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奶茶店我出店鋪和設備叫別人技術入股怎麼操作
奶茶店自己出店鋪和設備叫別人技術入股操作方式:技術股東現金入股後,再與公司簽訂合同,公司用出資的錢來購買技術股東的產品或者服務。還可以利用注冊資本認繳的時間差,在公司正常經營且盈利後,用分紅的錢來補足技術股東的出資。
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同時注意股權可以給,但是股權以後,想要再要回來恐怕就要難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技術合夥人來說,一定要在開始合作初期定好退出機制以及回購條款。
B. 如何技術入股
問題一:技術如何入股 在實踐中,重復性入股、非產權人人股、公知技術入股等屢展出現,因此,在技術入股時,應當在入股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下內容:
一、技術入股者應為技術的合法權歷伏利人。技術入股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主體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樣,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何能夠作為技術入股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擁有技術,且是入股技術的合法權利人。
技術人股方應當在入股合同中保證其是該技術的合法所有人,沒有權利瑕疵;如果人股後被第三人指控侵權成立,技術人股方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二、入股技術必須是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技術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狀態,比如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公知技術等。一般來說,只有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才能用出資入股,而且還要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因為以技術入股組建股份制企業的前提是以盈利為目標,即只有入股技術能夠給股份制企業帶來預期的利益時,才可能被股份制企業所接受。但同時入股技術作為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對於企業來說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技術在股份制企業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入股技術提出一些必要的條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確約定技術入股的方式。由於技術本身的無形性能夠在同時間、不同地點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而其他有形財產卻不能。因此,技術入股各方在簽訂入股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技術入股的方式,即是以入股技術的所有權出資人股,還是以入股技術的使用權出資入股,如以入股技術使用權出資入股,還應明確是何種許可使用方式(指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但是,按照《公司法》規定,入股技術一般應當是技術財產權的入股。
四、入股技術應當是現有技術或成熟技培槐術。入股技術應是技術入股者已經掌握的,具有特定的名稱、特定的技術指標、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適用范圍、特定的使用或生產方法等具體特徵的完整的技術方案。如果一項技術方案僅僅是一種設想,不論其在理論上多麼完善,所設想的實用價值多大,但設想者本人尚未掌握,各種性能和技術指標尚未確定,無法應用於生產、科研實踐,只能作為有待開發的技術,一般是不能用來出資入股的。如果現有技術或成熟技術沒有申請專利技術,合同各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專利中請權或專利權利歸屬。
為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簽訂技術入股合同時,可參照有關方面的規定,目前調整技術入股方面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問題二:請教用技術入股有哪些注意事項? 不談股份合作,只要你自己可以接受的待遇要求(包括工資和獎勵等所有你的應得收益),拿到現錢遠比你得到的乾股有保障,不論你和公司簽訂什麼內容和形鼎的合作協議書。
問題三:個人以技術入股某公司,怎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 1.可以簽訂《入伙協議書》,分配股權份額。
2.寫清楚出資形式,獲得股權份額多少。
3如果你不是合夥事務執行人,可以查閱賬本,有權知悉公司經營情況。
4 入伙前要知道公司的資產、經營狀況、是否負債等信息
5 違約處理方式可協商規定
如果你要加入的公司不是有限責任公司,這意味著你要以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公司債務,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最好請律師幫你審查下。
問題四:技術入股合作,該怎麼分成? 這個要看你們的協商決定。你時技術入股,無需投資,所以你的分紅肯定要少,4 和6是你最理想分紅。。不過不太可能,37比較可行,你負責管理,只提供技術。 商店擴大了,你逐步吧他的股份買下,最後變成55
問題五:什麼是技術入股? 顧名思義,技術入股就是以自身過硬的技術實力或者獨家的技術配方在公司股份分配中佔有一定的比例份額,原則上技術股有一定的時限性,時效性,在公司的盈利過程中不斷的稀釋,(無論如何稀釋都應該大於當初的原始比例所佔的資金額度)如果是不斷完善,不斷研發的技術則不在此條例,通常意義上,技術股份不會超過總股份的25%。
技術入股不需要工商認證(最好工駭認證),但需要必要的公證,合夥期間的文字說明材料,雙方認同的比例等具體說明,在公司的盈利狀態下,可以逐步以原始投資額度的1.5倍購買實際原始股,(例如原始股有10000萬股,每股10元,則正常盈利後,購買可以每股15元購買配爛友,原則上不超過20%)
公司的經營管理也屬於技術入股(雙方認可有第三方公證,書面證明,合法的文件材料),這種情況不多,但可以存在。
問題六:技術入股該如何攤銷? 技術入股做無形資產,在以後10年內分別攤銷。
技術入股的最高比例為5%-20%,特殊的放寬到35%。
帳務處理:借:無形資產
貸: 實收資本
攤銷:
借:管理費用
貸:無形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應當採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雞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問題七:技術入股,應該給多少股份 10分 1.10%--25%之間,工資要低了。
2.與你出多少錢關系不大。要你們雙丹談都可接受的比例最重要。
問題八:技術入股如何操作 1、A公司擬入股的技術應由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做評估,估值不低於某公司股份的20%;
2、A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以該技術入股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
3、某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A公司技術入股的股東會決議;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新組成的股東會出具新的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某公司給A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5、拿著上述資料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公司以後有增資的行為時,A不參與則所佔股份比例下降,如參與則需增加或現金或依然以技術入股,所有這些行為都需要公司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問題九:技術入股,如何退出公司 200分 你是股權嘛,你有權轉讓股權或不轉讓繼續持有,他們也法律上不能限制你的自由。辭職也是可以的。
債權與你無關,公司欠的是公司欠的,如果以後公司倒閉則最多是你的股權價格歸0,沒別的損失。
-但是你們也是好不容易建好一個公司,是吧。
你要重新做一個公司也不容易,是吧。
最好協商讓其他公司股東無償送你更多的股權嘛。這樣你賺了就會多分紅。心裡就平衡了。
我覺得有技術佔20%不為多。
-否則你還在那裡做個鳥啊,真的啦,賺了沒分紅,股東扯皮內亂不止,上市無指望。
問題十:以技術入股應該怎樣簽訂協議才有法律效益? 問題:我想與一間工廠談合作,想以自己的技術入股工廠10%的股份。這樣簽訂合作協議的時候都要注意什麼?怎樣的協議才具有法律效益? 田律師:可以以提供技術合作,公司給予利潤分紅的形式達到目的的,如果直接以技術參股的形式,要看是參股後企業想以合夥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發展,性質不同,約定和變更企業性質的程序都是不同的。 孫律師:技術合作沒問題,但以技術入股,要視該項技術能否變更到公司名下,否則出資無效。 孔律師: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取決於合同本身,但對於一份保護自己權益的合同來說,僅僅有效是沒什麼用的。 相關知識――什麼叫做技術出資入股? 技術出資入股是一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內容,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經濟接軌,努力搞好技術出資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對於技術成果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規定,如此才能有利於發揮技術成果更大價值。在權能出資上,我國法律應規定允許技術出資人將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在作價方式上,在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的情況下,評估作價與協商作價沒有很大區別,我國應放寬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方式;在出資比例上,應適應知識發展的需要,放寬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在技術出資人股權保障上,法律應針對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兩個不同階段作出不同規定,而不應因技術成果的增減而增減技術成果出資人的股權與收益。 技術入股在新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中貨幣資金不能低於30% 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出資不能超過70%。
C. 技術入股如何操作
1、A公司擬入股的技術應由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做評估,估值不低於某公司股份的20%;
2、A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以該技術入股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
3、某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A公司技術入股的股東會決議;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新組成的股東會出具新的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某公司給A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5、拿著上述資料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公司以後有增資的行為時,A不參與則所佔股份比例下降,如參與則需增加或現金或依然以技術入股,所有這些行為都需要公司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D. 專利入股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p> 專利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近年,在國家政策對創業的支持推動下,以專利權進行入股投資顯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p><p> 那麼,專利入股的具體流程是什麼?繳納多少個稅?在面對創業合夥人以專利技術入股,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什麼法律風險?</p><p> <strong>相關法律規定</strong></p><p>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p> <strong>出資入股流程</strong></p><p>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p><p> 1、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p><p> 2、由專利所有權人依法委託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p><p> 3、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權轉移手續。</p><p> 4、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換發營業執照。</p><p>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序。</p><p> <strong>個稅政策規定</strong></p><p> 政策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p><p> 計算方法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並據此入賬,經評估後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p><p>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定支付的合理稅費</p><p>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p><p> 舉個例子甲以某項專利經評估作價2000萬元入股公司。過戶時發生評估費、中介費等相關稅費10萬元,取得專利技術時發生一些成本20萬元,則甲先生以專利技術入股公司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94萬元【(2000-10-20)×20%】。</p><p> <strong>在面對創業合夥人以專利技術入股,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什麼法律風險?</strong></p><p> <strong>首先,做好出資前的盡職調查。</strong></p><p> <strong>1、主體資格審查</strong></p><p> (1)應當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專利權屬證書、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最新交納年費憑證等文件,以確定其擁有所出資專利。通常,專利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真正的專利權利人,但是,專利證書是根據專利登記簿頒發,在發生專利權主體變更時只對底簿進行更改,僅僅依據證書認定專利權主體風險較大。故在審查專利證書的同時,也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做進一步審查。</p><p> (2)是否存在履行職務行為、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情形。</p><p>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對專利技術研究往往具有投資的介入,尤其是發明領域,需要進行的投資可能更大。專利權歸屬於個人還是投資方,都需要明確界定。例如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在執行職務期間,利用單位的物質資源開發的專利技術歸單位所有;經兩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而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的單位或個人,當事人另有協議約定的除外。故建議在主體審查過程中,應明確專利技術開發者之間的關系,以及中間有無相關協議,並要求專利權人做出相關書面陳述。</p><p> (3)若專利是受讓而來,不能只看其轉讓合同,還要查明該專利是否已經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否則出資人還沒有成為真正的專利有人。</p><p> <strong>2、客體資格審查</strong></p><p> (1)專利權是否被終止。</p><p> 有些專利權可能因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等原因被依法終止,被終止的專利進入公有領域,不需花費金錢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該專利是否被終止,對非技術出資方意義重大。</p><p> (2)專利權的地域效力。</p><p> 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因此,若利用該專利技術製造的產品擬銷往外國,建議應接受專利入股前,專利權在產品擬銷售地是否有效,否則出口的產品極有可能將受到專利侵權的指控。</p><p> (3)專利權的有效期。</p><p>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超過保護期後,專利技術就進入公有領域,不能獨占其利。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調查專利權的剩餘有效期,同時專利剩餘的有效期限越短,專利的商業價值也就越低。</p><p> (4)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這是專利入股盡職調查的重中之重!</p><p> 專利許可,包括三種方式: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p><p> A.獨占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之外,包括權利人在內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p><p> B.排他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許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p><p> C.普通許可,是指被許可人有權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許可人在許可期限可以自行實施專利,也有權許可第三方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p><p> 關於專利許可的方式,如果約定不明,則視為普通許可。因此應當事先了解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這對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意義重大:</p><p> ——如果已經對外發放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並已備案可以對抗第三人時,建議不能再接受專利權人的任何形式的許可,否則即使已付費也不能使用該專利,只能去追究專利權人的違約責任;——而若是對外已經發放過普通許可,則需要評估前面的專利許可,是否會影響自己的商業利益。</p><p> (5)專利權是否被是否質押。</p><p> 如果專利已被質押,一旦專利權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以該專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專利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建議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應調查清楚是否存在專利質押的情況。</p><p> (6)專利權是否正在發生法律爭議。</p><p> 應調查清楚專利權是否存在下述情形:A.該專利是否有第三人基於各種原因,正在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B.第三人正在指控專利權人的此項專利侵犯其專利權等在先權利;C.第三人正在請求確認他為此項專利權的所有人等諸如此類的情況。</p><p> (7)用以入股的專利權內容。</p><p> 究竟以專利權所有權出資,或者專利使用權或專利申請權出資?目前,關於專利權使用權和專利申請權的出資是否可行,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實踐中,以專利權所有權出資最為常見,也更為保險。</p><p> (8)專利是否欠缺授權的實質條件。</p><p> 可委託專業機構,檢索目標專利是否存在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方面的缺陷,從而評估專利是否有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p><p> (9)涉及「組合專利」時。</p><p> 有的專利池裡面,看似存在幾個不同的專利,但實際上是同一個技術主題內容的專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稱,或者只是在專利申請文件上表達上的差異而已,而專利技術出資一方很可能把這些「名為數個、實為一個」的專利權作為資產投資到公司,以達到增加投資額的目的。</p><p> <strong>其次,做好專利出資過程中的風險防範措施</strong></p><p> <strong>1、訂立嚴密的專利權出資協議</strong></p><p> (1)在簽署專利權出資協議時,一定要在協議中明確專利權名稱,專利號,專利附帶技術資料,比較重要的一點是關於約定辦理轉讓登記等手續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的時間。建議在完成專利權權利的有效讓渡前,非技術出資一方應在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辦理轉讓登記等手續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同時設置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p><p> (2)若是以專利權使用權出資的,因出資人仍保留專利權所有權,故繳納專利權年費的義務仍然由出資方承擔,因此對於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防範因專利權人不按時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失效的風險。關於這一點,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專利權出資協議設置相關知情權條款、違約責任條款。</p><p> (3)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佔的比例及相應的分紅條款,公司接受專利權出資,往往依賴的是評估機構對專利權出資進行的專利權價值的評估結果,然而在大多數專利權出資項目中,專利權出資所預期的效益和實際情況相差很大。因此,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在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佔的比例的前提下,設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調整的條款,以免出資專利權人的專利因各種影響而使其價值大幅度降低,但卻須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的僵局。</p><p> (4)須明確約定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分配,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往往不滿足出資專利權技術的使用,而專利權出資人由於對該專利權的了解與熟知也更容易通過相同原理創造出更為先進的技術並藉此獲取專利。</p><p> (5)須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專利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問題,專利權出資人將專利出資,其目的是通過其所有的專利權資本代替貨幣資本向公司出資,獲得股份,並在公司運營發展的同時獲得相應份額的股權分紅。建議可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若因出資專利權權利問題而使得公司面臨的侵權糾紛,出資人承擔所有賠償責任。</p><p> <strong>2、處理好專利權資本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strong></p><p> 按照物權法規定,專利權已經出資,專利權出資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合法履行出資義務,且出資的專利權在出資時真實有效,無權利瑕疵。那麼專利權人對專利權資本在公司日後的業務開展產生的風險(如資本縮水風險)都無須承擔責任。但由於專利權資本經濟壽命較短,公司對專利權資本商業化運營的難度較大,若讓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承擔該風險,明顯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不公平。又由於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專利權出資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亦即在專利權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只要其他股東認可即可申請注冊登記。</p><p> 根據《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為解決專利權資本的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可設置對專利權資本確立年度評估制度,在必要時調整相應的專利權資本的份額。在遇到專利權資本價值發生重大變化時,賦予公司其他股東重新評估以調整股權結構的請求權。比如: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出資協議中約定,一定期限內(一般兩年內),專利權出資人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無限的資本補充責任,兩年後,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過錯責任。</p><p> 此外,如果專利權出資人實際繳付出資的時間點與其認繳出資的時間點超過一定時限(如一年),還應該對專利權價值再次進行評估,以確認專利權在此期間是否遭遇大幅減值。如果此時的專利權價值與認繳時的價值相差太多,可要求專利權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或扣減其相應出資的份額,同時也需要辦理公司減資手續。</p><p> <strong>第三,做好出資後的風險防範措施</strong></p><p> 1、盡快依法辦理出資專利權的權屬轉移手續。</p><p> 《專利法》第10條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以專利權出資的,須在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後才發生權利的轉移,出資程序才算完成。</p><p> 2、簽訂相關保密協議</p><p> 目前的專利技術,一般都是需要專利加技術訣竅一起轉移才能實施的,因此與專利權出資人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與掌握這些技術秘密的技術人員簽訂內部保密協議,可以有效避免因技術人員辭職、跳槽等導致的商業秘密外泄,降低專利權的資本化風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