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技術開發費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
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隨著國家大力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原技術開發合同減免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繼續執行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免增值稅。
技術開發合同免稅政策:
1、對於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
2、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睜行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技術開發合同免稅辦理程序
技術合同減免稅由企業申報,經市科技局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核,報省科技廳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具體程序如下:
1、辦理技術合同認定;
2、填寫減免稅申請報告表;
鋒銀3、持技術合同正本一份、技術合同認定證明到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技術轉讓、開發及服務免稅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9]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後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銀早宴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執行。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4.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為加強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中技術轉讓收入計算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並收取價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㈡ 技術服務業有哪些優惠稅收政策
企業如果能掌握核心技術就具有了核心競爭力,就能走的更遠,而為了鼓勵創新,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為科技型企業減稅的政策,引導社會科技創新蓬勃發展。如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相當於企業所得稅減負40%。
今年又將這一利好擴大范圍,5月底,財政部、稅務總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財稅〔2018〕44號文,明確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經認定的服務貿易類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科技型中小企業也有減稅利好政策,那就有企業向我們咨詢,這三種企業的稅收優惠有什麼區別?我怎麼做能夠進一步節稅呢?
1、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前文講過:
關於認定細則今天就不多講。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稅收減免額上不封頂。
2、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其他企業5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其他企業150%)在稅前攤銷。
稅收減免額上不封頂。
3、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優惠有:
在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體系下,技術先進服務企業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從事服務外包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還有一種是從事服務貿易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在享受以上稅收優惠之後,怎麼做能進一步節稅呢?依法誠信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和覺悟,企業避稅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報稅才是企業節稅、避稅的蕞佳選擇。今天在這里就為大家推薦一個合理合法的稅收窪地政策,只要將企業注冊在有優惠政策的稅收窪地(注冊式,不用實地辦公),兩種方式:
a、有限公司(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根據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50%-80%予以財政扶持獎勵;企業所得稅按照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70%-90%予以財政扶持獎勵,特大企業一事一議,蕞高可獲獎勵90%。
b、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這種方式是對於缺乏成本或無法取得進項的企業,可以注冊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對所得稅進行核定徵收,所得稅稅率可降低至2%,綜合稅負3.16%以內,通過納稅籌劃解決企業成本、個人所得稅、分紅等問題。比如開票300萬,只需納稅8萬左右即可完稅。
㈢ 四技服務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四技」業務由原來的免徵營業稅改為免徵增值稅;對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予以500萬元以下免稅、500萬元以上部分減半征稅政策,並將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納入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范圍;對個人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資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對科研機構、高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允許個人遞延至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繳稅;對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相關人員的股權獎勵,實行5年分期納稅政策;企業或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對資產評估增值所得允許5年內分期繳稅。四是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對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給予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並將優惠范圍擴展至有限合夥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夥人。
政策如下
四技」是指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那麼享受的條件有哪些呢?
第一個條件是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肆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第二個條件是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最後,如何享受該政策優惠呢?
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免稅收入是國家優惠政策,對於某些該交稅的經營活動准予其不交稅,有可能是鼓勵此項經濟活動;而不征稅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稅的活動;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並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稅法的一些規定: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於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4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二裂蔽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並銀(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㈣ 技術服務合同可以免稅嗎
一、哪些技術開發合同可以免稅
1、去公司所在的區科委領取技術開發合同的標准樣本,或者去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的網站下載。
2、根據雙方已經訂立的合同為依據填寫標准樣本合同並雙方簽字和蓋章(若雙方訂立的合同是英文需要專門翻譯機構翻譯成中文後加蓋翻譯章)。
3、遞交填寫好的樣本合同同時把雙方訂立的原始合同悶脊作為附件。
4、大約五個工作日左右會得到科委的批復,若通過認證,則取得一張技術開發合同的登記證明。
5、立馬可以將得到科委認證的合同和登記證明遞交到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
6、大約十天左右可以得到批復,若通過,則在合同上會印有"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的合同認定章"。
7、此時已經證明此合同屬於技術開發合同,可以去相關稅務部門申請免營業稅。
8、去稅務局購買印花稅(總金額的萬分之三)貼在合同規定處。
9、去專管員處領取申請免稅的清單和資料(可以免除5%的營業稅和相應的附加稅)。
提交申請後十天左右即可得到稅務局的最終批復(此過程中材料相對簡單)。
10、當得到最終認定免螞清滲稅的通知後,即可開具發票給客戶,並在當月申報過程中填寫免稅金額,以抵消稅款。
二、技術合同標的額有要求嗎
起訴技術合同標的額是沒有要求的,需要視本人的情況來確定,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的,如當事人在正弊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數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額。原告的訴訟請求即本金和利息應是確定的,或者有確定的方法,否則受訴法院不會受理。至於利息計算的起止期限,起始時間一般按約定時間或起訴之時開始計算,截至日期一般為約定期限屆滿之時或實際清償之日。
三、技術開發合同末尾蓋什麼章
合同章主要是有於商務使用的,蓋公章就好了,因為技術協議不能算商務合同,屬於公事中的一種。
技術轉讓合同是需要登記的,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規定,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則是其中一種。
通過上面的文章可以知道哪些技術開發合同可以免稅,想要技術開發合同免稅是要去申請的,不是說什麼情況都可以免稅。
㈤ 技術服務合同免稅條件
技術合同認定免稅有下列條件:1、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2、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3、技笑亮碰術服務。而且,申鍵豎請免稅的技術合同是要走相關的程序,審批通過才碰談可以成功免稅。
㈥ 技術服務合同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技術合同免稅政策: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二、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葯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㈦ 技術服務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