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殖場主要經營范圍怎麼寫
法律分析:養殖公司經營范圍參考一:
種豬(僅限分支機構經營)、商品豬、仔豬、畜牧機械生產、銷售;種豬技術、咨詢服務;家禽養殖、銷售(種禽除外)(僅限分支機構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養殖公司經營范圍參考二:
動物飼養場:畜禽養殖及產品銷售;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食品經營:批發、零售:預包裝食品;有機肥生產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養殖公司經營范圍參考三:
配合飼料、濃縮飼料的生產、銷售;廣西三黃雞、廣西麻雞父母代種雞、種苗、種蛋的生產、銷售;雞養殖、銷售;飼料、禽畜機械的銷售;糧食收購、銷售;貨物進出口;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生產、銷售;豬養殖、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 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准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 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 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 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