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警破案的技術手段是什麼
法律分析:刑警破案的技術手段主要有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四條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貳』 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手段
法律分析:公安技偵即公安局技術偵查,是指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和措施對敵方實施的偵察,以達到了解敵方各種動態和信息的行為。
技術偵察的措施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廣義的技術偵察措施還包括:無線電偵察、航空偵察、衛星偵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第四條 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邊防、消防、警衛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叄』 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手段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肆』 警方說的技術手段是指什麼
技術偵查措施是公安機關偵查手段之一,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對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技術偵查措施有嚴格的條件和審批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路、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路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條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第二百五十六條 需要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製作呈請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交公安機關執行的,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交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執行,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等部門。
『伍』 警察說的技術手段,是什麼意思
藉助於科技 ,像電腦復原技術、指紋辨別 、源御DNA 破案、路口監視錄像,法醫推斷等。侍緩以區別於審訊、走訪百姓、懸雹談岩賞等。
『陸』 公安9大技術偵查手段
技術偵查是公安機關在破案、調查的時候常用的偵查方式,比如我們熟悉的拍照,就屬於技術偵查手段之一。但技術偵查的手段遠遠不止這一項,還包括其他的種類需要人們了解清楚。那麼,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種類?
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種類?
一、技術偵查種類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
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二、適用范圍
技術偵查措施在《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規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范圍、程序與期限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三、批准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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