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技術入股什麼意思通俗語言
說得通俗一點,一個公司
股份
是500萬,每一股是一萬,那就是500股,
假設
是10個人聯合入股,每人平均是50股,各人可根據自己
實力
認購股份,可多可少,但其中一人資金實力相對較小,只能認購10股,即10萬元,可是公司成立卻離不開
這個人
,公司的主要業務技術更是需要這個人,經
股東
協商,一致同意將這個人的技術作價,比如作價50萬,這個人就以這50萬技術折價入股,即佔有50萬
技術股
,或者10%的技術股
⑵ 什麼是技術入股
法律分析: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技術股份需要分擔虧損,股東通常以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以技術入股,實際上需要估價,屬於知識產權,承擔責任是有限的。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內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⑶ 技術股一般佔多少
通常情況下,純技術入股的股份占總份額的10%-20%,但如果科技含量很高,可以達到30%以上。技術入股一般是說技術的持有者或者是投資技術的人把技術成果當做一種資產對公司進行投資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成功以後,以技術作為資產投資公司的一方會獲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產權轉讓給公司。
看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有些技術可以佔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須注意的是,以技術入股後,此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人不再享有該項技術。對於技術股的詳細解釋如下:技術股可按股權所有者細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若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若按技術股股份送配許可權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一般在組建企業時設立技術股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困難的是這些技術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於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真正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公司法規定: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技術入股的形式
1、賣方以自己的技術和研發項目為股份,對企業進行技術投資,共同開發和開發新產品,共擔風險,共享收益,這種技術被稱為技術參與研發;
2、將賣方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轉化為股份,與企業進行技術合作與投資,分享收益。這種形式稱為技術轉讓中的技術股權。
隨著法律政策的完善與更新,客觀上更加保障了技術成果擁有的價值,也能增強提高技術投資者參股的積極性,能夠有效調動技術投資者積極實現成果轉化。
⑷ 什麼是技術入股
技術入股是巧羨指股東將技術成果入股。根據譽寬凳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用技術入股,因為技術屬於可以評估作價的資產。還可以用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方式,此時也應當評估作價。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慶旅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