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內蒙古自治區農用種子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用種子管理、保證種子質量,維護種子生產、經營秩序,保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農業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用種子,是指糧食、油料、棉花、蔬菜、瓜類、果樹、麻類、葯材、煙草、綠肥、草本花卉等播種用的籽粒,也包括其他繁殖用的根、莖、苗、芽和果實等材料。第三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用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用種子工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種子工作的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種子生產和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
(三)掘鉛做好市場預測、信息服務和種子產購銷協調工作;
(四)管理農作物新品種引進、區域試驗、生產示範和種子生產、加工、質量檢驗等技術工作;
(五)簽發和管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
(六)依法查處生產、經營種子的違法行為;
(七)培訓種子管理和技術人員。
種子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中國種子管理員證》,佩戴《中國種子管理》胸章。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良種生產、推廣列入農業生產發展規劃,對種子建設的投入應當列入計劃和預算。第六條在種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種質資源管理、品種選育與審定第七條自治區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搜集、整理、鑒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區農業科學院負責。
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必須將引種名稱、說明書及適量種子,送交自治區農業科學院登記、譯名、編目,並報中國農業科學院備案。
向國外提供或者交換、出售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分類管理辦法辦理。第八條農作物新優品種引進,由自治區、盟和設區的市種子管理機構統籌安排,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辦理。
從國外引進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引種和植物檢疫的規定辦理,並進行檢疫和隔離試種。第九條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農業科研、教學、生產單位和種子管理機構進行。
鼓勵支持科技人員和農民選育優良品種,加快品種更新更換,防止種子混雜和退化。第十條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由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委員判猜好會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農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專家和科技人員組成。
盟、設區的市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負責新優品種的初審和推薦。
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自治區內選育和由區外引進的品種,須經審定、認定通過,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後方可推廣應用。第十二條農作物新優品種引進、試驗、示範、審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農業事業費預算。
預備試驗、區域試驗、生產示範及報審品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種子生產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立種子生產基地,實行專業化生產。種子基地包括原良種場、特約種子村、種子戶及其他繁種基地。第十四條種子生產應當適應農業發展的需要,生產適銷對路的高產優質品種。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應當與生產單位、農戶及需種單位簽訂種子產購銷合同。第十五條從事商品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嚴格執行農作物品種標准和良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第十六條從事商品種子生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規模的種子生產基地和繁制良種的隔離、栽培條件;兆游
(二)有直接參與和熟悉種子生產的農業技術人員;
(三)生產種子的品種,必須是審定通過的品種;
(四)生產的種子,必須納入當地種子管理機構的計劃。第十七條雜交種子和常規種子的原種,由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制定計劃,組織生產;雜交種子親本,由盟、設區的市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組織提純復壯和繁殖;雜交種子制種和常規作物原種,由旗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生產;蘇木鄉鎮農業綜合服務機構可代繁種子。
常規作物良種在農業技術部門指導下實行多渠道生產。
❷ 內蒙古、陝西出現高溫天氣,當地採取了哪些抗旱助農措施
高溫對農作物的影響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乾旱的情況下,還出現高溫的現象的話,那麼農作物的生長可能就會不好的結果。而夏季來臨,各個部分地區也發生了高溫現象,尤其是內蒙古,陝西這兩個地區,出現了大幅度的高溫氣候。並且在乾旱天氣急劇熱烈的橋培團情況下,那些農作物也正在頑強的抗爭著,當地的人員也對此情況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那麼對於內蒙古和陝西採取了什麼措施來抗旱助農呢?下面小編大家說一說。
總之,對於這次的高溫天氣,陝西和內蒙古也積極做出了應對措施。不僅幫當地群眾解決了很多用水困難的問題,而且也為這些農作物在一定敏橘范圍上能夠積極的成長發揮了作用。以上就是小編的說法,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❸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牧民負擔的監督管理,保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牧民負擔,調動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大純裂》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牧民負擔,是指農牧民除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外,依法所承擔的嘎查村提留、蘇木鄉(包括鎮,下同)統籌費和勞務(農村牧區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以及其他費用。
繳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費用和勞務,是農牧民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拒交或者拖欠。除此以外要求農牧民無償提供財力、物力和勞務的,均為非法行為,農牧民有權拒絕,並可以向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第三條農牧民負擔要兼顧國家、集體、農牧民三者的利益,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則,採取總量控制、定項限額、財務公開、民主監督的管理辦法。嘎查村提留、蘇木鄉統籌費和勞務應當納入農牧業承包合同進行管理,嚴格實行預決算制度和農牧民負擔監督卡制度。第四條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農牧民負褲游擔監督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蘇木鄉人民政府主管本蘇木鄉的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牧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單位涉及農牧民負擔的規定、措施,對涉及農牧民負擔的部門、單位及個人進行專項審計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農牧民負擔的案件,承擔農牧民負擔管理指標的調查統計和匯總分析,培訓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各級監察、財政、工商、物價、審計、司法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農牧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和支持發展農村牧區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經濟實力,提倡在有條件的地方由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承擔本嘎查村、蘇木鄉范圍內集體和民辦事業的費用,減輕農牧民負擔。第二章嘎查村提留、蘇木鄉統籌費、勞務的標准和使用范圍第六條農牧民直接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嘎查村提留和蘇木鄉統籌費(不含嘎查村、蘇木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繳納的利潤),以蘇木鄉為單位,以國家統計局批准、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牧區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和計算方法統計的數字為依據,不得超過上一年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五,其中蘇木鄉統籌費不得超過上一年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二。
受災嚴重地區的嘎查村提留和蘇木鄉統籌費總額必須控制在上一年的額度之內,不得突破。該減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減免。第七條嘎查村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
公積金,主要用於嘎查村農田水利、草牧場基本建設、造林治沙、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和興辦集體企業。
公益金,主要用於嘎查村五保戶供養、特別困難戶補助、合作醫療及其他集體文化、福利等事業。
管理費,主要用於嘎查村幹部報酬及其他管理性費用,但不得超過嘎查村提留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三。第八條蘇木鄉統籌費用於嘎查村和蘇木鄉兩級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建嘎查村和蘇木鄉道路等民辦公助事業。
用於嘎查村、蘇木鄉兩級辦學的經費(即農村牧區教育事業費附加),不得少於蘇木鄉統籌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第九條農村牧區義務工,主要用於植樹造林、防汛搶險、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公益事業。按照標准工日計算,每個農村牧區勞動力每年承擔五至十個農村牧區義務工。因搶險救災,需要增加農村牧區義務工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第十條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草牧場基本建設、植樹造林、防沙治沙和農牧業開發建設。按照標准工日計算,每個農村牧區勞動力每年承擔十至二十個勞動積累工。有條件又確實需要適當增加勞動積累工的,必須經旗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個。第三章嘎查村提留、蘇木鄉統籌費、勞務的提取和監督滾閉管理第十一條嘎查村提留、蘇木鄉統籌費主要按照農牧民從事的產業和經濟收入承擔。
農牧民承擔的嘎查村提留、蘇木鄉統籌費和勞務,應當納入農牧業承包合同,按照承包合同履行義務。除實行專業承包和招標承包的,按照專業承包合同和招標承包合同履行義務外,所有承包耕地和草牧場的農牧民的全部承包費都在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限額比例之內。
經營個體工商業和私營企業的,應當在稅後利潤中,以稅務部門計稅核定的經營額度,按照當地蘇木鄉人民政府規定的不超過百分之零點五的比例(不含地方教育附加費),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嘎查村提留和蘇木鄉統籌費,但不計算在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限額比例之內。
❹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的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4號),設立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發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全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牧業機械化、農墾、鄉鎮企業等農牧業產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訂涉農涉牧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和辦法。
(二)承擔完善農村牧區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深化自治區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組織擬定自治區農牧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健全農牧業行政執法體系;扶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農村牧區土地(草場)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農牧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三)負責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准化、規模化生產,按照自治區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計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自治區財政廳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組織落實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主要畜產品質量升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畜牧業優化區域布局,指導標准化、規模化生產;負責奶業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畜牧來生產預警監測及防災減災工作。
(五)負責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畜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訂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制定鄉鎮企業發展規、計劃,指導縣域經濟發展;指導鄉鎮企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六)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發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審核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評價標准,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葯、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農牧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作物病蟲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承擔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動植物防疫檢疫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全區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發布疫情、組織撲滅工作;負責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獸醫醫政、獸葯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拔;提出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負責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工作,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承擔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工作,開展農牧業統計,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一)負責制訂自治區農牧業科研、農牧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按分工組織實施農牧業重大專項科研,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的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牧業先進技術,開展農牧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和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村牧區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從業資格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宜牧灘塗、宜農宜牧濕地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漁業水域漁業權益,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四)負責實施農牧業生態建設規劃、草原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指導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導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牧業、農村牧區節能減排,承擔農牧業水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❺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快農業的科技進步,促進農業實用技術的應用,發展高產、優質、低耗、高效的現代化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畜牧業、林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單位、群眾性科技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將農業技術推廣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落實農業技術推廣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和服務網路,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第四條旗縣以上農業、畜牧業、林業、漁業、水利、農機、氣象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工商、教育、供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科技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指導。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五條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包括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院校、群眾性科技組織、嘎查村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農牧民技術人員和社會各方面興辦的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實體。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應當以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重點,逐步建立健全以旗縣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中心,蘇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基礎,群眾性科技組織、嘎查村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和農牧民技術人員為補充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網路。第六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推廣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的國家事業單位,編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業務接受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業、畜牧業、林業、漁業、水利、農機、農牧業經營管理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設。任何機關和部門不得擅自撤銷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
蘇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和人員調配,應當徵得上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的同意。第七條旗縣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農業技術推廣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和技術標准、技術規程,負責實施本級確定和上級下達的重點農業技術推廣項目;
(三)負責引進、試驗、示範、推廣農業新技術、新品種,配合和參與在本地區開展的農業科研活動;
(四)參與農業科研成果的鑒定、評獎和實用技術的審定;
(五)宣傳普及農業科技知識,培訓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開展農業技術推廣的交流活動;
(六)通過提供技術、信息、咨詢、物資服務,引導農業生產者採用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方法;
(七)指導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群眾性科技組織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第八條蘇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下達的任務,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和項目;
(二)向農業生產者宣傳、示範、推廣農業新技術;
(三)對農牧民技術人員、科技示範戶和農業生產者進行實用技術培訓;
(四)指導嘎查村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農牧民技術人員、科技示範戶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五)為農業生產者提供農業科技和經濟信息,開展經濟技術綜合服務。第九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科技人員,主要從農業大中專院校和在職科技工作者中選配,也可以從達到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的農牧民技術人員中招聘。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農牧民技術人員中招聘專業科技人員,必須經旗縣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統一考試、考核合格後,擇優聘用。受聘人員享受國家專業科技人員的同等待遇。第十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按照確定的編制配備人員,其中專業科技人員的比例要達到80%以上。未達到要求的,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三年內達到。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沒有專業知識和技術的,必須經旗縣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達到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的,方可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