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改革後事業單位參公人員怎麼辦
公務員是參公的,事業單位改革後會有兩種情況:
一.原來的事業單位在改革後依然是參公的,或者改革成為行政機關的,其工作人員的身份會相應地改為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員或者公務員。
二.原來的事業單位在改革後變成企業的,其工作人員的身份會相應地改為企業員工,或者被組織安排到其他參公的事業單位工作。
參公事業單位作為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特點,主要表現為其與行政機關和一般事業單位的區別和聯系。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原則上,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首燃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也就是說,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然而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6條規定,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並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雖然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實行公務員制度,但是一般來說,行政機關的工粗核作人員被稱為「公務員」,而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稱為「參公人員」。
原人事部部長趙東宛在其題為《機構改革勢在必行》的報告中提到人員安排的途徑時指出,「從機構改革試點城市的情況看,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一部分人員隨著改革轉移到經濟綜合監督等需要加強的部門;一部分人轉移到投資公司、行業協會和信息、咨詢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有大多數被分流到事業單位。
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從編制使用上仍然是事業編制,但其管理辦法依據的卻是《公務員法》,而不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簡單的說參公管理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工資福利待遇基本相同,但不是行政編制,也就是說「生鐵」升級成了「不銹鋼」,「飯碗」更鐵了,但不是最鐵的。
「飯碗」更鐵了,收入是否更高了呢?恐怕未必。單位性質雖然變了,但承擔的職能基本不變,變化的當然就是個人身份和待遇了。身份的變化很簡單,一般就是通過過渡資格考試變成跟單位性質一樣的參公管理。至於工資待遇就很有意思了,為什麼呢?且聽小編娓娓道來。
普通的事業單位一般都有管理、專技、工勤三種身份的工作人員,他們因身份的不同,對單位參公有著很不同的看法。對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來說,參公是非常美好的,這意味著職級並行和車補不再是大餅而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惠,而且在幹部提拔交流方面的發展空間也變得更加開闊。對於專業技術崗的工作人員,那就是另一番場景了,參公意味著職稱清零,什麼副高啊、中級啊統統的不算,因為行政機關不認這個,所以職務工資套改往往要從科員算起,整體工資下降個千兒八百的很正常,郁悶也很正常。對於工勤人員,工資待遇變化不大,身份往往也不變(因地而異),對參公他們是最灑脫的,就像是局外人。
事業單位改革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關鍵要從體制機制入手,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調整和規范政事關系。
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
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岩芹掘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改為行政機關或參公;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將逐步轉為企業;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將轉為公益類事業單位,突出公益服務職能,弱化事業單位屬性。所有改革將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後,其人員編制將分成三種類型:
1、過渡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行政機關或參公單位後,其原來行使行政職能的在編人員,將統一通過過渡考試的方式,整體轉為公務員或參公身份。其餘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保留到現單位(已剝離行政職能)繼續從事公益服務職能。
2、繼續保持事業編制。公益一類和大部分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將保持現狀,繼續保留事業編制。
3、取消編制轉為企業人員。部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和高校,將逐步取消事業編制脫離體制,實行合同化管理。其餘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事業單位,主要以自收自支的為主,將全部轉為企業,人員編制除部分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將全部取消編制,推向市場
② 如果事業單位合並,原職務怎麼辦
原職務基本保留。
一、如果你的原來職務有行政級別的,基本上是會保留的。但是如果你原來是某個所的副所長,這個所是處級的事業單位,並入到某個廳。你這個基本上會保留為副處長的。我說這個是省一級的,其他的依次類推。尷尬的是到縣里,因為縣里的事業單位,很多是股級,也有副科級的,這個時候,內設部門的負責人,合並後就很尷尬,基本是不會保留職務了。
二、如果你原來的職務是沒有行政級別的,是不會保留這個職務的。事業單位有事業單位的管理辦法。但是如果你工作年限夠長,專業技術夠高,說不定會職族悉漏務職級並行。享受副科級待遇什麼的,但這個是沒有職務的。
三、其實不必在陸指意這些。事業單位合並之後,基本上原來領導人的職務都會受到影響,因為畢竟還是自己在原單位,一個人負責一個單位爽一些。對於普通人,特別是年輕人,可能影響不大。
綜上,我覺得應該基本會保留的!!!
事業單位改革,機構改革,催生很多新的單位,也有幾個單位合並為一個單位, 誕生新的機構還好,會多出好多領導職務,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但是涉及單位合並,就面臨領導職數削減,原來領導無法安排,那怎麼辦?一般都採用下面幾種辦法:
第一,採取調動崗位,比如衛生局和計生局合並,原衛生局局長任衛計局局長,原計生局局長無法安排,可能會調到其他單位任職,有可能是財政局,也有可能中小企業局,這簡直千差萬別,就看組織部們安排了。
第二,提前離崗,有時單位合並,領導崗位變少,組織部們會採取53歲以上領導提前離崗。提前離崗是基層特色,領導離崗不同於退休,可以繼續保留原待遇,單位各項福利繼續享有,也不需要上班。這樣可以解決燃眉之急,還可以加快領導流動,有利於年輕人上位。
第三,提升一個級別,任非領導職務。比如你原來是科長,單位合並你無處可去,但你以前給單位做過貢獻,單位給你爭取一個副調研員職位,級別和待遇上去了,就是沒有實權了。
還有很兆爛多安排方法,就看組織怎麼安排,最後祝你好運!!!
事業單位被合並,實際上是兩個單位班子會撮合在一起。工作人員還好說,拼拼湊湊總不會下崗。
當然,如果當地給提出,離職之後給補償金的方案也是可以的,不過沒有幾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會選。
但是對於領導就不一樣了,合並之後一般會採取精簡,相應領導職數減少。這種問題職務應當是怎麼變化呢?
首先必須服從領導。組織部門怎麼安排,就怎麼執行。一般首先安排主要領導崗位,如果實在都符合條件,就會安排局長和書記分開這種模式。但是這種模式的情況下,實際上還是多數局長是一把手。
實在不好同時安排的情況下,當然也有轉任的情況,將一個領導調到其他部門擔任領導職務,但是相應的級別是不變的。
另外,還有一些可調整的職務,比如紀委書記、委員,這些既可以是副局級幹部,也可以是正局級幹部,沒有太嚴格的限制。
另外也有一些單位,雖然是下屬單位,但是級別很高,可以安排領導職務。比如多地的社保部門雖然是事業單位,但可能是正局級單位。另外實際上社保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大板塊業務甚至都可以獨立出來單獨成立單位。
組織部門一般也會安排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具體工作有單位內部自行安排。 擔任非領導職務後,也可以選擇提前離崗。
現在已經不在追求幹部年輕化了,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來說,年紀大一點的人更有經驗,更穩重。畢竟未來延遲退休可能率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必須做好提前適應。
其實事業單位撤銷合並後,幾乎所有的人都會做到妥善安置,所以不用太擔心。
單位合並後,職務怎麼辦?
單位合並,有以下幾種方式:
1、掛牌機構: B單位成為A單位的掛牌機構,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並入A單位,和A單位一塊牌子,兩套人馬,單位名稱規范為:A(B),原機構、職能、編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來的領導職數,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職一般也只會給A單位增加一名專管B單位事務的副職,其它副職也取消了。
2、合並。 B單位消失,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合並到A單位,不在保留B單位名稱,B單位的領導職務也同機構一樣同時取銷。
3、下屬單位或內設機構。 B單位合並到A單位內,成為A單位的下屬機構或者內設機構,一般級別、機構名稱、人員、編制、領導職務都不會發生變化,和原先一樣,只不過多了一層隸屬管理關系。
在1、2兩種方式中,會發生兩個問題:
1、超職數。 原來的領導職務減少,導致新單位領導職數超限。一般情況下,機構改革過程中,允許短時期內超職數情況的存在,這也就是我們曾經在省廳改革過程中看到的一正八副、一正九副等現象出現的原因。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後一兩年內,組織部門會通過調任,解決超職數配備問題,新單位的領導職數會嚴格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執行。
2、混編。 尤其是事業單位合並到行政機關,會出現機關內存在事業編制的現象,即「機關事業」編,這個名稱在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上是不允許存在的,是臨時處置措施,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混編混崗」。機構編制部門也會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後一兩年內,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把「機關事業」編調整為行政編制。
如有機構編制方面的問題,可私信解答。
兩個事業單位合並,如果在原單位有一定職務,不一定能夠安排原任職務,但會保留相應級別。具體如何安排,主要看合並後新單位的屬性或上級的意圖。比如合並後的單位屬於技術性的,具備高級技術專長的人員就可能會繼續委以重任,但主要還要以上級機關的人事安排為准。
事業單位合並,通常情況下都會在合並之初先發布新的組織架構以及單位合並後的人員安置辦法,並對新單位中的各崗位職責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事業單位人員的原職務會一並撤銷,通常都不會保留,而是根據新單位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具體要參考新單位合並的性質和個人工作安置情況來定。
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分流安置工作通常分為一下幾種情況:
第一、對無法安置在事業單位的人員,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符合國家退職條件的人員,會直接給辦理退休,或者經單位審批提前辦理提前內退或者退職手續。
第二、對於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者核減編制中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員,按相關規定發放補償金,由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事業單位合並後,屬於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雙向選擇,繼續留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對於單位被整編後無空缺轉公務員行列而進入其他事業單位的,可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在新單位就職,執行新單位的工資職稱和福利待遇。
第五、如果由原事業單位整編後轉為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則由新企業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管理制度。
綜合以上情況, 不管是在編還是非在編的人員,在事業單位合並後,原職務都是會被撤銷,並重新任命。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所有看法,希望對題主能有幫助,也歡迎大家在評論區里一起討論。
機關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合並,人員職務安排基本上會釆取拉長板凳的做法,保留現狀不變,然後通過退休、調整逐步消化,直至達到合並方案中的定崗定編要求。
一、主要領導職務安排 。原來兩個單位的主官在單位合並後,一般會安排一個當局長,一個當書記,具體誰當局長誰當書記看個人實力和單位強弱而定,單位原來強勢且領導實力雄厚的,一般當局長,另一個則任書記。其他副職,年齡快到點的改任非領導職務,年輕的該調整的調整到其他單位,不調整的大多保持現狀,只是分工略有調整罷了。
比如我們這里的文化局、廣電局、新聞出版局合並為文新廣局,廣電局的局長就當了合並後的文新廣局局長,文化局的局長任書記,新聞出版局的局長直接改任調研員,其他副局基本保持不動,前前後後算下來,一個新的文新廣局班子差不多二十來號人。這兩年經過消化,書記調到其他局當局長,其他副職退休的退休、調整的調整,才逐步回復一正八副的格局。
二、一般幹部的安排 。基本上是一塊牌子幾套人馬,不需要合並的科室,原來干什麼的還繼續干什麼,合並後的科室,遵循上述原則,誰強誰當科長,比如辦公室,主任誰當主要取決於局長是誰,其他科室大休如此,一看分管領導,二看主要領導。至於普通科員,更加不用考慮這些了,無非當一塊磚頭,哪裡需要哪裡搬。
事業單位改革中,不乏出現裁撤、合並、降、升格等政治現象。事業單位合並後,科級以上事業幹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幹部管理部門為其改任職務。如縣區內科級事業單位合並後,作為縣管幹部的科級事業幹部,由縣、區黨委公布任免令,任命其新職務,免去原單位職務;地級市內縣處級事業單位合並後,由市委公布的新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按照組織程序對原科級事業幹部職務進行調整,並向相關部門備案。
科級以下事業幹部,有行政職務的為股級幹部,分為正股級和副股級,只存在於縣區科級事業單位。單位合並後,股級幹部比較尷尬,原任職務無文件免除,新職務可能出於各種錯綜復雜的人事遲遲不公布。按常規,理應在新單位「三定」方案報地方黨委編辦審批後,先由單位領導班子研究,確定人選;再根據單位在黨政中的隸屬關系,報請組織部或人社局對相關人員進行考察;最後由主管部門出具正式的任命文件,公布股級幹部職務。
600多家單位整合為65家,事業單位合並後大量職工要失業?
在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推進的過程中,時刻牽動著3000多萬事業單位職工的心,其中影響最大的,除了編制改革,就是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機構改革指幾個機構合並誕生新的機構,合並後部分事業單位會被壓縮、撤銷。
從去年至今,遼寧省大力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其中省直機構659家公益性事業單位,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原則,將職能相近的單位合並,已整合為65家大型事業單位,共撤銷事業單位1171家、收回事業編制15萬名。
這組數據可見事業單位合並整合速度正在加快,遼寧省改革頗有成效,不僅減輕了政府償債壓力和財政供養負擔,提高了人員工作效率,還使職工收入有大幅增長。
不過人員安置的問題依然讓人擔憂,隨著合並整合速度的加快,原單位職工該何去何從,是否會有大量職工面臨失業、下崗的風險。
對於這些職工,有三條調動崗位、提升級別任非領導職務、提前離崗三條出路可選,離崗和無法另行安排的人員會發放補償金。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改革的步伐在逐漸加快,部分事業單位合並已經成為必然之勢,很多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比較關心如果事業單位合並,原來的職位會怎樣?這部分人會不會面臨失業或者其他?
事業單位改革中的合並包括:編制壓縮、單位撤銷。事業單位合並之後新的單位對於編制以及人員都有定額,對於合並過程中剩下的員工,已經到達退休年齡或者不適合該工作,滿足相關退休條件的,允許其辦理退休手續。對於不適合在新單位新崗位的職員將會通過補償的方式,進行辭退。適合調崗的職員可以通過申請調到其他單位任職。
已經面臨撤銷的事業單位職員怎麼辦?基本上和重組的事業單位安置差不多。
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發表不同觀點。
③ 國有農場土地被轉讓後,員工如何安置
對於國營農場擁有土茄轎地的農工,土地被徵收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土地的原來用途並結合當地情況對其予以補償,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安置方式可以為貨幣安置、土地置換安置、養老安置等。對於那蠢納畝些與國營農場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土地的職工,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其予以安置,諸如勞動關系的轉出,另行安排其他工帶森作,繼續繳納社會保險等。
④ 國有企業縮編 多餘中層幹部怎麼辦
可以綜合考慮個人意願、工作經歷、經驗特長、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考慮多渠道安排:
1、內部競聘:拿出目前缺員的崗位,組帆差織內部競聘,讓富餘人員公開競聘,擇優錄用
2、任調研員:中層管理人員退職後,可圍繞企業經營戰略、市場營銷、安全管理、科技進步、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有關問題開展調研,參與單項工作或臨時性工作。
3、態滑皮轉聘其它崗位:結合個人經驗特長,轉聘到專業技術崗位、普通管理崗位,承擔具體管理或技術工作。
4、內部退養:年齡偏大的退職中層管理人員,讓數經自願申請、組織批准,可安排離崗休養。
5、內部休崗、自謀職業:凡有自主創業意願的員工,可自願提出內部休崗申請,經公司批准,簽訂內部休崗協議,公司發放生活費,雙方繼續按比例繳納社保。
⑤ 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
法律分析:各地農業農村(農墾)、財政、教育、衛生健康、民政、人民銀行分行等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按照《實施方案》和本省(區、市)相關改革方案的要求,對標農業農村部與各墾區簽訂的《2018年深化農墾改革責任書》和《2018年深化農墾改革計劃書》,精準發力、補齊短板,全力以赴確保年底前將國有農場承擔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納入地方政府統一管理。尚未納入地方政府統一管理但已與屬地政府達成協議或出台具體改革方案、明確改革路徑和時間的,要盡快落實務實措施,確保改革按時到位。蠢態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在年底前全面完成的,必須實現農場生產經營職能與社會管理職能內部分開,並於年底前與地方政府簽訂辦社會職能改革協議或出台具體改革方案,明確下一步推進改革的工作舉措和時間安排。
法律依據:《關於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一)改革范圍。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范圍,芹檔襪主要包括國有農墾企業、監獄農場、勞教(戒毒)農場、國有農牧漁良種場(小三場)等,不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華僑農場和國有林場。
(二)主要政策。將國有農場承擔的屬於政府職能范圍的事務,包括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社區管理等職能,移交給當地政府承擔和管理。對個別具有戰略地位或遠離城鎮等客觀條件不具備將辦社會職能交由當地政府管理的國有農場,以及分離後管理成本更高的,可以不進行分離,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適當補助,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各地和有關部門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具體內容。
(三)做好資產移交工作。對國有農場移交給地方政府管理的辦社會職能機構,其資產原則上以移交前一年國有農場財務決算數為依據,整體移交,無償劃轉,並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關系。鼓勵競爭性辦社會職能機構通過市場化改革進行分離。
(四)妥善安置有關人員。各地要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認真研究制定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人員安置政策,妥善做好相關人員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五)統籌社會事業發展。地方各級政府要充嫌激分考慮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將國有農場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統一規劃,加強社會事業經費保障,合理調整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布局,提高社會事業整體效益,推進各項社會事業全面協調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