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據典型的TBT或SPS爭端分析我國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採取的措施
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再認識
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外貿經濟造成重大損害,中國中小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威脅最大。技術性貿易壁壘無疑是對我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一個挑戰,但它又是一個企業整合市場的絕好機會。
一、什麼是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被炒得相當熱。如果用「搜索引擎」搜索,相關的文章或報道數量已突破百萬條。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已經4周年,許多人都在回顧4年來的歷程,並預計今後將發生的事情。在此,僅將我個人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再認識與大家分享。
我國凡事必講求追根溯源。大家在談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時,也必談到其定義,其翻譯,即什麼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或是貿易的技術壁壘還是技術壁壘。但我個人認為,將英文「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翻譯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較為恰當的,因為它是利用一些與產品安全相關的技術性措施對國際貿易的發展形成限制效果。這些措施即大家所公認的三類: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
世貿組織的《TBT協定》並沒有明確給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定義,但其在前言中指出:「認識到國際標准和合格評定體系可以通過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而在這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因此期望鼓勵制定此類國際標准和合格評定體系;但是期望保證技術法規和標准,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不給國際貿易製造不必要的障礙;認識到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但是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並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從《TBT協定》的發展史可以看出,該協定是旨在通過各種原則和相關規定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並減少其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其所針對的對象是那些「給國際貿易製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並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技術法規和標准,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
本文認為,這里出現了兩個詞,一個是「技術性貿易措施」,另一個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指世貿組織成員為協定允許的合理目的而制定並實施的「技術法規和標准,包括對包裝、標志和標簽的要求,以及對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而那些「給國際貿易製造不必要的障礙」的或其「實施方式」「構成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並應在其他方面與本協定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就是技術性貿易壁壘。本文認為,「技術性貿易措施」是一個中性詞,而「技術性貿易壁壘」應是具有貶義的。從范圍來看,前者大於後者,後者只是前者中的一部分。
雖然世貿組織負責TBT事務的官員表示,並無意把《TBT協定》所提及的措施或壁壘從積極或消極的層面來劃分。但在實踐中,各國都在努力通過交涉、談判或磋商消除貿易壁壘,壁壘應不是大家所提倡的。
而且在中文中,壁壘,如同障礙,一般意義上是貶義的。這樣,我們就可以從邏輯上這樣描述,「一國基於某種世貿組織允許的理由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由於其違反了世貿組織的相關原則或規定,對進口產品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礙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妨礙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就變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國內一些學者的文章也是基於這一理解來定義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貨物進口國所制定的那些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標准以及檢驗商品的合格評定程序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即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標准、認證制度、檢驗檢疫制度等方式,對外國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瑣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等標准,從而提高進口產品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此類定義將這些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視為保護國內產業、限制國外產品的手段。
引用網址:http://www.b2b99.com/wmks/Wx/l310.htm二、形成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原因
現在,我們經常可以從報紙、互聯網上接觸到關於我國出口某國的某些產品遭遇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報道,消息之多,彷彿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泛濫成災,對我出口產品如同洪水猛獸。基於技術性貿易措施屬於中性詞,而技術性貿易壁壘只是其一部分的理解,應首先對技術性貿易措施作必要分解。
本文認為,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大體可分以下3類:(1)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國企業具有達到該要求的生產技術;(2)國外要求合理,但我國大多數企業目前還不具備達到國外要求的生產水平;(3)國外實施的措施不合理,具有歧視性,或違反了《TBT協定》的相關規定。
上述3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都可能使我國相關出口產品受到損失、形成負面影響,但是,不能僅憑出現損失或造成負面影響這一表象就將這些措施全部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本文認為,對於由第一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的負面影響,相關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應負全責。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了社會的進步,對相關產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俗話說「入鄉隨俗」。企業應積極獲取這方面的信息,調整生產工藝,生產出符合進口國要求的產品。企業因這類技術性貿易措施受到損失,實屬可惜,這些措施不應被視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對於由第二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又要分兩種情況:(1)國外要求超前,沒有考慮大多數國家的情況;(2)我國企業的生產水平確實落後於大多數國家。在此情況下,企業無論如何都應首先向這種先進的要求看齊,然後從企業自身尋找差距,提出問題,尋找對策。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一方面,企業應及時了解進口國(地區)對產品標准和質量要求的變化,落實「以質取勝」戰略,變被動受限為主動調整;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求助於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自己在符合這些先進的技術性要求方面的差距和具體問題、難點,請有關部門利用各種方式,與措施實施國政府進行溝通,尋求合理的過渡期,幫助企業減少損失的發生。由於此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基於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對我國出口產生不利影響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不能籠統地將之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要區別對待。無論如何,絕對不能簡單以「多年來我一直生產、銷售、出口這樣的產品也沒有出現問題」,或者「為什麼其他國家沒有這樣的要求」等理由與措施實施國辯解。這樣就等於對外宣稱,我們國家的產品一直不合格,我們的消費者就是一直使用這些不合格產品等等,反而引起他國對我國出口產品更多的關注和設限。
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與上述兩類有質的區別。由於這類措施的內容、實施方法等違反了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定(如果是世貿組織成員的話)、或不符合國際慣例、或未遵守雙邊協定,從而造成對我國出口企業或出口產品的歧視性待遇,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可以將其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所以,企業特別是政府主管部門應十分關注。
實踐中,使我國出口企業受損的大多數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屬於上述前兩類。這也可以從科技部的一項調查中加以佐證。2003年,科技部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與中國企業聯合會共同對天津、山東、江蘇三省市260家出口企業的調查顯示,我國81%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而從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對企業出口造成的影響來看,認為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合理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18.7%,而34.7%和25.9%的企業是由於不了解國外技術標准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准而遭受損失。在此情況下,我們將那些實施後,「企業是由於不了解國外技術標准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准」而產生影響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不妥當的。
當前,信息技術非常發達,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秘密地制定某個技術法規、標准或合格評定而突然實施--除非是我們漠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已經4年了,隨著對外貿易量的增加,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也日漸提高,還沒有哪個國家「明目張膽」地對我國實施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所以,應盡力避免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炒作,不可泛壁壘化。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有兩個較著名的案例被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即歐盟對中國動物源性產品實施進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機CR標准。這里篇幅有限,不再贅述案件過程,但如果我們仔細分析這兩起案件的話,信息的不及時傳遞、分享以及之後的相應工作缺乏互動,是最後導致損失或形成負面影響或造成被動局面的關鍵因素。也就是說,如果相關的信息能夠及時獲得、分送相關部門和企業,與歐盟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有效的互動,就有可能避免其對我國相關出口產品的限制。當然,上述兩個案例的結果也是不相同的,經過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的努力交涉,歐盟的CR標准到目前為止暫時尚未對我國輸歐打火機形成限制,但仍是一把懸在中國打火機出口企業頭上的「利劍」。而動物源性產品禁令雖然目前大多數產品已解禁,但已對我國許多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實實在在地造成了數億美元的損失,教訓相當深刻。
引用網址:http://www.b2b99.com/wmks/Wx/l311.htm三、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製作用
基於上述分析,由於我國大多數企業是由於不了解國外的技術標准或技術要求,或由於其他的原因(如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優勢)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准,從而造成了企業的損失。本文認為,這種損失,不應歸咎於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而是企業的決策失誤所造成的,是企業合理范圍之內的損失,而且對於這些損失,只要企業稍加註意就完全可以避免。
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產品的限製作用體現在什麼地方呢?
壁壘如同門檻,就是市場准入條件,其存在是客觀現象,其結果是保護了一部分企業的利益,其代價是損害了另一部分企業的利益。技術性貿易壁壘是通過提高對產品的技術要求(包括安全、環境以及社會等諸方面)來造成一部分企業不能滿足這些要求的事實,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即第二類中的一部分,有的是不合理的,即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眾所周知,技術性貿易壁壘有3種主要表現形式: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這3種形式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相互作用,使國外進口產品的成本提高,競爭力下降。簡單來講,技術法規中提出了對產品的一項新強制性要求,如何實施這一要求,措施實施國又列出相關的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供企業作參考,即按這些標准生產或通過相關合格評定程序的產品將被推定為符合該新強制性要求的產品。新要求的提出,意味著企業需要更新生產設備、採取新的生產技術。按新標准生產的企業,如果自己有能力證明產品已符合要求則可,如果自身技術能力不行,或有的國家還強制要求形成某種認證,企業只有委託第三方認證認可機構進行合格評定。如果將合格評定者只限在某個地域的某些機構時,會對進口產品造成很大的成本壓力和諸多不便。
目前,各國對產品的相關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迥異且缺乏相互認可協定的約束正是形成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原因。如果一家企業的出口市場分散,其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各個不同目的地國的需要,按不同的標准生產,進行不同的合格評定,無法負擔這些重復發生的費用的企業就必然被阻止在市場之外。
那麼,技術性貿易壁壘將哪些企業阻擋在其國門之外呢?
一般是中小企業。
技術性貿易壁壘無疑是對我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一個挑戰,但它又是一個企業整合市場的絕好機會,那些先知先覺的企業、具有前瞻眼光的企業、具有國際競爭戰略的企業雖然呼籲取消技術性貿易壁壘,但他們又往往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倡導者,一直非常珍視這些技術性貿易壁壘。因為壁壘客觀上必然使一些企業(有時是大部分競爭者)不能通過,從而導致競爭者的減少、利潤的增加和市場份額的重新洗牌。事實上,目前所面臨的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一些大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中小型企業,以及一些發達國家在我國所設立的三資企業負面影響非常校而那些不重視產品安全、環境保護和科研投入,生產工藝和水平低下,國際競爭力弱的小型企業則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束手無策。
我個人通常用三分法來看待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企業的影響。一部分企業是不怕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他們早有預見,有所准備;一部分企業存在技術上、資金上、人力上的各種困難,但重視存在的問題,積極化解,通過一個階段的努力,可以克服;餘下的部分企業將無法有效解脫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其的限制,而有時這種限制是致命的。歐盟自2003年初頒布的《電子電氣產品報廢指令》(WEEE)和《關於在電子電氣產品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曾在國內相關企業中引起了很大的轟動。現在兩年過去了,兩指令實施在即,企業的應對情況如何呢?通過幾次實地調查,再一次證實了本文上述分法的合理性。
我們日常所談及的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工作是由第二類企業的反應所決定的。第一類企業沒有困難,無從談及應對。第三類企業確實有困難,但他們一般並不能代表某個產業的主流。所以,如果通過工作,第二類企業能最終化解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其可能產生的負作用的話,應該就算成功了。事實上,我國出口貿易額近幾年大幅增加也證明,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並沒有對我國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所以,要正視和客觀評價技術性貿易壁壘,不能輕易用「封殺」一詞來形容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的限製作用。盡管許多媒體喜歡用這個詞來吸引讀者的注意。
引用網址:http://www.b2b99.com/wmks/Wx/l312.htm四、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建議
盡管如上所述,但我們還需關注技術性貿易壁壘,因為每年越來越多的世貿組織成員向世貿組織有關委員會通報其制定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如果對這些措施的跟蹤的反應不到位,很容易對我國出口產品造成負面影響。當我們在一個措施實施後才發現其對我國出口產品形成了貿易壁壘,然後再進行交涉,局面就已經被動了。特別是目前一些技術性貿易措施已向綜合化發展,與其他形式的貿易限制,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知識產權侵權等相互作用,對國際貿易的負作用更加增大,更難於應對。如歐盟制定打火機CR標準的過程中就夾雜著專利問題和反傾銷問題。
如前所述,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第三類和部分第二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這種情況決定單個企業,甚至某個部門單獨應對非常吃力,也不可齲應對工作是一項綜合工作,應由政府部門、行業中介組織和企業共同參與完成。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科技部等部門就開始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工作。目前,一些部門也成立了部際聯系會議(即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一種會議)來協調各部門的應對工作,還有很大的提高空間。這些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信息披露、分析和共享制度方面有缺陷,相關部門在應對工作中難以形成合力,有時甚至相關的對外口徑和採取的行動相互矛盾,直接影響了應對效果。
2003年,我在日內瓦參加TBT例會時,曾有幸與上述部門的有關同事放棄部門之見,討論如何有效應對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經過激烈的爭論,大家的共識是形成如下工作架構:
(一)信息獲取後的迅速分享
當前,由一個部門專門負責此類信息是很不現實的,各個部門都有自己不同的單位和機制負責信息搜集,整合工作牽涉到職能和機構的調整,難度非常大,所以,著眼點應是解決從不同部門、渠道獲得信息之後的工作,即實現信息迅速傳遞和共享。因此,需要有一個單獨的常設機構來負責匯總、傳遞相關部門獲得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其應立即通過互聯網將信息發至相關部門、企業和行業中介組織(包括進出口商會、有關協會和科研機構)的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而不是任何人。
(二)技術支撐的建設
此機制應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形成技術支撐,他們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對某一信息進行初步分析和相關評估工作,獲得對某一措施的初步認識,盡可能將措施劃分為上述3類中的一種,並計算其對我國出口的影響。
(三)區別對待,採取不同的應對工作
對於第一類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應立即通知國內相關企業,建議其按進口國的要求進行生產,如果企業不能主動做到這一點,有可能影響我國大部分出口產品的聲譽時,國家質檢總局應介入,使不合格產品不得出口。這是目前質檢部門對部分產品實施法定檢驗的原因之一。對於第二類措施,科技部門應介入,其有能力聯系一些高校和科研機構,解決企業面臨的技術困難,或將新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提供給相關企業,或提供科研支持。商務部也可要求外國政府考慮延長措施實施前的過渡期的可能性。對於第三類措施,應以商務部為主,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中介組織和相關企業,積極通過雙邊和多邊的渠道打掉對我國歧視性的技術性貿易措施。
(四)技術法規、標准與合格評定問題
應調整現有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制定體系,將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與技術法規分割開來,使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易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准,在國際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滲入中國元素;改革認證體系,提高國內認證機構的能力建設,促進國際互認。
需要說明的是,在整個應對過程中,相關的部門之間的信息和技術共享是至關重要的,但在不同的環節和情況下,各部門發揮的角色不同。
如果說對於某個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不利,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經過4年的工作與努力,上述機制未能有效完善和發揮作用。本文始終認為,在提高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化解其對我國出口產品限製作用的過程中,基礎工作是信息搜集、分析和共享,關鍵工作是建立起龐大的專家庫,後勤保障是部門間合理的分工與協作,而企業和行業中介組織的主動參與則是源源不斷的動力所在。
引用網址:http://www.b2b99.com/wmks/Wx/l313.htm
㈡ WTO下,我國企業如何應對技術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新形式,正以較快的速度在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盛行),對我國的對外貿易提出了巨大的挑戰,處理不好,將會使我們的對外貿易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失;另一方面,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於保護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確實有很大的作用。客觀上有利於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在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正反兩方面作用的認識的基礎上,我們應結合其對我國外貿交易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影響,以積極的態度進行研究,並採取正確的對策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其基本原則是:限制其不利的一面,盡量減少其對我國對外貿易的損害;利用其積極的一面,變壓力為動力,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從政府宏觀角度看,我們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1、我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的,所以在對外貿易中,我們應該充分利用WTO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WTO協定》下的許多協議都規定應給予發展中締約方特殊的和差別的待遇。如《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第12條的規定,各成員在履行該協議的過程中,應給予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更優惠的待遇。如「經某一發展中國家成員方請求,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可以決定免除該國履行《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但應同時加以具體說明和時間限制。」考慮到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科學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所以我們應積極展開外交行動,爭取到相關的優惠待遇。從而為我國的對外貿易的發展提供更大的迴旋餘地。
2、根據《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第11條的規定,各成員方有義務向其他成員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擬訂技術法規、建立標准化機構、合格評定等方面的技術援助。因而,我國應該加強與各國(尤其是發達國際)的技術交流,爭取他們在技術上的幫助,建立起適應各締約方的技術法規、技術標准和合格評定製度。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相互認證制度,從而降低貿易成本。
3、在現有國際標准上,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國的標准體系。我們不能被動地應付他國的技術壁壘,而應主動出擊,根據WTO賦予我們的權利和相關優惠的、放寬的條款制訂出能夠得到各國承認的技術標准,建立起自己的標准體系。考慮到我國資金和技術的限制,我們應先抓住重點,建立起事關我國對外貿易生命線的產業的標准體系,如家電、紡織品、茶葉等。一者,這些商品在對外貿易中具有相對優勢,出口較多,利潤較高,資金雄厚,再加上技術成熟,所以具有制定標準的各種條件;二者,這些商品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佔了很大的比重,若受到技術貿易戰的沖擊,將會給我國的出口帶來致命的打擊。就以我國的紡織品出口為例,我國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紡織品生產國和出口國,纖維加工總量達到世界的1/4,紡織品服裝出口佔世界的1/8以上,加入WTO後,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面臨著綠色壁壘的強烈挑戰,若受到國際制裁,則國內許多生產紡織品的企業將倒閉。最近,我國制定了與國際2000版OKO—TEX100等同的JBZ30—2000標准,這是我國第一個與國際接軌的生態紡織品標准。該標準的制定大大促進了我國紡織品對外貿易的發展。多家企業獲得了通向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
4、積極展開「合縱」外交。在參加世貿組織舉行的各種多邊協定和標準的制定中,團結其他第三世界的國家,盡量爭取多一些有利於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協議和標准。同時拒絕接受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各種條約。
5、要熟悉WTO規則及相關法律和各種國際貿易條約及國際慣例,並以之為斗爭的武器。對進口國以環保、檢疫等為借口單方面設置的歧視性技術壁壘,或進口國將其國內的相關技術法規實施到境外,或進口國以隱蔽形式做出的各種技術貿易歧視。我國要依據WTO有關規定通過外交途徑與進口國進行談判,或向世貿組織的爭端機構(DSB)提出起訴,進行針鋒相對的斗爭。
6、在抓緊制訂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挑戰的措施的同時,要從我國的長遠利益出發,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如生產力發展水平、科學技術水平、環境情況等)認真擬訂對內進行改革的政策,實施「以開放促改革[1]」的戰略。從而為實現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條件。
(1)、加強宣傳工作,提高「標准」意識以及採用「標准」的緊迫感。民眾意識的提高離不開廣泛的宣傳和教育。在對國際貿易和技術壁壘方面的宣傳上,特別要注重WTO的相關協議和規定以及各國關於技術標准方面的法律法規。讓企業清楚認識到國際貿易中「標准」的重要性和「標准」對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從而主動地採取措施去應對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技術壁壘。
(2)、用長遠的眼光去看問題,加快立法,嚴格執法,將有利於我國社會健康發展和符合人民大眾利益的相關「標准」納入到我國國內法體系中,通過國家強制力量進行推廣,迫使企業、生產商改變大量消耗資源、能源、污染環境的傳統發展模式,推行以生態環境和人民健康為中心的綠色增長模式,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樣同時也可使我國企業生產的產品逐漸達到國際標准,有利於保護我們的對外貿易利益。據《國際經貿消息》報道,從2002年5月1號起,我國新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為了適應入世要求,兌現入世談判承諾,積極應對國際上技術標准挑戰,適應國際貿易發展潮流,實現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和促進我國社會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
(3)、運用宏觀調控手段,鼓勵企業及各產業部門採用國際標准。2002年7月份,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外經貿部、國家標准委等多個部門聯合下發通知,《通知》指出,截至2001年底,我國已經批准發布的19744項國家標准中,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佔43.7%。標准體系不完善,標准水平偏低是我國企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也是阻礙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要求各級政府和部門對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和產品,實行鼓勵措施。其中包括,在制定行業和地方的發展規劃時,對采標項目盡可能優先安排。在確定重大技術和設備引進、技術改造和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時,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和產品優先。這一決定有利於引導各行各業採用國際相關「標准」,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競爭力。國家以後應進一步採用法律、經濟、行政等調控手段引導企業使用各種「標准」。從而為我國的企業進軍國際市場打下基礎。
(二)、從企業微觀角度上看,尤其是以外貿為主的企業更應抓住中國入世的良機積極去應對面臨的挑戰和機遇:
1、制訂長遠的企業戰略計劃時,從傳統的數量擴張轉到質量提高上來。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僅有數量規模無論是在國內市場還是國外市場都將難以生存。而且現在的質量標准除了包含傳統的標准內容外,更傾向於環保、衛生和安全等方面。因而,建立綠色生產體系,大力提高自己的環保標准和衛生標准,生產綠色產品,進行綠色營銷,這是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要求。有關專家認為,未來10年,綠色產品將主導世界市場。有資料表明,2001年全球綠色消費超過3000億美元,比1998年猛增50%以上。在一些發達國家,綠色生態服飾已開始成為消費的首選,喜歡購買綠色產品的人超過50%。更有國際經濟專家預測,在以綠色消費為消費主流的21世紀,不出50年,非綠色產品將被逐步淘汰出局。因此,綠色意識強化與否關乎企業未來命運,此說並非危言聳聽。面對綠色需求的中國企業應該警覺,跟上「綠色經濟的時代」。這樣,既有利於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站穩腳跟,不斷開拓,又利於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一箭雙雕之舉。
2、積極參加各種標准認證,爭取到國際市場的通行證。現在國際市場中實行的認證各種各樣,有國際統一標準的(如ISO9000、ISO14000、OKO—Tex Standard 100[1] 等)、有區域性的(如歐盟的CE認證)、還有各國自己制定的各種標准認證。企業應根據自己所面對的市場盡快申請相關的認證,從而取得通往國際市場的通行證。國際認證是自願性的,由於我國的許多企業對國際認證還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所以企業認證工作遠遠滯後於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到1999年4月,中國大陸通過ISO14001認證的只有110餘家,而同期獲得認證的企業在日本有1960家,德國1300家,英國800家,韓國462家,中國台灣省423家。這些不僅是數字上的差異,更預示著產品國際競爭力的差距,直接關繫到企業在國際商戰中的成敗。所以,我國企業應該加快步伐,在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的基礎上,積極爭取通過國際上的相關認證。
3、積極參與國家的技術標准制定工作,建立起保護自己的盾牌。根據WTO的有關規定,每個國家都可以在依據國際現有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國的標准,並向國際公布。企業(尤其是大型骨幹企業)作為技術的直接應用者和研究者,在制定具體的技術標准時應更具優勢。參與國家技術標準的制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讓技術標准反映自己的技術狀況而不至於超越自己的技術承受范圍。從而有利於自己的產品走向市場(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
㈢ 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措施
綜觀世界各國(主要是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其限制產品進口方面的技術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為防止包裝及其廢棄物可能對生態環境、人類及動植物的安全構成威脅,許多國家頒布了一系列包裝和標簽方面的法律和法規,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生態環境。從保護環境和節約能源來看,包裝制度確有積極作用,但它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且技術要求各國不一、變化無常,往往迫使外國出口商不斷變換包裝,失去不少貿易機會。
㈣ 如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一,借鑒國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成功經驗,積極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積極推動反壟斷法的制定,尤其是知識產權許可中反壟斷審查的立法工作,以限制國外企業在國內濫用技術標准、專利的行為。改革和完善我國技術法規體系和運行機制。對我國現行技術法律法規體系進行整理修訂。第二, 參考國際通常做法,結合當前具體國情,合理構建我國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有選擇地集中力量構建一批技術水平高、國家利益大、涉及面廣和非常急需的企業技術標准、行業技術標准和地區技術標准,同時改革標准化工作管理體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制定技術標準的新模式,組建企業技術聯盟以突破外國知識產權和技術標准壁壘,積極推動國內企業在國外申請專利以開拓國際市場,主動參與國際標准化活動以培養國際標准化人才,提高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實施率以積極扶持專利技術專業化。
㈤ 什麼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它包括哪些措施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各國為保證其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而設立的技術法規,技術標准,合格評定程序等等。
技術性貿易壁壘通過國家政府法規制定具有現實意義
內容非常廣泛,技術貿易壁壘之所以成為最主要的非關稅壁壘之一,正是由於他的表象形式為法律,標准,要求,制度,包括產品的供產銷一系列過程。
而且非常復雜,具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佔主導地位。畢竟發達國家出口的是技術,
而發展中國家出口的是密集的勞動力產品。當然會造成嚴重的貿易順差。這也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常採取的措施。
至於說提供的措施,真是數不勝數。
1947年成立的關貿總協定就關注這個問題。《關貿總協定》第二十一條:「一般例外」中規定,締約方為保障人類,動植物和生命健康可採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一條:」安全例外「也規定,締約方為保護國家幾本安全利益可採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