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轉讓技術使用權收入屬於什麼收入
法律分析:
一、技術使用權轉讓,既不屬於籌資活動也不屬於投投資活動,只能屬於經營活動的其他業務收入。
二、轉讓專利權的收入屬於財產收入。專利權屬於財產權,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在這里要把轉讓專利與許可專利區別開,許可專利是將專利的使用權讓與一部分給他人,專利權人在許可合同中對專利權處分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轉讓專利權時專利權人處分的是所有權。因此轉讓專利權收入屬於財產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衍生問題:
如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佔比分攤的期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