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顧問等級是按什麼區分的
公司顧問的等級升遷制度是由硬性指標和彈性指標雙向進行考核。
顧問等級分別要經歷10個階段:A→ C1→C2→C3→S1→S2→S3→M→P1→P2
具體闡述:
1、C 1級別:越往上考核越多的不是業務能力而是偏管理的能力,行業對高等級人才的要求:有較為扎實的基礎知識,並能進行相應的管理工作。
2、C 2級別:對新功能和模塊有自學能力並真實掌握,掌握實施方法論,對用戶需求進行分析並能提供常規的解決方案,了解不同模塊的流程背後的管理理念,SAP軟體功能和業務流程差異,對軟體不能解決的問題進行了解並找到解決方案,在高級別顧問的帶領下了解如何獨立完成任務,對二次開發的了解運用,會安排合理的工作計劃,掌握項目的質量控制點和風險點,對風險有初步評估。
3、C 3級別:對模塊的技術內容基本可以獨立解決,掌握對應模塊所涉及的業務場景,可以和客戶探討業務,獨立提出解決方案,獨立完成本模塊內容,能指導低級別顧問完成任務,對二次開發有深入分析研究,配合項目經理安排項目計劃,可兼職小型項目的項目經理,能夠對項目進行控制。
4、S 1級別(senior consultant 1):關注和維護客戶關系,提高客戶滿意度,對低級別顧問進行有效長期的指導,調動團隊積極性,負責配合預銷售,深入了解產品。
5、S 2級別:承擔並組織新模塊新功能的研究,對涉及的行業進行行業經驗的總結,在項目管理方面關注收入、利潤、人員等的安排,有獨立和客戶項目經理層面交流溝通的技能和氣場,善於處理客戶關系,善於獲得客戶的認可,在銷售中處於更重要的作用,硬性要求:工作年限和項目數量的限制,擔任過多少項目的項目經理,獲得客戶好評以及公司層面的好評,具備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
6、S 3級別:完全承擔和規劃新模塊新功能的研究,對企業管理和管理咨詢有一定了解和前瞻能力,項目管理能力出色,擁有跟客戶ITO、CIO、老總級別獨立溝通的能力,理解客戶溝通,對年限有要求,熟悉行業現狀和發展現狀。
7、M級別(Manager):(Oracle 分有M1,M2兩個級別,SAP只有M級別)屬於行業和領域專家,公司業務骨幹,項目經驗豐富,有較好的領導能力,參與部門和團隊建設,給新員工培養和發展進行引導。
8、P級別:(P1,P2兩個級別)Principle,首席顧問。重要性不言而喻。
Ⅱ 技術咨詢包含哪些內容
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的內容與條款取決於技術咨詢服務的性質、方式和規模。一般來說,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幾項主要內容和條款:
(1)供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清單,包括技術咨詢服務的項目、目的、范圍、內容、履行技術咨詢服務的條件等。
(2)如果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涉及工程師、專家、專門技術人員的派遣,在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派遣工程師、專家、專門技術人員的級別、人數、具體的專業、工作量、應完成的工作任務、驗收標准、工作地點、工作期限、日工資標准以及其他待遇等,不能留下任何缺口。同時還應規定,如果供方派遣的人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不能勝任工作,受方有權要求供方調換、改派合適的人戚肢員。
(3)人員的培訓。在合同中,應該把培訓人員的目的、內容(如專業、工種)、應達到的目標、培訓的方法、培訓的地點、時間、期限,接受培訓人員的入境、待遇及在指導人員或受培訓人員喪失能力以及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理辦法等規定清楚。
(4)供方對完成技術咨詢服務項目的擔保和保證。例如,供方應保證按照合同規定派遣合格的、有經驗、有能力的、身體健康的專門技術人員到受方提供技術服務;保證其專門技術人員在技術服務過程中能認真地傳授技術,耐心地、准確地回答受方受訓人員提出的技術問題;保證向受方的受訓人員提供合同規定的培訓內容和培訓過程所需要的有關資料、說明。又如,供方必須保證實現受方的生產能力、產品質量和生產率等技術目標,對於在生產規模縮小、原材料和產品組合發生變化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必須作出恰當的估計並提出解決的方案。如果供方所提供的生產設備有瑕疵,則必須負責修理或更換設備,如果供方所擔保的技術指導資料、檢驗高前世標准、圖紙有問題,則必須更換,以上所需的費用應由供方承擔。
(5)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報酬的計算和支付。國際技術咨詢服務的內容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國際技術咨詢服務的報酬也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包括咨詢費、服務費、技術資料費、培訓費、專家費、安裝費、試車費和維修費等等。
(6)與其他合同的關系。如供方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是對獨立的第三方所承包的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則合同就應規定監理合同與承包合同的關系。
(7)驗收條款。對於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來說,驗收條款是很重要的,是保證供方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關鍵。可以規定,由受方單獨驗收,或由供方和受方共同驗收;或者委託第三方驗收。
(8)其他條款,如違約補救和索賠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悔蘆、法律適用條款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八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三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八百八十四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八百八十五條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八百八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託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