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
環境行政訴訟的訴前程序包括檢察機關要公告,告知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同時,檢察機關應當向相關的行政機關提出檢查的建議,督促其快速履行其法律職責,行政機關接到建議之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履行職責,書面回復。
一、環境行政訴訟訴前程序包括哪些?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並且規定檢察機關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再進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迅孫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復。
二、環境保護行政訴訟程序1、當事人或其他組織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環境保護部門法定代表人應在接到人民法院起訴狀副本後,出庭應訴或委託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1—2個代理人進行訴訟,也可直接委託律師代理畝族鏈訴訟。
2、委託他人代理訴訟時,委託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簽名蓋章的委託授權書,出具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
3、訴訟代理人確定後,應盡快熟悉案情,審查是否屬訴訟范圍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並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
4、答辯狀應明確回答具體主張和理由,依據事實和法律說明答辯理由的正確性,充分提示對方起訴中的矛盾,請求法院作出正確裁判。
5、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必須停止執行。
6、對人民法院第一審訴訟判決不服時,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7、在訴訟過程中,應注意正確處理好與法庭穗塌的關系,處理好與當事人的關系,處理好與律師的關系。
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由檢察機關在對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訴的過程中,代表國家、集體利益提起要求相關民事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活動。刑訴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
環境行政訴訟有前置程序,那就是檢察機關的告知工作,行政機關的原告通常為受到權益損害的民事主體,因此,可能存在主體不知道起訴事由的情況,此時檢察機關就可以發公告,通知相關的法人或者單位、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