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技術入股和資金入股如何分配股權
技術入股和資金入股分配股權的方法如下:
1、可以對技術進行評估其價值,折算成現金值,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或協商確定股權比例;
2、按照股份制的辦法,利潤分配的原則,根據入股比例進行利益分配;
3、還可以直接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分配。
一、技術入股和資金入股的區別如下:
1、投入不同,技術入股無需實際投入資金,需要投入技術,而貨幣入股必須實際投入資金;
2、權利不同,技術入股不享有與貨幣入股的股東權利,但對該技術享有處分權。
二、技術入股虧損承擔責任,需視情況而定:
1、獨立法人在公司虧損有債務時,應由公司承擔責任。而股東則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如果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利益分配屬於各股權人的最終目的,但是分配股權如果不平衡,也會對公司造成較大的影響,包括分立、解散等。
⑵ 技術入股一般怎麼分配股權
技術入股一般按照股份制的辦法分配股權。
專有技術是可以入股的,在入股前,可以對技術進行評估其價值,折算成現金值,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或協商確定股權比例。入股以後,技術權屬就歸入公司名下所有。退出機制等可以約定。按照股份制的辦法,利潤分配的原則一般是根據入股比例進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各股權人的最終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⑶ 如何技術入股
問題一:技術如何入股 在實踐中,重復性入股、非產權人人股、公知技術入股等屢展出現,因此,在技術入股時,應當在入股合同中明確約定以下內容:
一、技術入股者應為技術的合法權歷伏利人。技術入股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主體同其他民事合同一樣,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何能夠作為技術入股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擁有技術,且是入股技術的合法權利人。
技術人股方應當在入股合同中保證其是該技術的合法所有人,沒有權利瑕疵;如果人股後被第三人指控侵權成立,技術人股方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二、入股技術必須是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技術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狀態,比如是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公知技術等。一般來說,只有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才能用出資入股,而且還要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因為以技術入股組建股份制企業的前提是以盈利為目標,即只有入股技術能夠給股份制企業帶來預期的利益時,才可能被股份制企業所接受。但同時入股技術作為企業資產的一部分,對於企業來說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技術在股份制企業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入股技術提出一些必要的條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確約定技術入股的方式。由於技術本身的無形性能夠在同時間、不同地點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而其他有形財產卻不能。因此,技術入股各方在簽訂入股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技術入股的方式,即是以入股技術的所有權出資人股,還是以入股技術的使用權出資入股,如以入股技術使用權出資入股,還應明確是何種許可使用方式(指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但是,按照《公司法》規定,入股技術一般應當是技術財產權的入股。
四、入股技術應當是現有技術或成熟技培槐術。入股技術應是技術入股者已經掌握的,具有特定的名稱、特定的技術指標、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適用范圍、特定的使用或生產方法等具體特徵的完整的技術方案。如果一項技術方案僅僅是一種設想,不論其在理論上多麼完善,所設想的實用價值多大,但設想者本人尚未掌握,各種性能和技術指標尚未確定,無法應用於生產、科研實踐,只能作為有待開發的技術,一般是不能用來出資入股的。如果現有技術或成熟技術沒有申請專利技術,合同各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專利中請權或專利權利歸屬。
為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簽訂技術入股合同時,可參照有關方面的規定,目前調整技術入股方面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問題二:請教用技術入股有哪些注意事項? 不談股份合作,只要你自己可以接受的待遇要求(包括工資和獎勵等所有你的應得收益),拿到現錢遠比你得到的乾股有保障,不論你和公司簽訂什麼內容和形鼎的合作協議書。
問題三:個人以技術入股某公司,怎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收益 1.可以簽訂《入伙協議書》,分配股權份額。
2.寫清楚出資形式,獲得股權份額多少。
3如果你不是合夥事務執行人,可以查閱賬本,有權知悉公司經營情況。
4 入伙前要知道公司的資產、經營狀況、是否負債等信息
5 違約處理方式可協商規定
如果你要加入的公司不是有限責任公司,這意味著你要以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公司債務,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最好請律師幫你審查下。
問題四:技術入股合作,該怎麼分成? 這個要看你們的協商決定。你時技術入股,無需投資,所以你的分紅肯定要少,4 和6是你最理想分紅。。不過不太可能,37比較可行,你負責管理,只提供技術。 商店擴大了,你逐步吧他的股份買下,最後變成55
問題五:什麼是技術入股? 顧名思義,技術入股就是以自身過硬的技術實力或者獨家的技術配方在公司股份分配中佔有一定的比例份額,原則上技術股有一定的時限性,時效性,在公司的盈利過程中不斷的稀釋,(無論如何稀釋都應該大於當初的原始比例所佔的資金額度)如果是不斷完善,不斷研發的技術則不在此條例,通常意義上,技術股份不會超過總股份的25%。
技術入股不需要工商認證(最好工駭認證),但需要必要的公證,合夥期間的文字說明材料,雙方認同的比例等具體說明,在公司的盈利狀態下,可以逐步以原始投資額度的1.5倍購買實際原始股,(例如原始股有10000萬股,每股10元,則正常盈利後,購買可以每股15元購買配爛友,原則上不超過20%)
公司的經營管理也屬於技術入股(雙方認可有第三方公證,書面證明,合法的文件材料),這種情況不多,但可以存在。
問題六:技術入股該如何攤銷? 技術入股做無形資產,在以後10年內分別攤銷。
技術入股的最高比例為5%-20%,特殊的放寬到35%。
帳務處理:借:無形資產
貸: 實收資本
攤銷:
借:管理費用
貸:無形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應當採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雞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問題七:技術入股,應該給多少股份 10分 1.10%--25%之間,工資要低了。
2.與你出多少錢關系不大。要你們雙丹談都可接受的比例最重要。
問題八:技術入股如何操作 1、A公司擬入股的技術應由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做評估,估值不低於某公司股份的20%;
2、A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以該技術入股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
3、某公司的股東應出具同意A公司技術入股的股東會決議;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新組成的股東會出具新的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某公司給A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5、拿著上述資料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公司以後有增資的行為時,A不參與則所佔股份比例下降,如參與則需增加或現金或依然以技術入股,所有這些行為都需要公司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問題九:技術入股,如何退出公司 200分 你是股權嘛,你有權轉讓股權或不轉讓繼續持有,他們也法律上不能限制你的自由。辭職也是可以的。
債權與你無關,公司欠的是公司欠的,如果以後公司倒閉則最多是你的股權價格歸0,沒別的損失。
-但是你們也是好不容易建好一個公司,是吧。
你要重新做一個公司也不容易,是吧。
最好協商讓其他公司股東無償送你更多的股權嘛。這樣你賺了就會多分紅。心裡就平衡了。
我覺得有技術佔20%不為多。
-否則你還在那裡做個鳥啊,真的啦,賺了沒分紅,股東扯皮內亂不止,上市無指望。
問題十:以技術入股應該怎樣簽訂協議才有法律效益? 問題:我想與一間工廠談合作,想以自己的技術入股工廠10%的股份。這樣簽訂合作協議的時候都要注意什麼?怎樣的協議才具有法律效益? 田律師:可以以提供技術合作,公司給予利潤分紅的形式達到目的的,如果直接以技術參股的形式,要看是參股後企業想以合夥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發展,性質不同,約定和變更企業性質的程序都是不同的。 孫律師:技術合作沒問題,但以技術入股,要視該項技術能否變更到公司名下,否則出資無效。 孔律師: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取決於合同本身,但對於一份保護自己權益的合同來說,僅僅有效是沒什麼用的。 相關知識――什麼叫做技術出資入股? 技術出資入股是一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內容,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經濟接軌,努力搞好技術出資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對於技術成果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規定,如此才能有利於發揮技術成果更大價值。在權能出資上,我國法律應規定允許技術出資人將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在作價方式上,在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的情況下,評估作價與協商作價沒有很大區別,我國應放寬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方式;在出資比例上,應適應知識發展的需要,放寬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在技術出資人股權保障上,法律應針對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兩個不同階段作出不同規定,而不應因技術成果的增減而增減技術成果出資人的股權與收益。 技術入股在新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中貨幣資金不能低於30% 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出資不能超過70%。
⑷ 技術入股一般怎麼分配股權
一般來講,公司章程會對技術入股和資金入股的股權分配進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