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信息技術 > 技術機構管理崗位有什麼規定

技術機構管理崗位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2023-08-25 13:56:26

① 技術總監的崗位要求及工作職責是什麼

技術總監的崗位要求及工作職責是什麼?

技術總監又常稱為技術官或首席技術官,是企業團體里的高階主管職位之一,是企業內負責技術的最高負責人。技術總監的崗位要求及工作職責是什麼?下面我大家一起去看看吧!

技術總監屬於管理職位,技術總監會負責企業的技術管理體系的建設和維護,制訂開發維護標准並且能夠帶領自己的團隊完成相關技術工作,一個好的技術總監往往在具有優秀的技術開發背景和技術管理能力之外,也有著很強的團隊建設管理能力,技術總監不但要了解技術,還要了解所在行業的情況,行業技術未來的發展趨勢等,技術總監是一個部門長,一般向總經理匯報。

崗位定義:

技術總監(ChiefTechnologyOfficer,CTO),在過去也會被稱為首席技術官,但在目前國內企業中,技術總監與CTO首席技術官有著明顯的不同,CTO是公司層面的領導,是一個企業中,有關技術問題的最終拍板決策者,是副總裁類的職務,而技術總監是一個典型的部門管理者,一般管理技術部,只對本部門工作負責

崗位要求:

我們用一個技術總監招聘要求來看一下:任職資格的具體描述:

1、負責指導制定、審核公司技術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標准;

2、負責公司新技術引進和產品開發工作的計劃、實施,確保技術的超前性、競爭性;

3、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技術開發計劃和公司技術發展長遠規劃;

4、負責指導、處理、協調和解決公司項目中出現的技術問題,保證項目的正常進行,確保公司項目計劃按時完成;

5、負責組織技術成果及技術經濟效益的專業評價工作;

6、負責對技術方案的評審工作。

管理職責:

1、組織建設

(1)參與討論公司部門級以上組織結構;

(2)確定下級部門的組織結構;

(3)當發現下級部門的崗位設置或崗位分工不合理時,要及時指出問題,作出調整,並通知人力資源部。

2、招聘及任免

A、用人需求

(1)提出直接下級崗位的用人需求,並編寫該崗位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提交給總經理確認;

(2)確認直接下級提交的用人需求(含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並提交總經理確認。

B、面試

(1)進行直接下級崗位的初試;

(2)進行直接下級的直接下級崗位復試,並做最後確定;

(3)組織參與面試的'人員。

C、不合格員工處理

(1)提出對不合格直接下級的處理建議,提交總經理確認;

(2)確認直接下級提出的對不合格員工的處理建議,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3、培訓

(1)提出對直接下級的培訓計劃,提交總經理確認;

(2)確認直接下級提出的培訓計劃,提交人力資源部。

4、績效考評

(1)提出直接下級的績效考評原則,提交總經理確認;

(2)根據總經理確認的績效考評原則,與人力資源部經理商討並確定績效考評方法;

薪資行情:

薪資水平因公司所在行業和公司自身規模的大小而不盡相同,中小企業的技術總監的薪酬相對要低一些。平均而言,國內知名公司的技術總監一般年薪范圍在20-60萬元左右,相關專業技能的經驗越豐富年薪越高。

職業發展路徑:

技術總監是企業團體里的高階主管職位之一,是企業內負責技術的最高負責人,類似總工程師。技術總監需要有多年的行業內技術開發工作經驗,精通行業相關技術及了解同行技術發展狀況,並且還要有一定的技術前瞻性和團隊領導能力。其一般是由技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質量管理部經理發展而來,經過努力可以向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甚至總經理的方向發展,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積累的人脈關系和資金,進行自主創業。


;

② 如何進行崗位設置及其原則標准

為了使各部門便於實踐與操作,現就合理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明確崗位職責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補充如下:
一、關於設崗內容
明確的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是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合理設置崗位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這里所說的崗位,是指職務、職責和任職條件的統稱,而不是以某人而定,崗位是相對固定的,而人是可以變換的,任何在這個崗位工作,擔任這個職務的人,都應具備這個崗位的任職條件、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因此,崗位的設置和分布、職務的合理確定,是以明確的崗位職責和合理的分工為基礎、以合適的任職條件作為保證的,否則,無法體現合理設崗的原則,也無法說明崗位分布、結構的合理性。無序、混亂的崗位分布,無法達到整體目標任務的完成。同時,也會造成因人設崗、多設崗的現象。
二、關於設崗原則
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設置,總的原則和指導思想是以事為中心,因事設崗,事職相符,由崗擇人。一個單位或部門,如何合理地設置崗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際需要和可能的原則。崗位設置只能根據目前一段時間內的實際工作需要,在現有編制人員和獲得的職務數額內進行。所謂實際需要,指的是現階段明確的任務,是必須實施的、是可進行的,不是規劃的、將來的任務;所謂可能,即已核定的編制定員和職務數額。
(二)最少崗位數量原則。任何一個機構,其崗位的數量是有限的,某一機構崗位數量的多少,取決於該機構在整個系統中的地位和作用,取決於該機構任務的多少、復雜程度,以及人員的需求和經費狀況等。因此,崗位數量只能以一個職務崗位飽滿的工作量和履職標准,按最少崗位數額的原則來確定。一個崗位能承擔和完成的,不能設兩個崗位。以達到少投入、獲得最高效率和最大效益。
(三)最低職務崗位原則。也稱能級層次原則。不同的工作層次、不同的工作性質、不同任務,職責不一樣,難易程度也不一樣,對崗位的要求也不一樣。一個機構最高職務檔次崗位究竟設置到哪一級,應由上述因素確定,按其工作性質、責任大小、難易程度,從低崗設起,避免低崗位能承擔的職責和任務,而設高的崗位。
(四)協調配合的原則。也稱整分合原則。即任何職務崗位都不能孤立地設置,必須從整體出發考慮上下左右協調配合的關系。每個職務崗位要在整體目標、任務下有明確的分工,並在分工的基礎上形成一個協調配合、優化組合的崗位群眾。因此,在設置崗位並作合理分布時,必須以機構的職能、目標為依據,進行層層分解,直到每一項具體工作,合理確定到每一個崗位。評價職務崗位是否合理設置,要看其目標任務是否明確具體,職責是否符合整體職能的要求,與其他職務崗位是否協調配合。
(五)人事結合,逐步過渡的原則。以事為中心,並不是完全不考慮人的因素及現狀,這就是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崗位設置和調整中,在堅持聘任制原則的前提下,採取穩妥的過渡辦法,如國家指令性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博士、碩士研究畢業生的期滿考核定職定崗問題;軍隊轉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安排;科研體制改革後,部分科研單位處在轉換調整之中,職能不清、任務不固定,其崗位設置不可避免地要有一定的活動性,以便適時地進行有必要的調節。
三、關於設崗的方法步驟
(一)組成工作班子
為了保證崗位設置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完成崗位調查、分析評價、擬定設崗方案和崗位說明書等基礎工作,各單位人事職改部門可吸收有關業務部門的專家(學者,或業務技術骨幹)參加的工作班子。如果單位規模小的,由人事部門和業務領導共同進行這項工作。
(二)進行崗位調查 以現在各類各級專業技術崗位上履職的人員作為調查對象,以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大小、難易程度、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為基本內容,搞清現有崗位的實際情況,這是下一步確立崗位的基礎。各單位可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和條件,採取填表、問卷、訪談、查閱文獻資料等多種方法,進行崗位調查,為崗位分析評價提供必要的資料和依據。 (三)基層提出初步意見
基層(科、室、系、車間)在一般情況下,對所屬的崗位現狀、特點和工作負荷最為清楚,因此,基層的崗位設置意見,是整體合理設置崗位的一個重環節和基礎。各單位可採取由基層申報崗位的辦法,提出初步的設崗意見,並附必要的說明,包括名稱、檔次、設置理由、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大小、難易程度、具備條件等。
(四)進行崗位分析與評價 在崗位調查的基礎上,工作班子要對原有的崗位狀況及基層設崗初步意見進行分析評價,綜合平衡設置方案,重點是分析評價崗位設置的合理性。看該崗位設置有無必要,依據是否充分,職責、任務是否明確具體,設高了還是設低了;看該崗位的工作與其他崗位的工作是否交叉重復、程度如何,是否合理搭配;看該崗位的工作量是否飽滿。 (五)提出崗位設置的整體方案
在分析評價的基礎上,擬定各個崗位分布的總體方案,排開現有人員的因素,按照合理設崗應遵循的原則,將首次評聘中已使用的職務崗位數,根據崗位的工作性質、責任大小、難易程度、任職條件及專業特點,按《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情況表》的要求,分布到各個基層;首次評聘後剩餘的職務數額和因自然減員空出的崗位數額,可在今後經常性評聘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逐步明確分布。政策性不佔職務數額的崗位,也應同時與整體工作考慮,要有明確的崗位職責。
(六)擬定崗位說明書(崗位職責)
《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說明書》是對每一個崗位(特別是高級崗位)的工作內容、職責、工作標准及有關事項的文字說明,也是上崗人員履職、考核的基本依據,一般要求每一職務崗位都應有一份崗位說明書。如果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完全相同的崗位,可以合用一份說明書(或稱標准崗位說明書)。各單位應參照現有的29個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中的檔次職務職責的基本要求,結合單位的實際,進行細化,分專業、分檔次擬定各個崗位說明書;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崗位名稱:按《試行條例》規定,分專業分檔次命名。
2.崗位編號:反映該崗位在本單位的分級職務限額內的排列序號,以便今後能有效有序地掌握對崗位的推薦評審,編制辦法由各單位自定。
3.工作內容:對工作任務的描述。必須包括工作性質、任務,工作范圍、程序、方法,崗位的職責與許可權等等。
4.工作標准:完成本崗位承擔的工作任務時,應達到的質與量的基本要求,以及工作結果的體現方式。
5.責任輕重:本崗位職責與許可權、工作結果所產生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6.所需資格條件:指本崗位所要求具備的專業技術水平、知識程度,以及資歷、能力等。 (七)審定
設崗方案及崗位說明書草擬後應提交單位職改領導小組或單位領導審定,審定的內容及重點是:
1.崗位設置是否合理、精簡,不同層次的數額的分布是否恰當,局部與整體是否協調,最高檔次設置是否合理。
2.崗位設置是否控制在編制定員及崗位數額內。
3.根據目前一段時期的任務變化情況,哪些崗位還需調整。
(八)按程序報批 單位提出的設崗方案,經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後,按隸屬關系,報相應省、地、縣人事職改部門審批。 (九)人事結合動態管理
設崗方案一經批准,即可對崗進行推薦評審和聘任。一段時間後根據任務變化、編制定員增減,崗位設置應按必要的程序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對由於某些原因造成的一時無法進一步調整的過渡崗位,以及政策性專門設置的崗位,當其隨著自然減員消失後,而引起的職責、任務分布不平衡時,可作出適當的調整。
崗位命名規則:
職能+職務等級,如薪酬主管,薪酬就是職能、主管就是職務等級;
做崗位命名前,你需要建立內部職務序列表,先把職務類別搞清楚,這個根據公司職務數量確定,一般分為二級,職位特別多的分為三級;
同時也要建立好職務等級序列,比如行政序列:助理、專員、主管、經理;工程師序列: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資深工程師等;職務等級序列可以參考國際通用的五級崗位等級標准。
同時還需要考慮到副職的設計,針對各個部門如何設計好副職。

③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的工作規范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服務機構)從業行為,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水平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行為准則:
(一)堅持遵紀守法,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並自覺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堅持社會效益第一,強化社會責任,做好職業衛生技術支撐,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三)堅持誠實守信原則,確保技術結論科學、客觀、真實,對出具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四)堅持優質服務理念,強化服務意識,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能力和水平;
(五)堅持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信譽,落實行業自律的要求;
(六)堅持廉潔從業,恪守職業道德,承擔保密義務,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開展采樣、檢測活動時,每個檢測項目應由2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和復核人)完成。職業病危害評價項目組中應包含相應行業工程技術人員、衛生工程人員、公共衛生人員和檢測人員(必要時);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3年以上職業衛生相關工作經驗。
第四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積極主動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確保每年取得一定數量的評價、檢測服務業績,不斷提高技術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評價報告信息網上公開制度,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審核通過後15日內將有關信息在網上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規規定可不予公開的除外)。網上公開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單位(用人單位)名稱、地理位置及聯系人;
(二)項目名稱及簡介;
(三)現場調查、采樣、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時間,建設單位(用人單位)陪同人;
(四)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五)評價結論與建議;
(六)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
第六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依法獨立完成職業衛生評價、檢測等技術服務事項;由於計量認證范圍限制或樣品保存時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無法自行檢測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委託檢測應徵得被服務單位書面同意,委託雙方應簽訂委託檢測協議書,明確雙方承擔的法律責任,甲級機構委託檢測樣品數量不得超過樣品總數的30%,乙級、丙級機構委託檢測數量不得超過樣品總數的20%。
第七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體系,體系文件應覆蓋檢測、評價的主要作業活動,滿足有效控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的要求,並有可操作性。
技術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責任制,明確和落實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控制負責人等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做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維護和管理,不斷加強組織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場所及實驗室、儀器設備、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病危害評價能力的建設與提高。
第九條 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時,應與被服務單位簽定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約束各方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
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前,技術服務機構應組織開展合同評審,合同評審記錄應按要求歸檔保存。合同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服務單位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及標准要求;
(二)本機構是否具有承擔此項技術服務的能力,其資質條件、人員專業能力、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檢測方法及標准物質、技術服務期限等是否滿足檢測、評價要求;
(三)技術服務報價是否符合有關收費規定或標准。
第十條 技術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向被服務單位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影印件;
(二)所有參與本項目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情況,包括姓名、專業背景、資格證書和在本項目中所承擔的工作內容等。
第十一條 建立資料收集與審核管理制度,對收集的資料進行分析確認,確保被服務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真實有效。
第十二條 開展技術服務時,應按要求做好職業衛生調查和工作日寫實。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按照工種(崗位)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整個工作日內的各種活動及其時間消耗連續觀察、如實記錄,並進行整理和分析。現場調查應滿足:
(一)現場調查內容和過程依據相關標准規范要求實施;
(二)使用受控的記錄表格實時記錄,記錄信息應全面、完整、填寫規范,並經被服務單位陪同人員簽字確認;
(三)現場調查人員應包括相關行業工程技術人員;
(四)在被服務單位顯著標志物位置前拍照(攝影)留證並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通過職業衛生調查、工程分析、資料分析、檢測檢驗等方法,對建設項目(用人單位)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環境、勞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來源、分布及其影響人員進行全面、客觀、准確的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包含:
(一)列入《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
(二)國家(或國外)已頒布職業接觸限值的;
(三)國家已頒布相關職業衛生檢測標准方法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第十四條 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前,應明確檢測任務的目的、性質、內容、方法、質量和經費要求等,評估能力和資源能否滿足檢測需要,擬訂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現場采樣和檢測計劃應包括檢測類別、檢測范圍、檢測項目、采樣方式、檢測方法、檢測時間、檢測地點、采樣對象、采樣數量、儀器設備等內容。
第十五條 現場采樣除按《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要求實施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職業接觸限值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有害物質的采樣,應優先採用個體長時間采樣(采樣介質為液體的除外);採用定點、短時間采樣方法采樣的,應在有害物質不同濃度的時段分別進行采樣,不得將在同一時段平行採集的樣品記錄為不同時段的採集樣品;
(二)對於成分不明的粉塵或含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應進行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測定,確定粉塵性質;
(三)對成分不明的有機物應進行成分分析,確定毒理性質;
(四)如實記錄現場采樣時的工況條件;
(五)原始記錄不得隨意塗改,需要對某個數據更正時,應按要求進行劃改;
(六)現場采樣原始記錄應實時填寫,並經被檢測單位陪同人簽字確認。原始記錄需要謄寫的,原件不得銷毀,須與謄寫件一並保存;
(七)現場采樣應繪制采樣點設置示意圖,並經采樣人、復核人及被檢測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八)在現場采樣點進行拍照或攝影留證。
第十六條 應為檢測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樣品運輸、接收和流轉、保存應符合規定。
(一)樣品運輸過程中應保證樣品性質穩定,避免污染、損失和丟失;
(二)樣品接收、流轉各環節均應受控;樣品交接記錄、樣品標簽及包裝應完整。樣品有異常或處於損壞狀態,應如實記錄,採取相關處理措施,必要時重新采樣;
(三)對於不穩定的樣品,應採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存,樣品應在有效保存期限內完成測定。
第十七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除按《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GBZ/T160)、《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GBZ/T189)、《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GBZ/T192)等標准實施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檢測方法選用准確;
(二)實驗環境、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滿足檢測要求;
(三)標准物質、標准溶液及化學試劑、試驗用水等應滿足檢測方法要求,使用、配製、標識和記錄應符合標准和規范要求;
(四)檢測過程中的各種記錄信息應全面、清晰、完整,按照要求書寫、審核、簽字;
(五)應按要求對檢測數據進行處理,數據轉換過程應有記錄,不得隨意剔除有關數據,人為干預檢測結果。當出現可疑數據需舍棄時,應分析原因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除應嚴格執行檢測方法標准中規定的質量控制措施外,應建立和實施充分的內部質量控制計劃,採取空白分析、重復檢測、比對、加標、控制樣品分析、質量控制圖編制應用等方法,確保並證明檢測過程受控以及檢測結果准確可靠;並應盡可能參加實驗室間比對或能力驗證等外部質量控制措施以驗證其能力。
第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評價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實施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未作檢測或未作評價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說明理由,並將其可能對勞動者產生的健康影響告知用人單位。
(二)對於標注致癌性標識、(敏)標識、(皮)標識的化學物質,應重點提示用人單位採取工程式控制制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以有效地減少或消除接觸,盡可能保持最低接觸水平。
(三)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勞動者(包括勞務派遣用工、外協<外包>用工)均應納入評價范圍。
(四)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時,檢測工作必須由本機構完成。需要委託檢測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執行。
(五)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時,應按有關規范要求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檢測,評價其防護效果。
第二十條 除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外,技術服務機構還應通過下列(不限於)措施對評價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一)在對所收集資料進行研讀與初步現場調查的基礎上,按規范要求編制評價方案並對其進行技術審核。評價方案應經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指定審核人)審核並簽字。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及作業指導書的要求編制評價報告。報告內容應全面完整、用語規范、表述簡潔,報告格式應統一規范,報告有關資料性附件應詳實、准確。
(三)應制定評價報告審核程序文件,明確報告審核的職責與分工、程序與內容,並按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評價報告實施審核。
評價報告審核實行分級審核制度,至少包括非項目組成員審核、技術審核(由技術負責人或指定審核人實施)和出版前校核。必要時,質量監督員應對評價報告實施質量監督審核。
評價報告審核所使用的記錄表格應當受控,審核記錄應按要求填寫、簽字及確認,所有審核記錄和修改痕跡應保留。
(四)評價報告應有唯一性標識,並按要求列印和簽發。
(五)評價報告及原始資料應完整歸檔,並按要求保存。
(六)委託單位對評價報告持有異議的,技術服務機構應認真了解委託單位申述的理由,做好記錄,及時對評價報告進行分析和復查,並做好分析和復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 應按照合同期限要求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並出具技術報告。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評價檢測除外)除列出檢測結果外,應按照職業接觸限值要求匯總檢測結果,並給出是否符合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結論,分析超標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議。檢測報告內容應完整、規范、信息全面,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標題(例如「××××檢測報告」或「××××檢測與分析報告」);
2.受檢機構的名稱和地址,進行檢測的地點;
3.檢測報告應有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確保能識別該頁是屬於檢測報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檢測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檢測報告硬拷貝應有頁碼和總頁數);
4.所用標准或方法的標識;
5.檢測類別;
6.檢測樣品的描述、狀態和唯一性標識;
7.采樣日期、樣品接收日期和檢測日期;
8.檢測使用的主要儀器設備的名稱及唯一性標識;
9.檢測結果和建議,結果應採用法定計量單位;
10.檢測人員、復/校核人員、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或等效的標識;
11.必要時,結果僅與被檢測樣品有關的聲明;
12.未經檢測機構書面批准,不得復制(全文復制除外)檢測報告的聲明。
(二)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的章節、內容組成以及報告書格式應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技術服務檔案應依法定期限進行保存。技術服務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服務委託文件(合同、協議或委託書);
(二)合同評審記錄;
(三)評價、檢測的方案、計劃及審核記錄;
(四)相關原始記錄(現場調查記錄、采樣記錄、實驗室分析記錄及原始譜圖等);
(五)技術服務過程影像資料;
(六)技術服務所需的技術資料(設計文件、類比檢測資料等);
(七)技術報告及審核記錄;
(八)其他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的記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對技術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技術服務機構應積極幫助被服務單位做好整改工作,指導被服務單位落實各項整改措施。

④ 事業單位專技崗和管理崗有什麼區別啊

事業單位專技崗和管理崗的區別:

1、崗位職能不同

專技崗(專業技能崗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管理崗位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

2、級別劃分不同

專技崗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3、能力要求不同

專技崗人員需要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管理崗人員需要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4、考試內容不同

專業技術崗考試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基礎、科學技術、江西省情省策、寫作能力、禮儀、時事政治等知識;管理崗考試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基礎、經濟管理、科學技術、江西省情省策、寫作能力、禮儀、時事政治等知識。

(4)技術機構管理崗位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人事部規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這一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這一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這一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閱讀全文

與技術機構管理崗位有什麼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高粱酒代理商如何做 瀏覽:343
棗庄紅木市場為什麼不景氣 瀏覽:136
漫遊對話怎麼查找不到信息 瀏覽:466
全民數據是什麼呀 瀏覽:598
刑事案普通程序得多久 瀏覽:634
坦克兵哪個專業技術最強 瀏覽:805
眼鏡數據檢測多少錢 瀏覽:785
滿五唯一交易的錢怎麼處理 瀏覽:833
水晶原石在街上怎麼交易 瀏覽:1000
如何走進場外交易市場 瀏覽:830
金十數據官網是哪個省 瀏覽:287
交易貓號主改密碼了怎麼辦 瀏覽:516
本地民事代理怎麼處理 瀏覽:245
為什麼花生代理老是斷連接 瀏覽:353
歐弗蘭怎麼代理 瀏覽:786
如何規范數據信息被非法獲取 瀏覽:310
新傢具收購哪個市場好 瀏覽:13
菏澤什麼地方有舊貨市場 瀏覽:116
雲技術公司怎麼做 瀏覽:335
山東市場怎麼開發 瀏覽: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