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技術轉讓服務體系是什麼意思
技術轉讓服務體系,就是服務於技術轉讓業務的體系。包括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和政府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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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是作為製造一種產品、採用一種工藝或提供一種服務的系統知識的技術,從其所有人向引進人的轉移。這種轉移是在契約基礎上,在一定的期限與地域范圍內,將該技術產品或服務的製造權與營銷權而不是所有權轉讓給引進人。一旦這種轉讓跨越國界,它即被稱為國際技術轉讓。通過交流或援助實現的轉移叫無償技術轉讓。
服務體系是由眾多個服務行業及系統共同構成的一個系統。
⑵ 技術使用權的轉讓屬於什麼
法律分析:屬於技術轉讓,具體應該是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需要簽訂相應的專利轉讓或專利許可合同,並在合同內約定相關技術轉讓和實施的細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⑶ 什麼叫技術轉讓及其方式
專利轉讓方式分主動許可方式、被動許可方式兩種。
一、專利技術轉讓的主動許可方式
1、獨家許可;2、獨占許可;3、普通許可;4、分許可;5、交叉許可。
二、專利技術轉讓的被動許可方式
1、計劃許可 ;2、強制許可 。
專利轉讓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委託中介機構;二是委託專利經紀人代為處理。
只有一種,在專利局進行專利權人變更程式,否則專利轉讓沒有法律效力。
技術轉讓普通許可,實施許可的一種,也可稱「一般實施許可」或「非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規定范圍內使用專利,同時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使用該專利以及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他人實施該專利的許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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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的程式由如下一些要點構成:
一、專利權轉讓需准備的材料
《專利權轉讓合同》和《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書》。
1.填寫《專利權轉讓合同》。
2.填寫《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書》。
填寫"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書",同時提供著錄專案變更證明材料。
著錄專案變更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智慧財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影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檔案。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檔案。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轉讓方、受讓方均屬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向專利局提交雙方簽章的轉讓合同文字原件或經公證的影印件;
(2)轉讓方屬於中國大陸的法人或個人,受讓方屬於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須出具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同意轉讓的批件,以及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簽章訂立的轉讓合同文字原件或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字影印件;
(3)轉讓方屬於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讓方屬於中國大陸法人或個人的,必須向專利局出具雙方簽章的經公證的轉讓合同文字原件;
(4)上述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的著錄專案變更手續,必須由轉讓方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國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港、澳地區及台灣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國大陸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可按中國居民或法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的規定辦理。
3、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法人的,因其合並、重組、分立、撤銷、破產或改制而引起的著錄專案變更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
4、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簽發的當事人是惟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檔案。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
二、專利權轉讓應履行的手續
專利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根據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需履行的手續:
1.我國個人或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准;
2.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人要與受讓人共同簽署一份書面的、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的"轉讓合同";
3.必須到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
4.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書",同時繳納費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後,此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才正式生效。
三、專利權轉讓收費情
1.官費。交納著錄專案變更費(200元),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2.代理費用。如果通過專利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代辦,一般代理機構也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例如可以委託佰騰專利巴巴這樣的代理機構協助專利的轉讓。
四、專利權轉的辦事機構
可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直接辦理。
五、專利轉讓注意事項
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發明人或者受讓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專利權人有權轉讓其專利權。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受讓了專利權的人,也是合法的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人的一切權利。專利權的轉讓除涉及我國《專利法》及相關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領域,其轉讓的過程可以說就是合同談判的過程。對於專利權轉讓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權利人的問題,主要看轉讓人是否是專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性質,對國有企業的專利還注意有無審批意見。
2.注意受讓人的問題,特別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3.注意專利權的轉讓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4.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的名稱、性質、內容以及權屬狀況,並應該特別注意專利權的保護年限。
5.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在轉讓前的實施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對於專利轉讓後轉讓方是否仍然可以繼續實施專利項下的技術也應該有明確的約定。
6.注意約定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屬。
7.由於專利權可能被宣告無效的特殊性,注意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及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專利轉讓由於其可能被宣告無效的原因致使這種行為存在極大的商業風險,在我們操作的現實案例中,由於無效後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也是比較多見的,如果事先約定不明的話,其處理起來也比較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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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都是需要的吧,不然怎麼轉讓技術啊,純技術工藝轉讓么?配方是技術的基礎吧,但是具體怎麼操作都是雙方協議自願的吧。
⑷ 技術轉讓的四種基本類型
根據轉讓技術的權利化程度和性質的不同,技術轉讓可分為四種基本類型:
1、專利權轉讓。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人作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2、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3、專利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授權人作為讓與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技術轉讓形式。
4、非專利技術轉讓。非專利技術(技術秘密)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轉讓形式。
拓展資料:
1,技術轉移指某種技術 (包括成熟技術和處於發明狀態的技術) 由其起源地點或實踐領域轉而應用於其他地點或領域的過程。技術轉讓,實質的是轉讓。它往往是含有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版權等在內的綜合性的知識產權利用行為。「技術」通過知識產權法律賦予其成為一種「無形資產」,能夠在貿易中進行有價轉讓,從而使其產生效益。因此,技術轉讓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
2,技術轉讓交易的內容就是知識產權技術轉讓中交易的是「技術」,它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它不是物質形態,而是一種知識形態。技術轉讓的標的實質是某種權利——即知識產權,它是指對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在一定地域、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獨占權利。這種權利是通過某些法律程序(如申請、注冊、登記、審查、公告、授權等)取得的,因此,受法律的保護。以專利權為例,我們通常說的「買專利」,買的是專利(申請)權人對其專利的專有權,而不是該項發明創造本身。
⑸ 技術轉讓按什麼服務繳納增值稅
技術轉讓按銷售「無形資產—技術轉讓」繳納增值稅,稅率是6%。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上述文件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⑹ 技術轉移和技術轉讓的區別
技術轉讓是作為製造一種產品、採用一種工藝或提供一種服務的系統知識的技術,從其所有人向引進人的轉移。而科技成果轉化。狹義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包括各類成果的應用,勞動者素質的提高,技能的加強,效率的增加等等。因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而生產力包括人、生產工具和勞動對象。因此科學技術這種潛在的生產力要轉化為直接的生產力,最終是通過提高人的素質,科技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是提高綜合國力的主要驅動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科技政策的新趨勢。
⑺ 技術轉讓屬於什麼收入
技術轉讓也屬於勞動成果收入,只不過這個勞動是腦力勞動,通過設計和開發研究出來的勞動成果,與體力勞動不同,技術轉讓是知識和技術結合產生的技術性腦力勞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