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提升鄉村醫生的技術能力
應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
從以上對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能力現狀的研究分析可知,目前我國鄉村醫生的綜合衛生服務能力相對低下,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相關的培訓工作。為了能夠提升鄉村醫生的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可採取定期脫產培訓方式[7]。比如,鄉村醫生每年應接受半個月或者1個月的脫產業務培訓,並且將鄉村醫生是否參加脫產業務培訓納入醫生職業能力考評的一項重要指標。同時,應有機結合脫產培訓和在崗學習,比如可以開辦知識講座,為鄉村醫生補充一些臨床知識、醫學基礎理論知識、臨床技能、疾病治療及預防、健康教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等全科知識,使鄉村醫生能夠全面掌握農村公共衛生服務的相關知識。其次,也可以指派上級醫療機構組織人員親自到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現場對鄉村醫生進行指導,主要應針對一些農村常見疾病的急救、防治,傳染病預防、計劃免疫、計劃生育、婦幼保健、合理用葯、規范診療、衛生法律、突發衛生事件的緊急應對處理等相關內容進行重點指導[8]。在培訓過程中應注意培訓效率以及質量,從而提高鄉村醫生的公共衛生服務能力。
2.2應制訂嚴格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葯目錄
現階段,我國鄉村醫生的公共衛生服務能力相對低下,不合理用葯、執業不規范性等問題較為突出,甚至有的鄉村醫生亂用葯,尤其是抗生素濫用行為較為嚴重,嚴重威脅到農村居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國現階段鄉村醫生衛生服務能力以及業務水平制定一套合理的基本用葯目錄,嚴格限制鄉村醫生的用葯范圍,盡量要求醫生選用一些物美價廉、療效較好的葯物。同時,應該以基本用葯目錄作為和諧指導,對鄉村醫生進行葯物使用培訓以及相應的考核,這樣可以大大提高鄉村醫生培訓效果。其次,制定基本用葯目錄,有利於有效監管葯品流通市場,有利於集體采購、分布葯品,合理控制葯品的價格及質量,避免出現不合理醫療費用增長現象[9]。當然,隨著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能力的不斷提高,也可將基本用葯目錄的范圍適當放寬。
2.3嚴格把握准入關,執行鄉村醫生資格認證考核制度
應嚴格按照國家五部委頒布的《關於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文件中提出的「醫療技術等醫療服務要素實行准入」要求,對於鄉村醫生葯品使用、輸液、執業等執行許可證制度。而且必須要求鄉村醫生參加醫生資格考試,只有經考試合格之後,才可以頒發相關的許可證書,進而開展公共衛生服務[10]。如果鄉村醫生並未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便進行相關的公共衛生服務,一旦發現應進行嚴厲的懲處。當然,鄉村醫生在取得許可證後還應該定期進行相關的資格考試,如果考試合格者應頒發相應的審核驗證證明,如果考試沒有合格的情況下,應該將鄉村醫生許可證予以吊銷。
2.4採用合理的經濟激勵機制,激發鄉村醫生繼續學習慾望 想要激發鄉村醫生鑽研業務知識的慾望,樹立繼續學習觀念,不單單需要應用行政考核手段,同時還應該採用相應的經濟手段作為物質激勵措施。比如,可以按照鄉村醫生的考核認證等級進行劃分,根據不同的等級制定相應的服務范圍限制以及收費顯著,使鄉村醫生能夠掌握自主行醫的權利。而且,鄉村醫生只有達到一定認證等級,才可以享受醫療定點合作的權利。其次,對於脫產學習的鄉村醫生,當地政府應該根據當地地區實際財政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提高鄉村醫生的經濟條件。
2.5大力鼓勵城市醫生下鄉指導鄉村醫生工作
如果專業素質較好的醫生經常指導基層鄉村醫生的業務活動,對於提高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應該鼓勵一些學歷層次較高,專業素質水平較高的城市醫生到農村進行短期義務服務,以可「師傅帶徒弟」的指導方式手把手的傳授鄉村醫生相關的醫學專業知識,指導臨床醫學技能。為此,衛生主管部門可以以行政手段強調想要晉升到副主任醫師或者主治醫師,城市醫生必須到農村醫療服務機構進行1年以上的服務。將其作為一項制度,同時應對下鄉醫生制定相應的下鄉業務考核制度,業績考核指標主要以是否培養出合格鄉村醫生為主。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鄉村醫生的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水平普遍低下,我們應充分利用各種資源,採用多樣化的措施和手段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切實提高他們的公共衛生服務能力水平,從而使廣大農民群眾得到更優質的醫療保健服務,進一步促進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