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
1.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採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採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採伐更新驗收證明;(二)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三)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採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採伐的,或者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二)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製。
3.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採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許可權核發:(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採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採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採伐更新驗收證明;(二)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三)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採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採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採伐的,或者採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二)上年度採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採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印製。
第三十二條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採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許可權核發:(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