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評標專家確定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中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由於招標項目是由招標人提出的,評標委員會也是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因此,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也應由招標人來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只是提供專家名冊,由招標人從中挑選符合條件的專家,而不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指定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否則就構成對評標過程的不當干預,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符合法定條件的專家庫,招標人也可以從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中挑選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3、對於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而對於特殊招標項目,由於其專業要求較高,技術要求復雜,則可以由招標人在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