需要一個有形的銷售網點的存在,例如,通過書店將書賣給讀者,而在線書店可以代替書店這個銷售網點直接完成整個交易。
而問題是,稅務當局往往要依靠這些銷售網點獲取稅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代扣代繳所得稅等。沒有這些銷售網點的存在稅收權力的行使也會發生困難。
(2)無形性(Intangible)。
網路的發展使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傳輸盛行。而數字化傳輸是通過不同類型的媒介,例如數據、聲音和圖像在全球化網路環境中集中而進行的,這些媒介在網路中是以計算機數據代碼的形式出現的,因而是無形的。
以一個e-mail 信息的傳輸為例,這一信息首先要被伺服器分解為數以百萬計的數據包,然後按照TCP/IP 協議通過不同的網路路徑傳輸到一個目的地伺服器並重新組織轉發給接收人,整個過程都是在網路中瞬間完成的。
電子商務是數字化傳輸活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無形性的特性使得稅務機關很難控制和檢查銷售商的交易活動,稅務機關面對的交易記錄都是體現為數據代碼的形式,使得稅務核查員無法准確地計算銷售所得和利潤所得,從而給稅收帶來困難。
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基於數字傳輸活動的特性也必然具有無形性,傳統交易以實物交易為主,而在電子商務中,無形產品卻可以替代實物成為交易的對象。
以書籍為例,傳統的紙質書籍,其排版、印刷、銷售和購買被看作是產品的生產、銷售。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只要購買網上的數據權便可以使用書中的知識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該交易的性質、如何監督、如何征稅等一系列的問題卻給稅務和法律部門帶來了新的課題。
(3)匿名性(Anonymous)。
由於跨境電子商務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難識別電子商務用戶的身份和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在線交易的消費者往往不顯示自己的真實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這絲毫不影響交易的進行,網路的匿名性也允許消費者這樣做。
在虛擬社會里,隱匿身份的便利迅即導致自由與責任的不對稱。人們在這里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卻只承擔最小的責任,甚至乾脆逃避責任。
這顯然給稅務機關製造了麻煩,稅務機關無法查明應當納稅的在線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無法獲知納稅人的交易情況和應納稅額,更不要說去審計核實。該部分交易和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視野中隱身了,這對稅務機關是致命的。
以eBay為例,eBay是美國的一家網上拍賣公司,允許個人和商家拍賣任何物品,eBay 已經擁有1.5 億用戶,每天拍賣數以萬計的物品,總計營業額超過800 億美元。
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導致了逃避稅現象的惡化,網路的發展,降低了避稅成本,使電子商務避稅更輕松易行。
電子商務交易的匿名性使得應納稅人利用避稅地聯機金融機構規避稅收監管成為可能。電子貨幣的廣泛使用,以及國際互聯網所提供的某些避稅地聯機銀行對客戶的「完全稅收保護」,使納稅人可將其源於世界各國的投資所得直接匯入避稅地聯機銀行,規避了應納所得稅。
美國國內收入服務處(IRS)在其規模最大的一次審計調查中發現大量的居民納稅人通過離岸避稅地的金融機構隱藏了大量的應稅收入。而美國政府估計大約三萬億美元的資金因受避稅地聯機銀行的「完全稅收保護」而被藏匿在避稅地。
(4)即時性(Instantaneously)。
對於網路而言,傳輸的速度和地理距離無關。傳統交易模式,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電報、傳真等,在信息的發送與接收間,存在著長短不同的時間差。而電子商務中的信息交流,無論實際時空距離遠近,一方發送信息與另一方接收信息幾乎是同時的,就如同生活中面對面交談。
某些數字化產品(如音像製品、軟體等)的交易,還可以即時清結,訂貨、付款、交貨都可以在瞬間完成。
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提高了人們交往和交易的效率,免去了傳統交易中的中介環節,但也隱藏了法律危機。
在稅收領域表現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往往會導致交易活動的隨意性,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活動可能隨時開始、隨時終止、隨時變動。
這就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情況,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加之稅收領域現代化征管技術的嚴重滯後作用,都使依法治稅變得蒼白無力。
(5)無紙化(Paperless)。
電子商務主要採取無紙化操作的方式,這是以電子商務形式進行交易的主要特徵。在電子商務中,電子計算機通訊記錄取代了一系列的紙面交易文件。用戶發送或接收電子信息。由於電子信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傳送,整個信息發送和接收過程實現了無紙化。
無紙化帶來的積極影響是使信息傳遞擺脫了紙張的限制,但由於傳統法律的許多規范是以規范「有紙交易」為出發點的,因此,無紙化帶來了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混亂。
電子商務以數字合同、數字時間截取了傳統貿易中的書面合同、結算票據,削弱了稅務當局獲取跨國納稅人經營狀況和財務信息的能力,且電子商務所採用的其他保密措施也將增加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財務信息的難度。
在某些交易無據可查的情形下,跨國納稅人的申報額將會大大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和所征稅款都將少於實際所達到的數量,從而引起征稅國國際稅收流失。
例如,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傳統稅種之一的印花稅,其課稅對象是交易各方提供的書面憑證,課稅環節為各種法律合同、憑證的書立或做成,而在網路交易無紙化的情況下,物質形態的合同、憑證形式已不復存在,因而印花稅的合同、憑證貼花(即完成印花稅的繳納行為)便無從下手。
(6)快速演進(Rapidly Evolving)。
互聯網是一個新生事物,現階段它尚處在幼年時期網路設施和相應的軟體協議的未來發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稅法制定者必須考慮的問題是網路,象其他的新生兒一樣,必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無法預知的方式不斷演進。
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活動也處在瞬息萬變的過程中,短短的幾十年中電子交易經歷了從EDI到電子商務零售業的興起的過程,而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更是花樣出新,不斷的改變著人類的生活。
而一般情況下,各國為維護社會的穩定,都會注意保持法律的持續性與穩定性,稅收法律也不例外。這就會引起網路的超速發展與稅收法律規范相對滯後的矛盾。如何將分秒都處在發展與變化中的網路交易納入稅法的規范,是稅收領域的一個難題。
網路的發展不斷給稅務機關帶來新的挑戰,稅務政策的制定者和稅法立法機關應當密切注意網路的發展,在制定稅務政策和稅法規范時充分考慮這一因素。
跨國電子商務具有不同於傳統貿易方式的諸多特點,而傳統的稅法制度卻是在傳統的貿易方式下產生的,必然會在電子商務貿易中漏洞百出。網路深刻的影響著人類社會,也給稅收法律規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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