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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技術入股

發布時間:2024-01-26 11:55:10

『壹』 技術入股一般怎麼分配股權

摘要:專有技術是可以入股的。在入股前,可以對技術進行評估其價值,折算成現金值,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或協商確定股權比例。入股以後,技術權屬就歸入公司名下所有。退出機制等可以約定。按照股份制的辦法,利潤分配的原則一般是根據入股比例進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各股權人的最終目的。

法律分析:專有技術是可以入股的。在入股前,可以對技術進行評估其價值,折算成現金值,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或協商確定股權比例。入股以後,技術權屬就歸入公司名下所有。退出機制等可以約定。按照股份制的辦法,利潤分配的原則一般是根據入股比例進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各股權人的最終目的。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並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並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貳』 如何技術入股

問題一:技術如何入股 在實踐中,重復性入股、非產權人人股、公知技術入股等屢展出現,因此,在技術入股時,應當在入股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下內容:
一、技術入股者應為技術的合法權歷伏利人。技術入股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主體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樣,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何能夠作為技術入股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擁有技術,且是入股技術的合法權利人。
技術人股方應當在入股合同中保證其是該技術的合法所有人,沒有權利瑕疵;如果人股後被第三人指控侵權成立,技術人股方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二、入股技術必須是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技術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狀態,比如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公知技術等。一般來說,只有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才能用出資入股,而且還要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因為以技術入股組建股份制企業的前提是以盈利為目標,即只有入股技術能夠給股份制企業帶來預期的利益時,才可能被股份制企業所接受。但同時入股技術作為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對於企業來說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技術在股份制企業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入股技術提出一些必要的條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確約定技術入股的方式。由於技術本身的無形性能夠在同時間、不同地點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而其他有形財產卻不能。因此,技術入股各方在簽訂入股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技術入股的方式,即是以入股技術的所有權出資人股,還是以入股技術的使用權出資入股,如以入股技術使用權出資入股,還應明確是何種許可使用方式(指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但是,按照《公司法》規定,入股技術一般應當是技術財產權的入股。
四、入股技術應當是現有技術或成熟技培槐術。入股技術應是技術入股者已經掌握的,具有特定的名稱、特定的技術指標、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適用范圍、特定的使用或生產方法等具體特徵的完整的技術方案。如果一項技術方案僅僅是一種設想,不論其在理論上多麼完善,所設想的實用價值多大,但設想者本人尚未掌握,各種性能和技術指標尚未確定,無法應用於生產、科研實踐,只能作為有待開發的技術,一般是不能用來出資入股的。如果現有技術或成熟技術沒有申請專利技術,合同各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專利中請權或專利權利歸屬。
為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簽訂技術入股合同時,可參照有關方面的規定,目前調整技術入股方面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問題二:請教用技術入股有哪些注意事項? 不談股份合作,只要你自己可以接受的待遇要求(包括工資和獎勵等所有你的應得收益),拿到現錢遠比你得到的乾股有保障,不論你和公司簽訂什麼內容和形鼎的合作協議書。

問題三:個人以技術入股某公司,怎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 1.可以簽訂《入伙協議書》,分配股權份額。
2.寫清楚出資形式,獲得股權份額多少。
3如果你不是合夥事務執行人,可以查閱賬本,有權知悉公司經營情況。
4 入伙前要知道公司的資產、經營狀況、是否負債等信息
5 違約處理方式可協商規定
如果你要加入的公司不是有限責任公司,這意味著你要以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公司債務,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最好請律師幫你審查下。

問題四:技術入股合作,該怎麼分成? 這個要看你們的協商決定。你時技術入股,無需投資,所以你的分紅肯定要少,4 和6是你最理想分紅。。不過不太可能,37比較可行,你負責管理,只提供技術。 商店擴大了,你逐步吧他的股份買下,最後變成55

問題五:什麼是技術入股? 顧名思義,技術入股就是以自身過硬的技術實力或者獨家的技術配方在公司股份分配中佔有一定的比例份額,原則上技術股有一定的時限性,時效性,在公司的盈利過程中不斷的稀釋,(無論如何稀釋都應該大於當初的原始比例所佔的資金額度)如果是不斷完善,不斷研發的技術則不在此條例,通常意義上,技術股份不會超過總股份的25%。
技術入股不需要工商認證(最好工駭認證),但需要必要的公證,合夥期間的文字說明材料,雙方認同的比例等具體說明,在公司的盈利狀態下,可以逐步以原始投資額度的1.5倍購買實際原始股,(例如原始股有10000萬股,每股10元,則正常盈利後,購買可以每股15元購買配爛友,原則上不超過20%)
公司的經營管理也屬於技術入股(雙方認可有第三方公證,書面證明,合法的文件材料),這種情況不多,但可以存在。

問題六:技術入股該如何攤銷? 技術入股做無形資產,在以後10年內分別攤銷。
技術入股的最高比例為5%-20%,特殊的放寬到35%。
帳務處理:借:無形資產
貸: 實收資本
攤銷:
借:管理費用
貸:無形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應當採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雞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問題七:技術入股,應該給多少股份 10分 1.10%--25%之間,工資要低了。
2.與你出多少錢關系不大。要你們雙丹談都可接受的比例最重要。

問題八:技術入股如何操作 1、A公司擬入股的技術應由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做評估,估值不低於某公司股份的20%;
2、A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以該技術入股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
3、某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A公司技術入股的股東會決議;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新組成的股東會出具新的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某公司給A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5、拿著上述資料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公司以後有增資的行為時,A不參與則所佔股份比例下降,如參與則需增加或現金或依然以技術入股,所有這些行為都需要公司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問題九:技術入股,如何退出公司 200分 你是股權嘛,你有權轉讓股權或不轉讓繼續持有,他們也法律上不能限制你的自由。辭職也是可以的。
債權與你無關,公司欠的是公司欠的,如果以後公司倒閉則最多是你的股權價格歸0,沒別的損失。
-但是你們也是好不容易建好一個公司,是吧。
你要重新做一個公司也不容易,是吧。
最好協商讓其他公司股東無償送你更多的股權嘛。這樣你賺了就會多分紅。心裡就平衡了。
我覺得有技術佔20%不為多。
-否則你還在那裡做個鳥啊,真的啦,賺了沒分紅,股東扯皮內亂不止,上市無指望。

問題十:以技術入股應該怎樣簽訂協議才有法律效益? 問題:我想與一間工廠談合作,想以自己的技術入股工廠10%的股份。這樣簽訂合作協議的時候都要注意什麼?怎樣的協議才具有法律效益? 田律師:可以以提供技術合作,公司給予利潤分紅的形式達到目的的,如果直接以技術參股的形式,要看是參股後企業想以合夥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發展,性質不同,約定和變更企業性質的程序都是不同的。 孫律師:技術合作沒問題,但以技術入股,要視該項技術能否變更到公司名下,否則出資無效。 孔律師: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取決於合同本身,但對於一份保護自己權益的合同來說,僅僅有效是沒什麼用的。 相關知識――什麼叫做技術出資入股? 技術出資入股是一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內容,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經濟接軌,努力搞好技術出資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對於技術成果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規定,如此才能有利於發揮技術成果更大價值。在權能出資上,我國法律應規定允許技術出資人將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在作價方式上,在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的情況下,評估作價與協商作價沒有很大區別,我國應放寬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方式;在出資比例上,應適應知識發展的需要,放寬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在技術出資人股權保障上,法律應針對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兩個不同階段作出不同規定,而不應因技術成果的增減而增減技術成果出資人的股權與收益。 技術入股在新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中貨幣資金不能低於30% 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出資不能超過70%。

『叄』 技術入股如何認定出資

1、 當事人在入股前可以對其持有的技術進行評估其價值,折算成現金值,再按出資
比例分配股權或協商確定股權比例。入股以後,技術權屬就歸入公司名下所有。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技術入股和資本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2、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求
(1)非專利技術亦稱專有技術,是指尚未公開和取得工業產權法律行返保護的某種產品或者某項工藝以及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各國公司法均認可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我國公司法也已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確認。
(2)非專利技術滿足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作為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符合兩大條件:可評估性。即用於出資的財產不僅有財產價值,且這種價值可以用貨幣來確定和評估;可轉讓性。在依法辦理完產權登記的手續後,公司享有該項技術的所有權。
(3)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材料,主要為:
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或最高權力機構)一致同意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決議(該決議主要用於確認擬出資金額和以非專利出資的這一方式),公司章程中需明確非專利技術出資方式、出資額等情況;
驗資報告,一般需要明確表述其出資方緩帶襲式和內容,說明資產評估結果、評估機構和評估報告號及確認評估結果、並明確評估價的多少作為出資金額,及非專利技術轉移到位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擾兄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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