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技術轉移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從比較寬泛的意義上看,技術轉移的方式主要有:
(1)商品貿易,特別是通過高技術產品貿易所帶來的技術轉移。
(2)技術貿易,包括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服務、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技術服務與協助、工程承包與交鑰匙工程、特許專營、設備租賃、補償貿易等。以許可證轉讓方式(包括專利和非專利科技成果)所進行的技術轉移,是目前技術轉移中最受關注和最為重要的方式之一,通常稱之為技術轉讓。這是一種有償的轉移方式,技術以商品的形式在技術市場中進行交易。通過購置設備和軟體獲取所需要的技術也是常見的技術轉移方式,這種方式的優點是能最快地獲取現有的技術,賣方可能會提供培訓,投產獲利較快,風險校小,缺點是新設備可能不適應企業現有的環境,企業需要在組織上進行變化,成本較高,不能從根本上提高技術能力,隨著技術的變化需要不斷的購買。
(3)直接投資,比如合作經營、合資經營、獨資經營等。
(4)戰略聯盟,這是聯盟各方實現技術、知識資源共享的一種特殊形式,技術轉移在其中是雙向或者多向的,聯盟各方共用研究開發設施,可以減少資源壓力和開支,共擔風險,抑制競爭。
(5)產學研結合,這是技術轉移中效果較好和最有前景的途徑之一,包括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合資生產等形式。其主要優點是能充分利用合作夥伴的知識技能和資源,發揮自己的優勢,補充自己的不足,有利於迅速獲取技術,可以減少成本和風險,主要缺點是組織之間的目標不同,有時難以形成良好的合作關系,管理過程和利益分配有時會出現矛盾。
(6)創辦新企業,由成果擁有單位或由科技人員自己創辦企業是技術轉移最為直接的方式。其優點是轉化速度較快,技術擁有單位或個人可能獲取更大的收益,但是風險大,難以獲得風險投資,不易形成規模經濟。
(7)科技合作,派遣學者、專家到國外或者其他地區的高等學校、研究機構或者生產企業,與對方的學者、專家合作進行研究設計;或者雙方學者、專家輪流到對方學校、研究機構或者企業進行研究。
(8)科技交流,國家之間或者地區之間的科研、教學、企業之間,以增進智力、技術和信息為內容的,以促進各自技術進步為目的的交流活動,比如聘請講學、座談、舉辦講習班、參加會議等等;這種通過信息傳播的方式獲取所需技術,其優點是成本低、速度快、簡單易行,缺點是無法獲取較完整的、系統的技術知識,特別是難以獲得技術決竅,要求企業自身具有較強的技術能力或模仿能力才行。
(9)技術援助,向受援方提供成套的先進設備、以及提供全部或者部分設備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甚至派遣技術專家負責組織和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幫助受援方學會管理生產和操作技術。「技術轉移的關鍵是人而不是技術文件」,這是近幾年西方管理界十分流行的說法,關鍵技術人才的流動常常伴隨著技術成果的流動,技術知識隨著這種人員的交流得到轉移。
(10)技術情報,這種方式滲透到經濟技術的各個領域和各個層面,或者竊取有關的技術情報和商業秘密,或者通過中立國或中間商,從一方買入技術再賣給另一方,逃避有關法律法規控制,獲得技術秘密。這種方式有的介於合法與非法的灰色領域內,有的則是一種非法活動,但在客觀上帶來了技術的流動,尤其在國際技術轉移領域,是國際技術轉移的一種方式。
㈡ 技術轉移的過程中,主要受到以下哪些因數的影響
給您提供一些(轉載)參考資料:第一章宗旨第一條中國科學院上海國家技術轉移中心(以下簡稱「技術轉移中心」或「中心」)的指導思想是:遵照新時期院方針,面向國家需求,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利用全院研究機構的科研、技術和人才等資源,並通過加強與其它分院和轉移中心的合作,推動研究所的科技、人才、信息等資源與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結合,促進傳統產業的改造和提升,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通過與社會各種資源的結合,藉助產業孵化、院地合作等平台,組織、指導、促進中科院研究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工作,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與市場經濟的對接,形成技術成果持續再生、開放流動和有效轉化的技術轉移新機制。第二條技術轉移中心的主要任務:(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轉移;(二)為研究所和企業提供綜合服務;(三)促進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四)加強國際技術創新合作;(五)組織與協調集成項目。第三條技術轉移中心的主要工作要求:(一)以市場需求、企業需求為工作目標;(二)按中介機構方式運行,在實踐中不斷探索技術轉移中心的有效運行機制和發展模式;(三)面向全院相關領域研究所,充分利用現有技術優勢和科技資源,在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方面積累成功的經驗;(四)加快培養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第二章中心組織架構第四條中科院上海國家技術轉移中心應借鑒國外科研機構和大學的技術轉移公室、國立技術轉移中心、專業性管理咨詢公司以及國內其它技術轉移中介機構有效可行的方式,探索適合國情與院所實際的新模式。中心按照不以贏利為根本目標、半官方市場(中心與公司並存)、單元動態聯合的中介機構方式運行。發揮群體優勢,體現綜合功能;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技術優勢,為企業技術創新服務,發揮示範和導向作用,注重突出技術、領域和區域特色。由分院牽頭成立技術轉移中心理事會,下設上海中科國嘉技術轉移有限公司,發掘現有機構的人力資源,經過調配、整合,組建中心綜合公室,並輔以知識產權部和數個專業部。第五條中心理事會:是中心最高權力和決策機構。第六條技術轉移中心設在中科院上海分院。第七條綜合公室:組織協調院地合作與共建分支機構,環境分析調研、政策研究,成果和技術鑒定、合同認定等。第八條知識產權部:專利及新科技成果跟蹤與分析、代理專利權申請;協助或受託代理專利權轉讓、實施;知識產權管理並協調相關事務。第九條專業部:由中心或相關研究所的指定部門組成。開展技術營銷,技術咨詢、評估,商務策劃,企業管理、咨詢,項目推介等。第十條人員配置:轉移中心的工作由專職人員組成,並聘用若干名科技管理人員,以及法律顧問和財務顧問等。第三章中心分支機構第十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與浙、閩、蘇等上海周邊地區的科技合作,以聯盟化、制度化地組織技術交流與合作,中心將有選擇地在這些地區建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中心分支機構的建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能得到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並提供相應優惠政策;(二)同意中心章程和實施細則所明確的工作目標與任務,與中心保持一致;(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公設施;(四)有專職的工作人員(中心派人員兼職並參加領導班子);(五)有運行經費(一般不低於20萬元/每年);(六)有項目轉移的配套資金和適量的風險投資能力。分支機構實行企業會員制,由中心綜合公室統一管理。建立獨立法人的中心分支機構必須由中心理事會討論通過。第四章中心運作模式第十二條中心主要從兩個方面來推進國家技術轉移中心的實施工作,一方面是按照科學院對上海分院院地合作的重點地區浙江、上海、江蘇、福建為切入點,與現有的共建科技園區、骨幹企業結成技術轉移的戰略同盟,形成規模化的技術轉移和應用;另一方面是運用市場行為的新機制,不受地域限制,根據立足上海,面向華東,輻射全國,瞄準國際的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從規模總量和質的提升方面來發展與企業的技術轉移。力圖把握技術轉移的重要環節和關鍵要素,探索建立「組織、技術、資金」三個平台的技術轉移運行模式。第十三條組織平台為了推動技術轉移的多樣化、規模化發展,將探索建立產學研協作聯盟的會員制。會員制是建立起一種研究所與企業及企業間的協同創新機制,與會員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深層次合作關系,其主要作用,一是利用研究所已有科技資源為企業解決共性技術難題,實現企業間的協同與若干技術的資源共享,相應提升整個相關企業群的技術水準;二是形成技術創新和轉移的規模效應,避免企業低水平重復技術開發,降低企業使用先進技術的門檻和成本;三是幫助企業提高技術轉移的吸收能力和應用水平,包括技術培訓,使企業切實掌握高技術應用的能力。目前擬建立三種模式的會員制。(一)行業會員:主要圍繞是行業的若干共性技術需求,建立行業技術轉移聯盟,例如,上海光電子科技產業發展基地。(二)區域會員:重點開展與重點區域的科研合作,以聯盟化、制度化地組織技術交流與合作,例如建立上海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分中心(現初步考慮建立:杭州、寧波、蘇州、溫州、宜興分中心),以及在這些地區與科學院聯合成立的科技園(杭州、金華)等。中心將重點以這些地區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進行合作,為地區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三)企業會員:以研究所與企業共建聯合實驗室,。今後的重點仍是要加強與企業共建研究中心的工作,形成的與企業緊密合作的研發基地。第十四條技術平台技術轉移來源於研究所源源不斷的技術支持,需要搭建以科學院技術、人才和社會資源為依託的技術平台,形成技術成果的持續再生、開放流動和有效轉化。(一)技術項目資源:A:儲備全院眾多具有創新意義和產業化前景的技術和項目。B:聯合上海科學院所屬各研究所的科技成果。C:聯合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公室的信息資源(每年有幾千項技術開發與轉讓的項目)。(二)科技人才資源:技術轉移需要多學科協作人力資源的有力支持,科學院匯集了一批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的學科和大批優秀科技人才,具有強大的科技創新能力,已形成了對企業技術轉移的有效支撐。(三)國際合作資源:科學院與國外有關科研機構學術和技術交流頻繁,中心將逐步與國外著名的技術轉移機構進行合作,有助於掌握最新的高技術動態,也有助於國內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轉化為國內的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能力。第十五條資金平台技術轉移是一個技術與資本結合的過程。為此,必須按市場化的運作吸收社會資金,構建促進技術成長和創業的資金平台。該平台主要有以下幾個部分:(一)投資公司:暢通社會資金和院所技術嫁接的渠道,形成有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特殊模式,由院所提供創新成果,投資公司投入資金進行中試孵化,孵化成功後,將技術成果整體轉讓給企業。(二)爭取政府提供的各類資金,例如國家級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上海市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等,以幫助研究所和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加快產業化過程。(三)地方政府提供的「種子資金」,現已有寧波、杭州、金華等地每年向科學院提供「種子資金」,中心將協助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切實將這批基金落實到當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過程中去。第五章項目管理及分配機制第十六條項目的來源中心的項目來源主要分為三類,根據項目的不同來源渠道,實施不同的管理法。(一)由中心組織實施,經費直接來自於國家、地方政府、科學院、企業的項目稱為一類項目;(二)由理事單位提供信息、以中心出面協調組織並落實經費的項目稱為二類項目;(三)由中介方(社會團體及個人)提供信息,由中心出面組織協調的項目稱為三類項目。第十七條項目承擔方的責、權、利中心在各理事會員單位設立專業部。各專業部接受中心的統籌管理,負責相關領域的業務工作並具體承接實施各項目或分項目任務,中心負責指導、協調、檢查項目實施情況。(一)由中心牽頭組織實施的項目,中心有權據實提出並確立項目總體單位和其它參加單位。項目實施由總體單位和參加單位共同完成。中心應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協調、組織、檢查。其落實、計劃、組織、協調責任由中心承擔,具體的責、權、利應在與總體單位及各方所簽訂的《項目協議書》中明確;(二)總體單位是指完成項目任務指標50%以上或主要任務承擔者的會員單位。總體單位的職責是:1.協助中心對項目實施管理、檢查、驗收;2.負責制定項目實施計劃、節點安排,任務分工;3.按照《項目協議書》的要求,按時高質量地完成項目;4.協助、配合中心對項目研究成果的鑒定、驗收。總體單位應對項目的進展承擔責任,並擁有其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總體單位與各方的責、權、利應在分簽的《項目協議書》中具體明確。(三)參加單位是指參與項目研發和實施的所有單位,參加單位的職責是:1.接受中心和總體單位的指導和檢查;2.按照計劃要求,完成本單位所承擔的項目任務;3.支持配合中心的其他工作。參加單位具體的責、權、利應在與總體單位所簽的《項目協議書》中明確。第十八條項目的組織與管理(一)項目的洽談階段:1.一類項目:中心為牽頭單位,負責組織技術專家針對需求單位的要求,與甲方(技術需求方)進行談判,與此同時,中心據實確立技術攻關總體單位,並提出相關參加單位;2.二類項目:由理事單位提供信息並參加項目實施,且需要中心出面協調、組織的項目,中心要根據甲方的技術要求與提供信息的理事單位共同聯合相關技術持有方進入洽談階段,同時確定總體單位,並由總體單位負責具體參加單位的項目運作。3.三類項目:由中介機構提供信息,並由中心組織協調的項目。中介方按法規定比例提取中介費。(二)項目簽約階段:因中心為整體組織牽頭單位,具有一定的責任,但技術成果擁有者為完成項目的總體單位,故項目簽約方為總體單位簽字蓋章生效。(三)項目的實施階段:1.中心為整體組織的牽頭單位,有責任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必要的抽查,按時向中心理事會通報項目的實施情況,及時溝通上、下渠道,交流信息和經驗。項目主要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分階段向中心理事會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和經費使用報告,接受中心理事會和全體會員的檢查、質詢。2.中心出面協調、組織、匯集各會員單位的科技優勢,進行攻關,具體管理方面由總體單位執行,並保證任務的完成。中心將不定期地詢問、抽查項目實施情況,向理事會通報。凡納入中心的項目,各單位應對項目加強管理,確保該項目按計劃完成。完成項目各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新頒布的《合同法》執行和管理,及時對技術合同進行認證和登記。中心將針對重點項目採取有效形式加以宣傳,擴大影響,並視情況組織跨地區或全國范圍的交流推廣,使其產生更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第六章財務管理制度第十九條經費管理原則:項目經費按「誰簽約,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由中心牽頭並以中心名義組織實施的項目,其經費原則上由中心分配調撥。中心將秉承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項目的內容和技術要求合理分配,面向全體理事單位和社會公開競標,確立項目的實施單位,各實施單位要按「專款專用」原則進行支配管理。在財務制度規定和本法規定的范圍內,由項目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經費的使用。項目主要負責人必須根據項目經費預算嚴格控制經費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項目經費。第二十條中心對經費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經費使用有效合理。所有參與項目實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接受中心的財務監督。第二十一條項目管理費的提取規定:(一)由中心接題並負責組織實施的項目,中心按不高於合同額的5%提取管理費(具體比例可根據項目的特殊性另行商定,下同)。(二)由理事單位提供的項目信息,以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完成的項目,中心按不高於合同額的3%提取管理費。第二十二條對中介人提取中介費的規定:經中介實現的以中心出面組織簽訂的橫向技術合同項目,合同款到達帳號後,可提取不高於到款額的5%或其他事前與中心商定數額的中介費發給中介人。中心鼓勵院內外人士、團體及各方中介,積極與中心聯絡,推動我院科技成果的轉化。第二十三條中心每年從管理費中提取不高於30%的費用作為獎勵基金,以獎勵對中心作出貢獻的人員(包括全體理事會成員)。第二十四條對違反財務制度的規定:對因嚴重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等而被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追回並償還全部不合理開支。第二十五條對項目完成、中止等內容的規定:對按預期目標完成了的項目,結余經費留歸各參加項目實施單位,各參加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組成員有優先使用權和支配權;對未按項目合同執行的項目,中心有權凍結項目經費支出,對確需調整計劃的項目,在調整計劃得到正式批准後解除經費凍結;項目因故中止,項目負責人須配合中心財務部門及時清理經費帳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中心綜合公室負責組織項目的清查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報中心理事會。第二十六條中心要求各承擔項目的會員單位,嚴格按照與技術需求方所簽署的技術合同條款履約。中心及會員單位均以技術需求方的項目驗收、認證為標准。第二十七條中心財務接受中科院上海分院、中心監事會的監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中心綜合公室負責解釋。
㈢ 技術轉移的概念
根據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型機構的院系架構,對其技術項目、科技成果、對外技術服務案例、知識產權、實驗室及設備、專家人才等進行整理,然後分類描述自身的資源情況,包括可轉化的科技成果;有些在研技術項目,涉及到的技術領域和應用范圍;設立的實驗室類型,詳述實驗設備的實用案例,可對外使用的時間及費用;有哪些領域的專家人才,及對外服務的成功案例等。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作為賣方,在面對市場描述研發能力時,將專家、實驗室等的研發能力作為主體,其所產生的成果或專利做為成功案例或產品,避免以成果轉化為核心的思路。面對市場需求是復雜的,高校的研發能力可以用面來解決需方點的問題,科研成果若是縱向課題產生的,研發過程中提升了研發團隊在這個領域的研發能力,但成果是一個點在市場的面上找准位置,局科技部計劃司統計數據,在技術市場中以成果轉化為代表的比例只佔4.96%,因此重點是研發能力的轉移,而不是狹義的硬要給成果找買家,做技術轉移一定要復合市場規律,遵循市場的實際需求(因此有的定義說技術轉移就是成果轉化,是很不準確的)。
高校、科研院所指定技術轉移負責人(專員),對這些資源進行分析管理。
A、將技術項目和科研成果根據技術特點、應用領域、應用行業、地域、周期等因素進行分類管理,在供需對接系統的支持下,向有需求的其他用戶進行推送和擴散,促進其轉移和轉化。
B、對實驗室和設備進行管理,提供給有需求的用戶使用;
C、將專家人才
及其技術特長、研究領域、成功案例和預約時間等
內容進行管理,為有需求的用戶提供支持。
研究型機構在管理自身資源並對外擴散的同時,機構能夠進
一步發揮自身的研究特長,將更多的科研資源提供給外界使用,
促進產學研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提供服務的同時,機構
也將獲得更多的市場收益,促進機構更好的發展。
科技服務業中的從業者分析
科技服務業是新興的行業,技術轉移服務是科技服務業的重要組成,可以捆綁銜接各種科技資源,涉及知識面寬,領域跨度大,過程漫長節點繁多。技術轉移的從業者,基本都是從事與技術轉移所銜接的某一類資源的工作,逐漸過度到技術轉移領域,多是利用所積累的資源或對某一領域的經驗,對技術市場的買方或賣方提供服務,但對技術市場的整體了解不足,缺乏全局觀,對技術轉移的理解與從業角度時有盲人摸象的情況。 技術轉移從業者大體有這么幾個來源:
1、源自政府,從事平台搭建,政策指導,培訓,會賽等活動。
2、源自研發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幫助需求方解決技術問題,因為他們熟悉技術。
3、源自應用方(企業),他們在幫高校科研院所做市場,包括委託開發,成果轉化等。
4、源自知識產權的從業者在為研發技術方及投資方做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有些也在從事幫助需求方找技術(解決方案),已經協助一些國外的研發機構在國內找到市場;還有些在探索知識產權為核心的技術轉移,成績不佳。
5、源自投融資的從業者,在為技術的產業進行融資服務。
6、其他 技術本身的復雜性導致了自身轉移過程的復雜性,迫使不得不迴避這種復雜性而只能從技術本體的狀態入手,來考察它對轉移過程的制約關系。 (1)技術發育狀態
不同發育狀態的技術是技術內容成熟程度不同的的表徵,它會給技術轉移過程帶來不同的影響。一般而言,技術的發育周期可劃分為孕育期、產業化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處於孕育期的技術,其形態不定型,產業化問題沒有解決,因此使用價值不確定。這意味著它的轉移風險較大,但如果未來市場支持環境看好,也可能獲得巨大成功。由於引進這類技術雖然交易成本不高,但引進後投入較大,所以它要求技術受體必須具備較強的經濟和技術實力。這是以高風險換取較大競爭實力的技術轉移過程。處於產業化期的技術,其形態已定型並日趨完善,實用價值較高而風險較低,因此,社會需求看漲。同時它又具有較大的生產技術缺口,改進的空間較大,技術受體同樣需要繼續耗費較大的使用成本。成熟期的技術,產業化問題基本解決並相對完善,技術支持環境較好,市場需求旺盛。此類技術轉移基本上不存在風險。但此類技術特別是其中的主導型技術往往為技術供體所壟斷,而非主導型技術轉移過程已顯露出衰退期技術轉移的蹤跡。衰退期的技術,社會需求逐漸降低,技術即期風險全無,操作相對容易,即使技術實力和學習能力較低的產業主體,也能夠勝任這種技術要求。但由於技術充分固化,技術轉移主要以設備形式的轉移來實現,因此,交易價值仍然較高。同時,由於技術會在一定范圍內走向衰亡,因此,使用這類技術所獲得的技術優勢和競爭能力相對短暫,不利於技術受體技術實力的積累與發展。
2)技術匹配狀態
技術匹配狀態是制約其發生轉移的又一重要因素。它是指各種相干技術要素之間的依存關系,其中包括技術系統自身的匹配,與其它技術系統之間的匹配,以及與技術受體原有技術系統的匹配等三重依存關系。技術系統自身的匹配狀態,是表現技術發展程度與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標。現實中絕元孤零零的「元技術」能夠發揮作用,任何技術形態都是若干單元技術的有機聚集,所以現實技術似乎都是天然匹配好的,只是匹配的程度不同而已。顯然,技術的實用價值大小與發生轉移的難易程度直接取決於技術系統內部各單元技術之間的依存關系。同時,一種技術體系的確立,除了內部諸單元技術之間的相匹配之外,還必須與外部相關的支持性技術系統相匹配,倘若缺乏這種匹配,該技術至少在即期是沒有前途的。如滲灌技術盡管市場前景廣闊,但因防堵技術不匹配而無法推廣。相反,蒸汽機技術改變交通運輸面貌,是在機械加工、鐵路、造船等技術系統匹配下才得以實現。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成熟的技術,當與技術受體原有技術系統不匹配、欠匹配或一時無法匹配時也很難達到轉移的預期結果,甚至招致慘重失敗。
(3)技術環境
技術環境是技術轉移活動所面臨的、由技術發展各種態勢所構成的技術背景。它們都以不同方式在全局上制約著技術的橫向轉移。一般而言,某一時代科技發展的速度越快、水平越高,在原有技術體系之間「製造」出的技術勢位落差越大,從而促使技術轉移的頻率就越高。同時,隨著科技發展速度和水平的提高,新生技術資源會越來越富集,致使特定技術形態在效率梯度排列中的位置,不斷由先進走向落後加速蛻變,生命周期日漸縮短,淘汰趨勢迅速加快,從而為技術轉移提供越來越大的選擇餘地和越來越多的市場機會。
即技術的擁有者和轉讓方。在技術轉移過程中,技術供體常常處於主宰地位,它對技術轉移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制約著技術轉移能否實現及其實際成效。
技術供體的不作為直接限制著技術轉移的發生,它往往是由於壟斷戰略的需要。因為,技術轉移作為一種能力的轉移,對技術的擁有者來說,其目的從來不是為了轉讓,而是為了獲得壟斷技術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因此,當技術擁有者確信能夠壟斷特定技術時;或在有限范圍內轉移技術就可以達到自己的戰略目的時;或技術需求方是自己的直接競爭對手時;或估計特定技術受體在引進技術後,會導致技術泄密,或不足以掌握該技術,以至給技術供給方聲譽造成嚴重影響時;或當技術轉移過程過分復雜而導致轉讓成本太高並由技術轉讓方負擔時,他們是絕不會轉移自己所擁有的技術的。
技術供體的作為,是技術轉移得以實現並如何實現的首要前提,它往往出於交換戰略的需要。對任何技術來說,擁有者的壟斷都是有限的。技術的擁有者也會根據技術的發展狀況,懷著不同目的而轉移技術,從中換取各種「利益」。這種作為的條件是:
(1)當特定國家或地區市場容量較小,無法達到規模經營時,技術擁有者傾向於轉移技術以分享當地的市場份額;
(2)當對外部市場不了解,或資本力量有限而無法直接投資時,有可能轉讓技術;
技術轉移服務聯盟
(3)技術創新周期較短,更新速度較快時,為避免技術實用價值無形損耗,盡快收回研製成本,技術擁有者傾向於轉讓技術;
(4)當特定國家或地區推行技術的國有化和本土化,或對外直接投資限制較多時,欲進入該國家或地區市場的技術擁有者傾向於轉移技術;
總之,技術擁有者對技術轉讓的作為或不作為,都是受利益杠桿的驅使。作為,無疑是為了利益,而不作為,同樣是為了利益。因此,技術能否轉移最終取決於技術擁有者對這兩種利益的權衡與取捨。
即技術的吸納者和引進方。一般而言,技術受體對外部技術吸納能力的強弱直接制約著技術轉移的渠道、方式和其所能達到的實效。技術吸納能力,作為從事技術轉移活動的本領,是以技術預測能力為起點,包括學習、理解、消化、吸收、模仿、改良、創新等多種能力在內並梯次演進的復雜能力形態。每一種能力都是在前種能力基礎上發展而來並包前者於其中,成為衡量技術受體技術實力強弱的基本尺度並最終設定著技術轉移所能獲得的實際成效。從實體與屬性的關繫上看,技術吸納能力是技術受體內部各種基礎性實體要素的技術表現力。技術吸納能力對技術轉移的制約作用,本質上是這些實體要素的集成作用。主要有以下實體要素。
(1)技術存量
從實物形態上看,技術存量包括人與物兩種要素形態。一般情況下,二者是相互適應的,可以從人的素質與物的效能及其二者在量的規模、結構、變動比、老化率等對其進行客觀描述和綜合評價。技術存量是動態的,如果沒有技術增量的介入,技術受體的技術存量會因人們的知識老化、設備性能相對落後、圖書資料陳舊等原因而自行衰減。技術存量是技術引進中能夠自主 動用並藉以投入的技術資源,從靜態上規定著技術受體引進或承載外部先進技術的內容、規模和形式。從動態上看,技術存量的調整與更新會給技術轉移拓展新的領域和渠道,提供新的市場機會和條件。
(2)組織形態
把技術受體內部各種結構性要素之間有機傳導和制約機制稱之為組織形態。其中產權組織形態的合理化能激發技術受體的創新動機,有助於發揮制度創新的多重功能,對技術轉移過程施加積極影響。資產運營形態反映著生產要素的分布及其重組或替代關系,在動態上它能夠引起資本結構、產業結構及產品結構的演變和調整,影響技術轉移的「波及效應」和規避技術轉移風險的能力。職能結構形態是決策、開發、生產、營銷等主要部門的設置及其權力劃分與制約關系。它的不斷優化既可使參與技術活動的部門與個體的技術協作能力形成有效聚集,以實現技術轉移的預期目標,又可通過提高生產過程各個環節上的協調運作效率來降低技術轉移成本。
(3)財力總量
財力總量是技術受體經濟實力的重要指標,通常以貨幣形態存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技術資源的獲取是非饋贈性的,因此,財力總量就成為影響技術受體吸納外部先進技術的首要經濟前提,直接制約著外部技術資源進入技術受體內部的流量大小及其實際作用發揮的成效。需要指出的是,在現實的技術轉移過程中,它直接關繫到財力總量在支持技術轉移中是否達到所期望的有效力度。顯而易見,向技術進步傾斜的財力配置結構及其支持的有效規模和力度,是技術轉移得以實現並順利達到預期目標的基本保證。
(4)產業規模
即技術受體中生產要素和產品的集中程度和經營活動的集約化水平。通常用資產總量、職工人數、銷售收入等一組指標來衡量。一般而言,隨著技術受體產業規模的擴大,對技術轉移的貢獻是不斷遞增的。從理論上說,這種產業規模製約技術轉移及其成效的作用一般來自3個方面。①由於資本市場的不完全性,使規模較大的技術受體具有較高的穩定性,有助於保持技術進步的持續性。②規模較大的技術受體,容易從專業化和分工效率中產生規模經濟,從而擁有更多的技術存量和財力積累,以保證技術進步的有效投入。③規模較大的技術受體,由於經營結構多元化,便於分散和化解創新風險,並提高技術轉移的極化效應和「乘數」作用。上述分析表明:技術轉移對技術受體存在著一個最小有效規模的限制。低於這個規模,技術進步能力無疑是萎縮的,但規模超出一定限度,也會產生內部不經濟,反而給技術轉移帶來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這樣的基本結論:技術轉移過程是技術本體、技術供體和技術受體這三維變數相互制約、協調互動的過程。在技術本體給定的條件下,能否實現技術轉移,主要取決於技術供體的意願,而技術轉移的成效,主要取決於技術受體的經濟實力和技術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