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工程建設技術法規什麼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
工程建設技術法規是由國務院頒布的工程建設領域的與技術要求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工程建設法律關系是指工程建設領域的各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主要包括:建設管理部門、監理部門、建設部門、承建部門、建設中的用工及與建設相關的部門及人員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
❷ 建築法規體系的構成是什麼
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所謂法規體系的構成,就是指法規體系採取的結構形式。建設法規體系是由很多不同層次的 法規組成的,它的結構形式一般有:寶塔形和梯形兩種。
建設法規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規、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包括地方性建設法規和建設規章。建設法規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建設技術法規是如何構成的擴展閱讀:
建設行政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國家建設管理機關從宏觀上、全局上管理建設業的法律規范,對促進國家建築業發展,制裁行政違法行為,起著主導作用。
(1)城市規劃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規劃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市政公用事業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3)村鎮建設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4)風景名勝區管理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風景名勝管理暫行條例。
(5)工程設計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注冊建築師條例。
(6)建築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❸ 建設法規的表現形式有哪些類型
建設法規的表現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技術規范;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和法規的統稱,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和其相關的民事關系。
(3)建設技術法規是如何構成的擴展閱讀:
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及其相關的民事關系。
建設法規必須要與國家的憲法和相關法律保持一致,不能出現與其他法律法規相互矛盾和抵觸的地方,但是由於自己的行業特徵,它又具有相對獨立性。
❹ 建設法規的體系是怎麼構成的包括哪些法律淵源
摘要 建設法規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規、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包括地方性建設法
❺ 建設法規有哪些表現形式它有何作用我國現行的建設法規主要由哪些規范組成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技術法規、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國際標准。
❻ 簡述建設法規體系的概念及構成
建設法規體系的概念:
建設法規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規、建設行政法規和建設部門規章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結構。包括地方性建設法
規和建設規章。建設法規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
所謂法規體系的構成,就是指法規體系採取的結構形式。建設法規體系是由很多不同層次的
法規組成的,它的結構形式一般有:寶塔形和梯形兩種。
❼ 我國建設技術法規是如何構成的
工程建設法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國家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直接體現國家組織、管理、協調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各項建設活動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原則。
❽ 簡要闡述中國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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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是由很多不同層次的建築工程法律、法規與規章組成的,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組成形式一般由寶塔形和梯形兩種。建築工程法律體系寶塔形結構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建築工程基本法律,將建築工程領域內可能涉及的所有問題都在該法中作出規定,然後再分別制定不同層次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一些建築工程具體問題進行細化和補充。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梯形結構形式則不設立建築工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並列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組成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頂層,然後對每部建築工程專項法律再配置相應的不同層次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補充,形成若干相互聯系而又相對獨立的建築工程專項法律體系。根據《立法法》有關立法許可權的規定以及中國實際情況,中國建築工程法律體系採用了梯形結構形式,由以下幾方面構成:
(一)建築工程法律
建築工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法律。建築工程法律是建築工程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建築工程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建築法》、《城鄉規劃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
(二)建築工程行政法規
建築工程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行政法規,其效力低於建築工程法律,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建築工程行政法規的名稱常以「條例」、「辦法」、「規定」等名稱出現。建築工程行政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
(三)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
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並頒布的,或者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各項地方性法規。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
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所制定並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建築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建築工程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建築工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在其所管轄的民族自治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建築工程部門規章。
建築工程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根據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制定與頒布的有關建築工程的部門規章。建築工程部門規章一方面將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以便於其更好地貫徹執行;另一方面作為建築工程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補充,為有關政府部門的行為提供依據。建築工程部門規章對全國有關建築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具有約束力,但其效力低於建築工程法規。
(六)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
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建築工程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築工程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有關建築工程的地方政府規章。建築工程地方政府規章在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七)建築工程技術法規。
建築工程技術法規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建築工程技術規程、規范、標准、定額、方法等技術文件。建築工程技術法規是建築業工程技術人員從事經濟技術作業、建築管理監測的依據。
(八)國際公約、國際慣例與國際標准。
中國參加或與外國簽訂的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公約和雙邊條約,以及國際慣例、國際上通用的建築技術規程都屬於應當遵守與實施的中國建築工程法律范疇。如FE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涉及有形貿易、無形貿易、信貸、委託、技術規范、保險等諸多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的調整必須遵守中國承認的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際通用的技術規程和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