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火車為什麼會有技術停車
在運行圖中,並不是所有技術停車都是因為待避其他列車。很多情況下都需要技術停車,比如普通客車跨局時候要換運轉車長,也要技術停車。
另外糾正一下,2樓所說的,因為信號原因不放行的,不屬於技停,屬於臨時停車。
『貳』 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後,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一般程序進行:凡屬該開放行條的均應開放行條。2.如因非正常辦公時間內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時開具放行條的,值班員必須與業戶單位的日常負責人取得聯系(值班員可通知領班進行),證實無誤後方可放行(須登記)。3.除遷出外,其他任何物品由其單位自己開具放行條(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放行。4.除本公司外,其它任何單位任何時候遷出時必須憑大廈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有效。5.值班員檢查物品放行條時應注意:(1)實物的性質、種類等必須和放行條上所列一致;(2)實物的數量不得超過放行條上所列的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品歸類,是指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公約》商品分類目錄體系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為基礎,按照《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以及海關總署發布的關於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的規定,確定進出口貨物商品編碼的行為。
進出口貨物相關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可以作為商品歸類的參考。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以及海關依法審核確定商品歸類,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遵循客觀、准確、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貨物的實際狀態確定。以提前申報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商品歸類應當按照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時的實際狀態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並且屬於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碼的,該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將有關商品一並歸入該商品編碼向海關申報。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如實、准確申報其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等事項,並且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確定相應的商品編碼。
第八條 海關在審核確定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商品歸類事項時,可以依照《海關法》和《關稅條例》的規定行使下列權力,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查閱、復制有關單證、資料;
(二)要求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樣品及相關商品資料,包括外文資料的中文譯文並且對譯文內容負責;
(三)組織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化驗、檢驗。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單證、資料的,海關可以依法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九條 必要時,海關可以要求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補充申報。
第十條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提供的資料涉及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要求海關予以保密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出保密要求,並且具體列明需要保密的內容。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必要時,海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海關化驗方法等,對進出口貨物的屬性、成分、含量、結構、品質、規格等進行化驗、檢驗,並將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第十二條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取樣化驗、檢驗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場協助,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並按照海關要求簽字確認。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場,或者海關認為必要時,海關可以徑行取樣,並通知貨物存放場所的經營人或者運輸工具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及時提供化驗、檢驗樣品的相關單證和技術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四條 除特殊情況外,海關技術機構應當自收到送檢樣品之日起15日內作出化驗、檢驗結果。
第十五條 除特殊情況外,海關應當在化驗、檢驗結果作出後的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知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驗、檢驗結果紙本的,海關應當提供。
第十六條 其他化驗、檢驗機構作出的化驗、檢驗結果與海關技術機構或者海關委託的化驗、檢驗機構作出的化驗、檢驗結果不一致的,以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為准。
第十七條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對化驗、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化驗、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復驗申請,海關應當組織復驗。
已經復驗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對同一樣品再次申請復驗。
第十八條 海關發現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報的商品歸類不準確的,按照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定予以重新確定,並且按照報關單修改和撤銷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發現其申報的商品歸類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報關單修改和撤銷有關規定向海關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海關對貨物的商品歸類審核確定前,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事務擔保的有關規定提供擔保。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得辦理擔保放行。
第二十條 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提出行政裁定、預裁定申請的,應當按照行政裁定、預裁定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海關總署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進出口貨物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商品歸類決定,並對外公布。
進出口相同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決定。
第二十二條 作出商品歸類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的,商品歸類決定同時失效。
商品歸類決定失效的,應當由海關總署對外公布。
第二十三條 海關總署發現商品歸類決定需要修改的,應當及時予以修改並對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 海關總署發現商品歸類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撤銷並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 因商品歸類引起退稅或者補征、追征稅款以及徵收滯納金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海關總署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編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品分類目錄中的編碼。
同一商品編碼項下其他商品編號的確定,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關總署令第158號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2008年10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176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叄』 技術狀態管理
技術狀態管理是指在產品壽命周期內,為確立和維持產品的功能特性、物理特性與產品需求、技術狀態文件規定保持一致的管理活動,主要內容包括技術狀態標識、技術狀態控制、技術狀態記實和技術狀態審核。
本文先從幾個概念的理解入手,再從技術狀態管理的四個方面說明對技術狀態管理的理解與感悟。
一、幾個概念的理解
1.1 技術狀態項 技術狀態項是指能滿足最終使用功能,並被指定作為單個實體進行技術狀態管理的硬體、軟體或其集合體。
1)確定時機:較高層次的技術狀態項可在方案階段初期或之前選擇,較低層次的技術狀態項可在工程研製階段初期或之前選擇。
2)確定順序:先進行產品工作結構分解,確定產品分解結構後再確定技術狀態項,技術狀態項應與工作分解結構單元對應。
3)確定原則:並非所有的工作分解結構單元都要作為技術狀態項,被選擇作為技術狀態項的產品一般是: a)武器裝備、分系統級產品或跨單位、跨部門研製的產品; b)在風險、安全、完成作戰任務等方面具有關鍵特性和重要特性的產品; c)新研製的產品; d)介面復雜且重要的產品; e)單獨采購的重要產品; f)使用和保障方面需要著重考慮的產品。
1.2 技術文件、技術狀態文件和技術狀態基線 技術狀態文件是規定技術狀態項的功能特性和物理特性,或從這些內容發展而來的關於技術狀態項驗證、使用、保障和報廢要求的技術文件。通常是直接作為產品研製、生產或使用保障依據的技術文件,主要包括規范、圖樣及其他需要的技術文件。計算報告、試驗報告等技術文件雖是產品定型所需技術文件,但一般不作為技術狀態文件。並非所有的技術文件都是技術狀態文件,這句話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 1)對於規定其他非技術狀態項特性的文件非技術狀態文件。
2)對於技術狀態項相關的文件,但沒有規定其功能特性和物理特性的文件非技術狀態文件,如計算報告等。 技術狀態基線是在產品壽命周期內的某一特定時刻,被正式確認並作為今後研製生產、使用保障活動基準,以及技術狀態改變判定基準的技術狀態文件。一般包括功能基線、分配基線和產品基線。
作為技術狀態基線,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被正式確認。什麼叫正式確認呢?依據GJB3206,通過按GJB3273標准執行的技術審查才叫正式確認;在日常操作中,由客戶組織或參加,多方認可或正式批復的方式都可以認為是正式確認。
2)作為今後研製生產、使用保障活動基準。通常指研製總要求(研製基準)、技術規格書(生產基準)、使用維護說明書(使用保障活動基準)以及相關的合同、規范或要求。(從這個角度看,技術設計報告、六性設計報告等都不屬於技術狀態基線。)
3)技術狀態改變判定基準。通常說的是在研製、生產、使用過程中作為技術狀態改變的基準,主要也是指研製總要求、技術規格書、使用維護說明書以及相關的合同、規范或要求。
怎麼確定技術狀態基線呢?這里提供兩種思路,都有道理,但沒有明確規定哪種是對的,但考慮到技術狀態管理是為了管理技術狀態,所以名稱的問題就無關緊要了。 1)站在武器系統總體的角度來確定技術狀態基線,GJB3206就是這種思路,技術狀態管理基線表如下: 表1 武器系統總體的技術狀態基線表 運用這個思路,那作為分承包商如何確定技術狀態基線呢?GJB3206給出的思路是在這三個基線的基礎上,在進行細分,如任務基線、研製基線、性能基線、製造基線等等,可以在概念不沖突的情況下實現技術狀態可控。
2)站在分承包商的角度來確定技術狀態基線,具體基線如下: a)功能基線:研製合同、研製任務書; b)分配基線:方案設計報告、「六性」計劃、標准化大綱、技術規范等; c)產品基線:同表1。 比較兩個角度的不同,相對於總承包商,分承包商因為接觸不到方案論證報告和研製總要求,只能把研製合同和研製任務書作為功能基線,並從分配基線中拿出來,僅此而已。
1.3 功能特性、物理特性、功能技術狀態審核、物理技術狀態審核 把這兩組概念拿出來的原因是因為在GJB3206中,類似的概念名稱卻有著完全不同的含義,廢話少說,直接上定義了。 功能特性是指產品的性能指標和設計約束條件,如戰術技術指標、使用保障特性等;物理特性是指產品的形體特徵,如組成、尺寸、表面狀態、形狀、配合、公差、質量等,又稱實體特性。所以,兩者的區別是,一個指的是性能指標相關特性,一個指的是實體特徵相關的特性,涇渭分明,比較清楚。 按慣常的思維,那功能技術狀態審核應該是對技術狀態項的功能特性的審核,物理技術狀態審核應該是對技術狀態項的物理特性的審核,事實呢,不是這樣的,看定義。 功能技術狀態審核是為了驗證技術狀態項的功能特性達到功能基線、分配基線規定的要求所進行的技術狀態審核,可與設計定型工作結合進行,審核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重點是針對設計過程的,重點看是否滿足功能基線和分配基線):
1)審核承製方的試驗程序和試驗結果是否符合技術狀態文件的規定;
2)審核正式的試驗計劃和試驗規范的執行情況,檢查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和准確性;
3)審核試驗報告,確認這些報告是否准確、全面地說明了技術狀態項的各項試驗;
4)審核介面要求的試驗報告;
5)對那些不能完全通過試驗證實的要求,應審查其分析或模擬的充分性和完整性,確認分析或模擬的結果是否足以保證技術狀態項滿足其技術狀態文件的要求;
6)審核所有已確認的技術狀態更改是否已納入技術狀態文件並已經實施;
7)審核未達到質量要求的技術狀態項是否進行了原因分析,並採取了相應的糾正措施;
8)審查偏離許可、讓步清單;
9)對軟體和硬體集合成一體的技術狀態項,除進行上述審核外,還可進行必要的補充審核。
物理技術狀態審核是為建立或驗證產品基線,對技術狀態項試制試產樣品的完工狀態,所依據的技術狀態文件而進行的技術狀態審核,物理技術狀態審核應在功能技術狀態審核完成之後進行,可與生產定型工作結合進行,審核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重點是針對生產過程的,重點是為了驗證產品基線): 1)審核各技術狀態項有代表性數量的產品圖樣和相關工藝規程(或工藝卡、下同),以確認工藝規程的准確性、完整性和統一性,包括反映在產品圖樣和技術狀態項上的更改;
2)審核技術狀態項所有記錄,確認按正式生產工藝製造的技術狀態項的技術狀態准確地反映了所發放的技術狀態文件;
3)審核技術狀態項首件的試驗數據和程序是否符合技術狀態文件的規定:審核組可確定需重新進行的試驗;未通過驗收試驗的技術狀態項應由承製方進行返修或重新試驗,必要時,重新進行審核;
4)確認技術狀態項的偏離、不合格是在批準的偏離許可、讓步范圍內;
5)審核技術狀態項的使用保障資料,以確認使用保障資料的完備性和正確性;
6)確認分承製方在製造地點所做的檢驗和試驗資料;
7)審核功能技術狀態審核遺留的問題是否已經解決;
8)對軟體和硬體集合成一體的技術狀態項,除進行上述審核外,還可進行必要的補充審核。 簡單總結一下,功能特性和物理特性是從產品的特性角度分類的,而功能技術狀態審核和物理技術狀態審核與前面兩個概念沒有必然的聯系,分別針對設計和生產過程,前者驗證功能基線和分配基線,後者驗證產品基線。
二、技術狀態標識 從字面意思看,技術狀態標識就是對技術狀態項進行標識,對嗎?不對,從GJB3206看,技術狀態標識的工作任務包括:
1)選擇技術狀態項; 2)確定各技術狀態項在不同階段所需的技術狀態文件; 3)標識技術狀態項和技術狀態文件; 4)建立技術狀態基線; 5)發放經正式確認的技術狀態文件並保持其原件。
這里需要說明的內容有三個:① 確定技術狀態項在不同階段所需的技術狀態文件。因為技術狀態項不包括產品所有的組成單元,所以,此處的技術狀態文件包括兩種:一是單獨規定技術狀態項的技術狀態文件;二是包含技術狀態項的技術狀態文件。
② 標識技術狀態項和技術狀態文件。如何標識呢?技術狀態項的產品型號和編號,因為具有唯一性可作為技術狀態項的標識;技術狀態文件也都有文件編號,同樣具有唯一性可作為技術狀態文件的標識。
③ 發放經正式確認的技術狀態文件並保持其原件。這個要求比較嚴格,應該制定技術狀態文件發放的程序,經過批准後才能發放,並記錄發放的信息。在技術狀態基線建立後,應控制並保持所有現行已批準的技術狀態文件的原件(部分單位技術狀態文件的底稿和正稿的管理方式應該是來源於此處要求)。
三、技術狀態控制 大家對技術狀態控制內容相對比較熟悉,具體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制定控制技術狀態更改、偏離許可和讓步接收的管理程序與方法;
2)控制技術狀態更改、偏離許可和讓步;
3)確保已批準的技術狀態更改申請,及偏離許可、讓步申請得到准確實施。
技術狀態控制的內容可分為兩個部分來說明,一是技術狀態更改,二是偏離許可和讓步接收,具體內容如下。
3.1 技術狀態更改 大家對技術狀態更改的內容非常熟悉,關於其分類、程序等內容就不再一一贅述,需要說明的有兩點: 1)技術狀態更改應遵循的五條原則:「論證充分、試驗驗證、各方認可、審批完備、落實到位」,這也是來源於航天的經驗總結,深刻而精闢。 2)I類、II類、III類技術狀態更改的差異:I類技術狀態更改和II類技術狀態更改需要先編制技術狀態更改申請,經審批後在編制技術狀態更改通知(技術狀態更改通知的形式一般有更改單或修改單、技術通報等),且I類技術狀態更改和設計定型後的II類技術狀態更改申請應經客戶審批;而III類技術狀態更改可直接編制技術狀態更改通知,且III類技術狀態更改和設計定型前的 II類技術狀態更改申請可由承製方自行審批,並通知客戶即可。
3.2 偏離許可和讓步接收 在技術狀態項製造前,如果承製方認為有必要臨時偏離已批準的技術狀態文件,可提出偏離許可申請。在技術狀態項製造期間或檢驗驗收過程中,如果承製方認為不合格品可返修或原樣使用,可提出讓步申請。 偏離、不合格的級別一般分為嚴重級和輕度級。嚴重級之外的屬於輕度級,對下列一項或多項產品影響的偏離、不合格均屬嚴重級: 1)性能; 2)功能介面或物理介面; 3)互換性; 4)形狀、質量、質心; 5)可靠性、維修性、測試性、保障性、安全性; 6)環境適應性和電磁兼容性等特性; 7)人員健康與安全; 8)服役使用或維修; 9)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方面。 產品設計定型前的偏離許可、讓步申請一般由承製方自行審批。產品設計定型後的偏離許可、讓步申請應經客戶審批。
四、技術狀態記實 技術狀態記實是在產品壽命周期內,為說明產品的技術狀態所進行的記錄、報告活動,具體任務包括:
1)記錄並報告各技術狀態項的標識號、現行已批準的技術狀態文件及其標識號;
2)記錄並報告每一項技術狀態更改從提出到實施的全過程情況;
3)記錄並報告技術狀態項的所有偏離許可和讓步的狀況;
4)記錄並報告技術狀態審核的結果,包括不符合的狀況和最終處理情況;
5)記錄並維持已交付產品的版本信息及產品升級的信息;
6)定期備份技術狀態記實數據,維護數據的安全性。 應從產品的方案階段其開展技術狀態記實活動,根據技術狀態記實的任務,主要工作分為記錄和報告兩個方面,記錄指的是在產品生命周期內記錄相關的技術狀態活動,容易理解,那報告的要求包括什麼呢?從兩個方面看:
1)在產品研製生產階段,向客戶報告,報告內容如下: a)技術狀態項及其技術狀態基線文件清單; b)當前技術狀態說明報告; c)技術狀態更改、偏離許可和讓步狀況報告; d)技術狀態更改實施和驗證報告; e)其他客戶要求的報告。
2)向供方報告,其報告方式是從上面內容中挑選適用的文件發送給供方。
五、技術狀態審核 技術狀態審核是為確定技術狀態項與其技術狀態文件的一致程度而進行的正式檢查,包括功能技術狀態審核和物理技術狀態審核,在第一章中已經說得比較清楚了,這里不再贅述。
六、結語 技術狀態管理是武器裝備研製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研製、生產質量保證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型號產品全壽命周期內嚴格控制技術狀態,才能可靠地保證武器裝備質量滿足最終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