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安全,又要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第三條科學技術保密應當突出重點,確保重要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基洞仔安全,有控制地放寬一般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交流與應用。第四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是科技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做好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依靠廣大科技工作者。第五條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按照職責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管理本地區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按照職責管理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第六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負有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的職責。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和密級第七條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科學技術,應當列入國家科學技術秘密范圍:
(一)削弱國家的防禦和治安能力;
(二)影響我國技術在國際上的先進程度;
(三)失去我國技術的獨有性;
(四)影響技術的國際競爭能力;
(五)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第八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
(一)絕密級
1.國際領先,並且對國防建設或者經濟建設具有特別重大影響的;
2.能夠導致高新技術領域突破的;
3.能夠整體反映國家防禦和治安實力的。
(二)機密級
1.處於國際先進水平,並且具有軍事用途或者對經濟建設具有重要影響的;
2.能夠局部反映國家防禦和治安實力的;
3.我國獨有、不受自然條件因素制約、能體現民族特色的精華,並且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顯著的傳統工藝。
(三)秘密級
1.處於國際先進水平,並且與國外相比在主要技術方面具有優勢,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較顫源大的;
2.我國獨有、受一定自然條件因素制約,並且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很大的傳統工藝。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
(一)國外已經公開;
(二)在國際上無競爭能力且不涉及國家防禦和治安能力;
(三)純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四)在國內已經流傳或者當地群眾基本能夠掌握的傳統工藝;
(五)主要受當地氣候、資源等自然條件因素制約且很難模擬其生產條件的傳統工藝。第十條屬於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民用科學技術,原則上不定為絕密級。確需定為絕密級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關於絕密級的規定,並報國家科委審批。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密級的確定、變更及其解密第十一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下列規定確定密級:
(一)產生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
(二)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對科學技術成果難以確定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的,由產生單位按照《科技成果國家秘密密級評價方法》,及時確定密級;
(三)制定科研計劃、規劃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確定項目或者課題的密級。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時,應當對其密級進行評價;
(四)有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後三十日內,按照行政隸屬關繫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
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同時確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點。第十二條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主管部門確定密級,並按照本規定予以管理。第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密級:
(一)知悉范圍擬作較大改變的;
(二)一旦泄露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
國家科學技術搏汪秘密事項密級的變更,由確定其密級的機關、單位決定。第十四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
(一)技術趨向陳舊,失去保密價值的;
(二)為使我國佔領國際市場,且已有接替技術或者國外即將研究成功的;
(三)已經擴散而很難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圍試驗推廣,可保性較差的;
(五)可以從公開產品中獲得的。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
對需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議。秘密級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審定;機密級、絕密級的報國家科委審定。審定結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的三十日內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