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鑒定報告屬於什麼證據
鑒定報告也叫做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屬於傳來證據,因為不是第一手的資料,由鑒定機構製作,所以鑒定證據並不屬於實物證據。
【法律分析】
鑒定意見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在法院的審判中,證據起了關鍵性的作用。有效的證據勝過蒼白的言語,可以使律師就此得出一個有利的結論,從而決定整個案子的勝負。在法律中證據也分為很多種,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鑒定證據並不屬於實物證據,但由於它是由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所以可信度更高,更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