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總數多少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又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目錄
1概述
2認定條件
3優惠政策
4政府措施
5總體目標
6研發創新
1概述編輯
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當時,為了建立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國務院於1991年發布《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發【1991】12號)》,授權原國家科委組織開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並配套制定了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 一系列優惠政策。其後,根據形勢的需要,1996年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擴展到國家高新區外(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科技大會之後,根據 新的形勢要求,再次修訂了國家高新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准(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1]
2認定條件編輯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3優惠政策編輯
國家依據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
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2]
4政府措施編輯
支持措施
高新技術企業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基礎,是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國家競爭力的生力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佔有十分重
要的戰略地位。十幾年來,高新技術企業一直受到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國家和地方主要採取稅收減免、股權激勵、科技計劃、項目用地、金融保險、出口信貸等多
種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和綜合政策體系。
5總體目標編輯
制
定新《認定辦法》的總體目標就是要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指引下,通過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和新稅制優化產業結構的引導功能,進一步增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以
自主研發為核心的綜合創新能力,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升級發展。總體思路是進一步明確認定標准、規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體制、加強政策協調,做好高新技術企業
認定管理工作,把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6研發創新編輯
企業的研發和創新能力
新《認定辦法》對研究開發和創新能力等關鍵認定指標和測度依據均有明確規定。大家知道,原有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存在一個很大的不足,就是沒有規定關鍵認定指標的測度依據,特別是對研究開發活動一直沒有給出評價標准和費用歸集標准,致使各地在實際操作時,缺乏統一可
測的標准。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新辦法經過大量調研,借鑒國際經驗(OECD、美國、韓國),結合我國實際,確定了企業研究開發活動界定標准及費用歸集標准。同時,對科技人員、研究開發人員、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等相應指標也給予了明確說明。新《認定辦法》明確了研究開發等關鍵認定指標的測度依據,認定標准規范統一,避免了認定工作的隨意性。
❷ 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佔多少
摘要 收入標准: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高新技術收入=高新技術產品收入+高新技術服務收入+技術性收入 企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其他收益+投資收益-不征稅收入 銷售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高新技術收入+非高新收入)
❸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要佔多少比例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❹ 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人員佔多少比例
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❺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為多少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具體為: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條件中,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應達到規定要求,具體為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的區別
兩者均為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但由於適用政策的不同,在以下幾方面又有所區別:
目的、用途不同: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於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高企研發費用於判定企業是否符合高企條件。
歸集口徑不同:雖然兩者均為同一研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但兩者歸集口徑不同。總體來說,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口徑小於高企研發費口徑,即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必然可以歸入高企研發費,但歸入高企研發費的費用不一定可以加計扣除。兩者之間歸集口徑的差異詳見問題四的《研發費科目、歸集內容對照表》。
管理要求不同:兩者對應的研發項目均需辦理確認、登記手續,並按規定進行歸集。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前需履行備案手續,填報《研究開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等相關資料;而高企研發費在高企認定或匯繳申報前需報送《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等相關資料。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研發范圍以及適用對象
研究開發范圍: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項目領域范圍:研究開發活動必須是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適用對象范圍: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准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核率徵收企業不得享受。
❻ 高新技術企業中,無形資產應該占總資產多少比例算是正常
以後准備上市的話,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話,最好控制在30%左右啊!
中小企業板和主板最好控制在20%左右啊!無形資產評估的時候一定要找證券評估資質,否者的話,以後准備上市的時候還要找證券評估資質的所來復核!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12月頒布實施,2004年8月被修改,以下簡稱「老《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199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3、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7年7月聯合頒布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5月被廢止,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總金額可以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需報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公司股東持省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審查認定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
4、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8年5月聯合頒布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2006年5月被廢止,以下簡稱「《<規定>實施辦法》」)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金額超過有限責 任公司或科技開發型企業注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術出資方或企業出資各方共同委託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門提出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科學技術部負責審查認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查認定在本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
5、《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登記注冊管理辦法》第三章第13條:5、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設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業的,對其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所佔注冊資本(金)和股權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資人在企業章程中約定。企業注冊資本(金)中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對高新技術成果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這樣是為什麼該問題在中關村甚是泛濫的原因。
6、從上述規定可以總結如下:1)老公司法對於無形資產出資比例的規定是有例外條款的,當然例外規則的制定許可權沒有明確,不過一般理解為國務院。2)我們暫且認同不管是國務院辦公廳轉批的文還是原科技委員會和工商總局出的文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那麼如果新公司法之前無形資產出資比例超過20%的話需要有三個限制條件:①出資的必須高新技術成果;②出資比例超過20%但是沒有超過30%;③出資必須有省級以上科技部門的審查認定,並且審查認定文件作為工商登記的必備文件。
❼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企業的凈資產怎麼算
凈資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
第二年的凈資產增長率=(第二年末凈資產-第一年末凈資產)/第一年末凈資產=第二年末凈資產/第一年末凈資產-1
第三年的凈資產增長率=(第三年末凈資產-第二年末凈資產)/第二年末凈資產=第三年末凈資產/第二年末凈資產-1
近三年的凈資產增長率=(第三年的凈資產增長率+第三年的凈資產增長率)/2=(第二年末凈資產/第一年末凈資產-1+第三年末凈資產/第二年末凈資產-1)/2=(第二年末凈資產/第一年末凈資產+第三年末凈資產/第二年末凈資產)/2-1
❽ 高新技術企業固定資產所佔比重一般為多少為合理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8年4月14日發布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佔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❾ 高新技術收入占總收入的多少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三、認定條件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比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於《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託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託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企業應正確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並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
2. 總收入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