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領導把我從技術部調到研發部意味著什麼
首先你自己心裡要對研發部和技術部工作的不同做出判斷,這個認識要是具體的,然後看看自己的表現和能力和崗位的分析,自己得出個結論,覺得是合適的,順理成章的,還是說看不出什麼由頭,如果沒那麼明顯的原因,那就不要想太多了,那是領導老闆的想法,對你的信任。
㈡ 與公司簽的合同是技術部技術員,後被調往銷售部任售後技術服務,不同意被辭退且沒有補償,合法嗎
肯定是不合法!
一 崗位變動,引起勞動合同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單位應該和你平等協商,應該充分尊重你的決定,只有你同意瞭然後變更合同內容、書面簽字後才可以調往別的部門。否則就是嚴重違規:《勞動法》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 被辭退肯定要支付你賠償金的,否則就是違法;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准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你理直氣壯的投訴吧,穩操勝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