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術入股如何認定出資
1、 當事人在入股前可以對其持有的技術進行評估其價值,折算成現金值,再按出資
比例分配股權或協商確定股權比例。入股以後,技術權屬就歸入公司名下所有。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技術入股和資本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2、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求
(1)非專利技術亦稱專有技術,是指尚未公開和取得工業產權法律行返保護的某種產品或者某項工藝以及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各國公司法均認可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出資,我國公司法也已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確認。
(2)非專利技術滿足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作為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符合兩大條件:可評估性。即用於出資的財產不僅有財產價值,且這種價值可以用貨幣來確定和評估;可轉讓性。在依法辦理完產權登記的手續後,公司享有該項技術的所有權。
(3)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材料,主要為:
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或最高權力機構)一致同意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決議(該決議主要用於確認擬出資金額和以非專利出資的這一方式),公司章程中需明確非專利技術出資方式、出資額等情況;
驗資報告,一般需要明確表述其出資方緩帶襲式和內容,說明資產評估結果、評估機構和評估報告號及確認評估結果、並明確評估價的多少作為出資金額,及非專利技術轉移到位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擾兄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