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采指紋刑偵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先簡單介紹指紋識別的歷史,具有科學意義的指紋技術研究開始於16世紀後期。英國學者Dr. Nehemiah Grew (1641 - 1712)於1684年發表了世界上第一篇關於指紋的研究論文,對指紋的脊(ridge)和谷(valley) 結構進行了系統的研究。至此對於指紋的研究工作開始大量涌現,其中包括對指紋形成的機理研究,以及形成了主流的指紋分類方法[1]。
1880年,Dr. Henry Faulds (1843 - 1930)首次從科學角度提出指紋應具有唯一性,同一時期,在印度擔任法官助理的 William Herschel (1833 - 1918) 開始廣泛的採集當地人的指紋,並首次提出把指紋識別技術應運於刑偵領域,但在當時並沒有被廣泛採納。當時比較流行於刑偵領域的罪犯識別技術是人體測量學(Bertillon Anthropometry System), 即記錄人的身高,體重,胯寬,肩寬等數據。1903年在美國發生的William West-Will West 案件是指紋識別技術打敗人體測量學的關鍵轉折點[2],兩名被收押的罪犯的名字,相貌,身高,骨骼等多項數據均相同,唯有指紋不同,至此指紋識別技術開始全面運用於監獄系統和刑偵領域。
一直到了20世紀70年代,由於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圖片處理的迅猛發展,各個國家開始了對自動指紋識別系統(Automated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System,AFIS)的研究和應用。指紋識別的關鍵技術包括指紋圖像預處理、特徵提取和指紋特徵匹配幾個環節。
㈡ 指紋識別是從什麼時候就有的
指紋識別即指通過比較不同指紋的細節特徵點來進行鑒別。由於每個人的指紋不同,就是同一人的十指之間,指紋也有明顯區別,因此指紋可用於身份鑒定。其實,我國古代早就利用指紋(手印)來簽押。1684年,植物形態學家Grew發表了第一篇研究指紋的科學論文。 指紋識別原理
1809年Bewick把自己的指紋作為商標。1823年解剖學家Purkije將指紋分為九類。 1880年,Faulds在《自然》雜志提倡將指紋用於識別罪犯。1891年Galton提出著名的高爾頓分類系統。之後,英國、美國、德國等的警察部門先後採用指紋鑒別法作為身份鑒定的主要方法。隨著計算機和信息技術的發展,FBI和法國巴黎警察局於六十年代開始研究開發指紋自動識別系統(AFIS)用於刑事案件偵破。目前,世界各地的警察局已經廣泛採用了指紋自動識別系統。九十年代,用於個人身份鑒定的自動指紋識別系統得到開發和應用。
㈢ 利用指紋查案最早在什麼時候
指紋破案即通過鑒別作案者手指紋絡證實其是否真正罪犯的技術。
指紋破案源於我國。兩千年前的戰國末年以至秦始皇時代,我國的司法人員就發現,從3個月的胎兒起,開始在掌跖部位萌生花紋,到6個月完全形成,一出娘胎便各自帶上了獨一無二,終身不改的指紋。因此,當時就把罪犯的指紋作為"物證之首"。
湖北省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簡是戰國末年的著作。其中《封診式 穴盜》簡,記錄了一個挖洞入宅的盜竊案現場。其中便記錄了「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跡,膝,手各六處。」這表明秦代司法人員已將「手跡」作為現場堪查的重要證據之一,並作為偵破案件的方法之一。唐代,指紋已應用於文書契的上。宋代,手印已正式成為刑事訴訟的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