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審計抽樣在實務中的應用
一、抽樣審計產生的背景及其基本概念 在傳統審計時期,由於企業的規模兄握和業務量相對較小,基本上能夠通過全面詳查的審計方法完成審計任務,即對企業所有經濟業務和會計憑證進行詳細核查,又稱詳查法,三十多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積極全球化的影響,產生了大型企業集團、跨國公司的出現,經濟業務急劇增長,詳查法效率低下、成本較高,不能滿足審計工作的需要,抽樣審計已經成為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手段。世界各國都相繼制定了本國的審計抽樣准則,我國於1996年制定並發布了《獨立審明塵態計具體准則第4號—審計抽樣》,一些企業也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制定了審計抽樣的具體要求。 審計抽樣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項目過程中,對具有審計相關性的總體中低於百分之百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使所有抽樣單元均有被選取的機會,為審計人員針對整個審計總體得出正確結論提供合理基礎。 二、運用抽樣審計的必要性 1.實施抽樣審計是適應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內部審計通過審計監督為企業提供服務,由於審計企業生產經營規模不一,經濟業務多樣,形成海量的經濟信息,如何系統、規范和科學的運用抽樣審計方法,規范審計抽樣工作,確定審計重點,發現問題和風險,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實現審計目標,成為創新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之一,特別是企業集團公司和跨國公司,經濟業務和會計記錄多而復雜,審計人員要對所有的經濟業務和會計記錄進行全面的詳查是不現實的,不僅要求抽樣技術應對復雜和不斷變化的經濟業務,保證完成審計任務,更需要審計抽樣技術和方法適應企業不斷發展變化的要求,滿足審計工作的需要。 2.抽激源樣審計符合成本和效益的一貫原則。審計工作有時效要求,也有審計成本和審計成效相適應的一貫要求,運用抽樣審計,可以根據審計的重要性原則,不必對所有的經濟業務進行全面檢查,通過恰當的運用審計抽樣,通過抓住審計重點,發現審計線索,對局部審計樣本的分析,進行審計檢查,便可推斷審計對象的總體特徵,利用有限的審計資源,收集審計證據,支持恰當的審計結論,審計工作高效、快捷,符合成本和效益的原則。 3.提高審計結論的可靠性。統計抽樣是根據概率論的原理科學地確定抽樣規模,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中存在偏離特定目標的差異符合審計人員所能接受的差異或缺陷的最大程度。抽樣說明審計風險是可預知的,也是可控制的,按隨機方法從審計總體中選出審計樣本,減少審計人員的經驗、職業判斷能力影響和主觀因素的影響,抽樣結果能夠客觀地反映總體特性,抽樣結果的有效性增強,因而其結果更科學、更可靠,但並不是認為統計抽樣就不需要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對於審計抽樣對象確定、估計誤差率等均需要審計人員運用個人經驗和職業判斷。 三、抽樣審計在具體事務中的運用 在實習過程中,企業開展了產品銷售情況的專項審計,該企業擁有石油焦、液化汽、丙烷、硫磺、環烷酸等十餘種自營產品,產生了7937個銷售訂單,全年累計銷售985956.605噸自營產品,193617.73萬元。面對訂單多、品種雜、數量大、審計時間緊的局面,只有運用抽樣審計的方法才能盡快找出審計重點和問題,有效地完成審計任務。 1.根據經營重點確定抽樣審計的對象 由於該企業主要產品基本為石油化工產品,大部分為系統內統購統銷,風險和重點主要來源於小部分自銷和外銷產品,確定自營產品為審計重點。充分利用現代化查證系統AIS強大的統計和查詢功能,迅速從十餘種自營產品中查找出自營產品中所佔比重最大的產品—石油焦,該產品2008年累計銷售336883.220噸,佔全年總銷售量的34%,根據重要性原則,將該產品作為本次審計的重要對象,按照內部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重點進行檢查(見下表)。 2.通過分層抽樣確定審計對象的樣本數量 當年該企業營銷部門共簽訂石油焦銷售訂單227筆,其中:最大的銷售訂單量8900噸,最小的銷售訂單量37噸,為了確保抽取的樣本能夠更具代表性,兼顧到訂單數量的大中小情況,將訂單量劃分為0~1000噸、1000~5000噸、5000~9000噸的區間,每區間各抽取30%的樣本,共抽取樣本68個。審計人員根據分析和上述抽樣測試所發現的問題或線索,應進一步擴大樣本量,採用判斷選樣的方法繼續實施實質性程序,並把檢查的重點放在出現問題概率較大,或問題性質較嚴重的業務和管理環節方面。 3.確定抽取的樣本 利用審計查證系統AIS中銷售管理模塊中銷售業務審計功能,調出當年該企業石油焦銷售單據的總體執行情況,審計人員在各銷售區間內按比例隨機抽取有關樣本,按照國際通行的抽樣矩陣(薩班斯法案)確定樣本量,即對每年發生1次的業務,抽1筆;每年1次以上至每月1次的,至少抽2筆;每月1次以上至每周1次的,至少抽5筆;每周1次以上至每天1次的,至少抽15筆;每天多次的,至少抽25筆。 4.檢查分析樣本,發現異常現象 按照該公司內控實施細則中《一般產品銷售業務流程》所規定的流程對抽取的每筆銷售訂單按照銷售業務發生時間的先後順序,同時調出ERP系統中銷售管理模塊中銷售單據一致性程序進行逐一檢查核對,重點檢查銷售過程異常的現象。具體是在銷售單據一致性查詢中將「訂單單據日期」、「交貨單日期」、「實際發貨過賬日期」、「發票日期」做對比,查出異常的現象。 通過對抽取樣本的檢查,審計人員發現部分銷售業務發生時間順序不一致的現象,如:銷售訂單41367,合同簽訂時間是2008年1月14日,訂單創建日期是2008年1月17日,交貨單開出日期是2008年1月17日,實際發貨過賬日期是2008年1月1~2日,到款時間為2008年1月17日。這種異常現象的實質是先發貨而後付款的行為,違反了該公司關於「先付款,後發貨」的銷售政策。 審計人員根據這種現象發現了線索,擴大了檢查范圍,通過AIS審計查證系統「銷售單據一致性查詢」程序,快速地將這類現象的銷售訂單查出來,並進行了匯總,及時地反映了問題,堵塞了管理中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