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力技術監督的溯源
電力企業的技術監督開始於20世紀50年代初,源於前蘇聯,最初為對水、汽、油品質的化學監督及計量。10世紀50年代後期,隨著高溫、高壓機組的發展又增加了金屬監督。1963年水利電力部明確把電力設備技術監督作為電力生產技術管理的一項具體管理內容。當時稱為四項監督,即化學監督(主要是水汽品質監督和油務監督)、絕緣監督(電氣設備絕緣檢查)、儀表監督(熱工儀表及自動裝置的檢查)、金屬監督(主要是高溫高壓管道與部件的金屬檢查)。這四項都是預防性檢查,主要是為了扭轉技術管理混亂,對設備檢查、監督不力,加強生產檢修管理工作而提出的,一直受到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基層生產單位的重視。
Ⅱ 電力部關於頒發《電力工業技術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技術監督工作,提高發供電設備可靠性,以保證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技術監督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技術責任制,按照依法監督、分級管理、行業歸口的原則,對電力建設和生產全過程實施技術監督。第三條電網是統一的整體,所有並網的發供電設備及重要用電設備都必須接受電網主管電力公司的技術監督歸口管理。第四條技術監督工作以質量為中心、以標准為依據、以計量為手段,建立質量、標准、計量三位一體的技術監督體系。第五條依靠科技進步,採用和推廣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技術監督的專業水平。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各電力集團公司、各省(市、區)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集團、省電力公司)、發電廠、供電局、並網運行的發電企業及部屬有關設備材料質量檢測中心。第二章技術監督范圍及主要內容第七條技術監督的范圍
在電能質量、金屬、化學、絕緣、熱工、電測、環保、繼電保護、節能等方面對設備健康水平與安全、質量、經濟運行方面的重要參數、性能與指標進行監督、檢查、調整及評價。第八條技術監督主要內容
1、電能質量監督
頻率和電壓質量。頻率質量指標為頻率允許偏差;電壓質量指標包括允許偏差、允許波動和閃變、三相電壓允許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變率。
2、金屬監督
高溫金屬部件、承壓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轉部件金屬母材和焊縫的材質成分、金相、性能、裂紋及其他缺陷。
3、化學監督
水、汽、電力用油(氣)、燃料品質,熱力設備的腐蝕、結垢、積鹽。
4、絕緣監督
電氣設備的絕緣強度,過電壓保護及接地系統。
5、電測監督
電壓、電流、功率、電量、頻率、相位及其測量裝置。
6、熱工監督
壓力、溫度、流量、重量、轉速、振動檢測裝置,自動調節、控制、保護、聯鎖系統及其投入率、動作正確率。
7、環保監督
污染排放監測與環保設施效率。
8、節能監督
發電設備的效率、能耗,輸電線路、變電設備損耗。
9、繼電保護監督
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及其投入率、動作正確率。第三章職責分工第九條電力工業部安全監察及生產協調司是電力行業技術監督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監督的方針政策、法規、標准、規程、制度等。
2、負責制定本行業技術監督的方針政策,制定、修訂技術監督有關規定及技術措施等。
3、監督與指導集團、省電力公司的技術監督工作,協調各方面的關系。
4、對進入電網的產品質量實行歸口管理,對部屬有關設備材料質檢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
5、參加因技術監督不力而發生的重大設備事故調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組織解決重大技術問題。
6、組織交流技術監督的工作經驗和先進技術。第十條各集團、省電力公司設立技術監督領導小組或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由總工程師負責,歸口管理本電網的技術監督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有關技術監督的方針政策,法規、標准、規程、制度等。
2、組織制定本電網有關技術監督的規程、制度、標准、技術措施等。
3、制定本電網技術監督工作規劃與計劃;定期聽取匯報,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並採取對策;對所屬企業的技術監督工作進行協調、督促、檢查、指導和考核。
4、對因技術監督不力而發生的重大事故組織調查分析與處理。
5、組織對所屬單位技術監督人員培訓、考核、發證。
6、定期組織召開技術監督工作會議,總結、交流和推廣技術監督的工作經驗和先進技術。
7、組織包括電力試研院(所)在內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搞好本公司新建、擴建、改建電力工程的設計審查、主要設備的監造驗收以及安裝、調試、試生產過程中的技術監督和質量驗收工作。
8、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標准和要求以及實際工作需要,組織落實電力試研院(所)、所屬發供電企業試驗室的建設和儀器配備,以及開展技術培訓、交流、考核評比等活動所需的經費。
9、對並網運行的發供電設備和重要用電設備進行技術監督歸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