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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培訓合同如何列支

發布時間:2022-03-14 15:30:57

① 公司給員工培訓,員工離職時如何扣除培訓費用

沒有勞動合同自然沒有
違約金
一說,員工可以就沒有簽勞動合同向勞動糾察大隊申訴要求賠償

② 簽了學徒協議書 不滿一年扣除一個月培訓費 但並沒有進行什麼專業培訓 這樣扣合理嗎

簽了學徒協議書 不滿一年扣除一個月培訓費 但並沒有進行什麼專業培訓 這樣扣合理嗎?不可能手把手教你的

③ 簽得勞動合同是簽一年的,我現在做了兩個月,想離職,但是老闆說我簽的合同里有規定,沒做滿一年要扣除2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④ 關於合同里所說的培訓金的問題

1、一份空留一方的合同是無效合同;但是這本身已經是一個陷阱,因為你先行簽署,後期他們可以在任何時候簽署,所以無效的可能性已經不是很大。
2、將合同的「押金」更改為「培訓金」,又是一個陷阱;押金是在當事人沒有違背合同的原則下,要退還的;而培訓金是依據當事人的培訓過程予以消費完畢為結果,憑你現在的說法,要想論證你是否得到了培訓非常難。
3、試用期前簽訂合同沒有錯,可以保障試用期期間雙方的權責,沒有不規范之說;退還押金不能使用此理由,因為在簽署合同時,你已經被認可為「培訓金」。
4、合同簽署必須注意雙方當場簽署完畢,空缺部分要勾掉,塗改需要雙方簽章,且至少各持一份,你忽視了這些要點。
建議你立即向勞動稽查部門投訴。如果你還珍惜這個崗位,請先行協商和解,但不能以犧牲遠期利益為前提;若仍不能保障權益,堅定去投訴勞動部門。

⑤ 發放的講課費等應該怎樣扣除個人所得稅

教師講課費屬於勞務費,無論是單位內部職工及外部人員都需要按照勞務費的標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勞務報酬所得在20000萬以下,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徵收辦法。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20000元的,乘20%稅率;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20000元,不超過50000元的,扣除2000,再乘30%稅率;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50000元,扣除7000,再乘40%稅率。

(5)技術培訓合同如何列支擴展閱讀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二、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稅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⑥ 廠里要求員工培訓起重工起初定的勞動合同里又沒有這個約定!不參加培訓!他就要扣除你績效獎這個合法

起重工作業危險性比較大,員工培訓是提高員工素質保證安全作業的必要手段;所以必須參加培訓合法。

⑦ 勞動合同條款中有一條未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離職,公司扣除500元培訓費合法嘛

勞動合同中約定違法或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合法有效。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提出申請,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

⑧ 勞動合同規定員工培訓費每個月從員工本人工資扣除,合法嗎

培訓費當然是不合理的了。勞動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不得以培訓費為由向勞動者索要錢物。
至於3年內從事與該廠有關的工作,這個勞動法對用工單位有保護,如果有特殊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確不能泄露給其他公司。不過有很細的規定的,具體你看看勞動合同法。如果泄露要你個人和第2個用你的單位賠付一定數量的錢。沒有其他懲罰。

⑨ 工作期間與公司簽訂了培訓協議,服務期未滿,辭職時公司在工資里扣除培訓費,這合理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專項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在服務期辭職的,要支付違約金我,但以培訓的費用為限。因此,與公司簽訂了培訓協議,要看是否為專項培訓,如果是專項的並約定服務期,單位要求在工資中扣提前辭職違約金是合法的,但應當按比例扣除。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合同,並且特別註明服務期的條款,如未約定,公司扣款無法律依據,可以要回工資,並且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可以向當地區縣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9)技術培訓合同如何列支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⑩ 勞動合同附加協議獎勵金6000元~勞動合同期三年~在這期間每月從基本工資中扣除200元培訓費用

不用,這個約定無效
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且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剩餘服務期違約金
不存在上面情況,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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