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法》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一、《 公司法 》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所佔比例主要還是經股東協商並在 公司章程 中規定,原公司 法規 定了出資貨幣不低30%,也就是說非貨幣投資可以達到70%以下。 2013年底出台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取消了比例控制。 所以待2014.3.1新公司法正式實施起,將不再對非貨幣出資額的比例進行限制。這樣,理論上非貨幣出資(包括技術)所佔注冊資本比例可以達百分之一百。 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的職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出來的技術,其權利歸職工的單位擁有。有些技術投資項目,投資方沒有弄清對方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就盲目簽約,結果不但投資收不回來,甚至還必須與技術方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所以,在與技術人員個人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未解決的糾紛,投資方就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打算,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 以 專利 技術出資的,必要時可請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及其他專利資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 專利權人 。但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查明其是否該技術的權利歸屬則必須費一番功夫了。當然,比起投資失誤可能導致的數百萬、上千萬損失來說,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和費用去核實被交易技術的權利歸屬,無疑還是非常必要的。 二、詳細約定技術方的出資義務 作為投資方,其出資義務非常簡單,就是把資金交給公司或匯入公司帳號就行了。對於技術出資的情形,出資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資義務,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沒有做出統一規定。一般說來,技術方大致有三類義務: 1.辦理權利轉移手續。這種情況以專利入股居多,由於專利文獻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獻對發明內容披露得足夠詳細的話,就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就行了,無須做更多的事情。我國《 專利法 》規定, 專利權 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了 轉讓合同 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 任何技術轉移都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知識轉移,二是權利轉移。前些年很多企業引進技術人才,人才帶來技術並把它在企業中實施,企業往往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但這僅僅是實現了知識轉移,在法律上企業並沒有獲得使用技術的權利。如果以後該人才離開企業,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許企業繼續使用技術的問題上發生糾紛。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根據技術的具體情況,如果通過閱讀技術資料就可以了解技術的內容和實施技巧,從而生產出合格產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約定由技術方提供與該技術有關的資料,技術方對所提供的技術並不承擔技術指導的義務。若是這種情況,就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哪些技術資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項。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許多技術(特別是非專利技術)並不能充分體現在圖紙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存在於發明者大腦之中的無形技藝、技巧或訣竅等。即使是專利技術,發明人也可能把實施發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這些技術投資入股的,就需要由技術方進行指導,傳授有關的技術訣竅。有的還要由技術方作出樣品或進行試機。 相關的公司技術入股的,我國的《公司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規定這類人在辦理時需要獲得相關的法律文書對自己的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還應對相關的技術進行指導,已達到相關公司能夠進行運營和運轉,對這類技術運用到實際生產中去。
『貳』 純技術入股一般佔多少
這是要看具體情況的,看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有些技術可以佔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於新《公司法》技術入股一般佔多少的問題,我們國家以前的規定最高是百分之七十,但是現在並不是這樣規定的了。理論上來說技術入股的比例可以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所以說技術入股的比例可以佔到很高的,但是最低的標准規定的是百分之三十。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叄』 雙方分別以資金和技術入股合作,投入金額多少及股份如何分配
這要看公司章程或合作協議約定,主要靠合作各方協高約定,但是實際操作中,技術入股佔有股份額在30至40%為宜,一般最高不能超過50%。
技術股是個人以技術加入公司,佔有公司的股份。技術股所佔比列一般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需經國務院同意之後,高技術的可以達到百分之二十五。擁有技術股的人離開公司後,股份不變,除非轉讓掉股份。須注意的是以技術入股後,此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人不再享有該項技術。
(3)公司技術入股運營出多少錢擴展閱讀:
一般單純的技術能佔到20%左右,管理佔得比例更高如果做一家科技型製造企業,只能出技術最多30%股份,如果籌備、預算、經營管理、市場推廣、營銷等一系列都能做只找資金那麼可以佔到60%股份。
股權分配激勵計劃(SIPS)和工資扣存儲存存款計劃(SAYE)。這些可能是國內稅收核準的方案,並且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可以合理避稅,也可以把經濟獎勵和公司的長期繁榮發展聯系在一起。
『肆』 新《公司法》技術入股一般佔多少
我們國家對於公司方面頒布了《 公司法 》,但是公司法在我們國家的規定中是要及時的進行更新的,對於很多的事情肯定有的時候都會有相應的改動。公司入股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就有技術入股。那麼新《公司法》技術入股一般佔多少呢? 一、技術入股一般佔多少 看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有些技術可以佔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 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二、可以用貨幣估值的技術,如 知識產權 等,可以作為公司出資,不能估值的無法作為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新《公司法》技術入股一般佔多少的問題,我們國家以前的規定最高是百分之七十,但是現在並不是這樣規定的了。理論上來說技術入股的比例可以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所以說技術入股的比例可以佔到很高的,但是最低的標准規定的是百分之三十。
『伍』 技術入股合作,該怎麼分成
技術股權是指技術所有者將技術成就作為無形資產進行出資的行為。 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投資者取得股東身份,並將相應的技術成果產權轉讓給公司享受。 技術方可以將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和計算機軟體版權用作投資目標。
那不出錢只出力的股東能要嗎?技術股應該怎麼給才合理?當你和別人一起合夥創業時,對方不出錢或沒有錢,號稱有一身好功夫,用技術入股,也就是你出錢他出技術,你們合夥成立公司,股權要怎麼分才合理?
可以用股權階段分配法,在公司成立之初,商談好技術股東能拿到的,最高股份比例,例如是30%,那麼按照股權階段分配法,將30%的股份再分成3份,每份10%,按照技術股東在公司效力中的實際成果來分階段給與,可以有效地讓你規避,各種合夥前滿嘴大話,合夥後一無是處的所謂的技術股,如果你想把技術入股,與公司風險綁定在一起,那你擬三份協議:
技術入股協議
股東退出協議
股權回購協議
『陸』 技術入股的比例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以工作的方式作為技術入股的。
技術入股的概念指的是以專有技術(專利或者技術秘密)並需要進行鑒證(或者是評估)。筆者參加過幾次技術入股的事宜。呵呵。
技術入股的最高比例原來規定是不得超過20%,最近公司法有修改了,放寬到了70%。
如果你擁有自己的專利或成果就比較容易實現技術入股,如果沒有,以技術秘密入股也是可以的,但相對辦手續要麻煩一點,得鑒證了。
實在沒有技術秘密或者成果專利,如果其他股東允許的話,你不妨以其他方式入股,如激勵股權、贈予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入股。
可以參考以下連結,還有:
《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
另,如果你以專利或者成果技術入股,偶就可以更詳細一點告訴你了:)
應該是這樣的,他們2人的資源各佔10%的股份,首先你們4個人出的錢佔80%,你們4個人所出的資金是佔有80%的股份,也就是說15萬平分到80%的股份里,每10%的資金為1.875萬元,也就是說他們2個人的資源共為3.75萬元,
技術入股所佔份額不得高於全部注冊資產的15%。
首先,關於公司法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公司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是說,技術入股所佔的份額以70%為限。你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入股的技術的評估方式、評估價值和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份額。
其次,關於朋友出你交納的現金的10%。依據法律的規定,我認為只要你們的出資達到最低注冊資本額,與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沖突之處。
第三,關於你說得法人的問題。我認為你說得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經理擔任。
第四,關於技術是否需要股東掌握的問題。技術入股後,技術的所有權為公司,公司的股東,如果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員,比如董事、監事以及經理等身份時,不能因為股東的身份而掌握公司的技術。
看什麼技術了
股份一般是5%(一般是那種很大的公司,比如幾個億的那種)
如果是小公司的話這個就不好說了
最高估計20%左右(這個不確定)
我記得好像有這個說法
工資是另外算得
這個沒有固定的標準的,國家規定技術入股不能超過總股本的70%。只要低於70%都是合理的。技術入股,要充分評估技術的獨創性和實用性。還要考慮萬一技術入股者離開,會對團隊造成的影響。
你的擔心是非常對的。
按法律規定是技術入股和資金投資入股是平等。
你的技術既然作為股份就應按持股比列分紅,若不行你可以降低持股比列。但必須同股同籌。
若按他的做法你吃大虧了,我可以賺了錢也做到它虧損,最後有了你的技術自己搞!
這種入股是沒有明確的規定來確定比例應該佔多少的
最好的評估辦法就是同類型比較
比如你這套技術,如果帶到其它公司去,他們可以給你多少費用
折算為金錢就可以參考了
買斷就是權利人發生變更了,通俗的說,就是專利權給人家了。
技術入股就是權利不方發生變更,權利還是你的,就是許可對方使用了。
新的《公司法》未規定非貨幣出資比例,理論上可以全額非貨幣出資。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