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什麼
一、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享受這項優惠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於「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並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二)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體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三)居民企業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二免三年半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三免三減半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或減半徵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
(四)不能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但可以選擇放棄享受15%稅率的優惠(保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計所得額徵收優惠。
例1:A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該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A公司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應納企業所得稅(50×15%)=7.5萬元,但如果選擇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按照2019年的新政策,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稅負為5%,那麼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50×25%×20%=2.5萬元。很顯然,A公司選擇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更少。
(五)高新技術企業查補稅款可以適用15%稅率,但是如果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企業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規定條件的,會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六)高新企業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稅率優惠。
例2:某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在境外某國的分公司實現稅前所得1000萬元,並已在該國繳納100萬元的所得稅。在2017年度的匯算清繳中,這家境外分公司的所得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該企業境內、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這筆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納稅調整,那麼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15%=150(萬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經繳納的100萬元,應當補稅150-100=50(萬元)。
二、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減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例3:B高新技術企業2017年納稅調整後所得2000萬元,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700萬元,假定沒有其他調整事項。計算B企業2017年應納企業所得稅。
(2000-700)×15%+(700-500)×50%×25%=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