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條件
以北京的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為例:
一、企業技術中心是企業為應對市場競爭而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主要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和開展產業技術研發等一些列工作,政府可以提供相關的政策支持和資金補助。而根據《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和《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告知承諾制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企業為在本市依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申請企業所屬行業不在現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范圍之內(現有無生產製造環節的研發型總部企業除外);申請企業的工藝和設備不屬於現行有效的《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所列內容。
(三)申請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2億元(建築業不低於15億元)。
(四)企業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獨立設置,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五)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於10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60人(軟體和專業技術服務業不低於80人)。
(六)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企業上一年度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軟體和專業技術服務業不低於300萬元、建築業不低於1000萬元)。
(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八)有較好的資源整合能力,並與高校、科研院所進行項目合作、項目委託、聯合研發、研發代工等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或者與相關企業開展聯合共建技術中心等形式的合作。
(九)企業重視知識產權工作,近三年內獲得的有效知識產權不少於10件(含專利、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至少一種,其中製造業企業上一年度必須有發明專利申請)。
(十)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十一) 總部企業申請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中心須在京設立。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從事的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二、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在符合自身條件的基礎上,對自己進行打分,並准備申報材料。
(一)進行自評打分
滿足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基本條件(即達到《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的企業,可參考《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評價規范》(T/BETC BETC001—2020)(見附件3,以下簡稱《評價規范》)中附錄D、E相關說明進行自評打分。
(二)網上信息填報
滿足申報基本條件且自評分數大於等於60分的企業,可以告知承諾方式提出申請,登錄網上系統提交申請材料,具體登錄步驟詳見《企業技術中心網上申報系統使用說明》(見附件4)。網上申報時間為5月1日0:00至5月31日24:00。請申請企業根據網上系統提示在線填寫或者提交以下內容:
1.《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參考《評價規范》附錄B);
2.《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提綱見《評價規范》附錄A);
3.《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自評打分表》(見附件5);
4.《告知承諾書》(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申請專用)(見附件6);
5.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
6. 上一年度財務報表掃描件,包括經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和會計師簽字或簽章的審計報告正文以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如果申報主體是集團,需提供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總部和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業(按實際控投權)等的會計合並報表;
7. 上一年度統計報表(帶統計局水印的 「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 107-2表)掃描件;
8. 近三年企業獲得的全部有效知識產權清單及其證明材料(製造業企業還需提供上一年度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清單及其證明材料);
9. 體現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的事項清單;
10. 企業技術中心採取研發代工或者聯合共建模式的,需提交研發代工或者聯合共建的合作協議掃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