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可以一直留在部隊
在部隊長期服通常為以下兩種情況:
1選晉士官
2考學提干
選晉士官是最容易的,各銜級服役期不同,士官本級服役期滿後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和部隊需求,選擇選晉更高一級或是退出現役,按照服役年限可以選擇轉業、自主擇業或退休,通常情況下服現役滿12年以上轉業,普通士官很難達到自主擇業和退休的年限。
考學提干標准相對較高,軍校畢業後以軍官(幹部)身份服役,按照服役年限可以選擇轉業、自主擇業或退休。
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1988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14號令發布根據1993年4月27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10年7月21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2010年3月29日中央軍事委員會常脊型液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隊伍素質,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現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規定,經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並依照本條例規定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士兵必須牢固樹立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刻苦鑽研軍事技術,熟練掌握武器裝備,具備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過硬本領;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條令、條例,尊重領導,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隨時准備打仗,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租森主管全軍的兵員工作,各級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的兵員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軍隊做好兵員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現役管理
第五條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履行兵役義務,必須經縣級兵役機關批准。
士兵服現役的時間,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櫻物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
第六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
第七條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從軍隊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中任命,也可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條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分級服現役年限為:初級士官最高6年,中級士官最高8年,高級士官可以服現役14年以上。初級士官、中級士官在本級最高服現役年限內,按照崗位編制規定確定服現役時間。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批准許可權為:初級士官由團(旅)級單位批准;中級士官由師(旅)級單位批准;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批准,批准前應當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各單位應當將批準的士官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登記注冊。
第九條士官擔任除副班長、班長以外的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必須經軍事院校培訓。
士官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職務的,應當經相應專業技術培訓,並達到規定的技能等級標准。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應當經入伍訓練和任職培訓。
第十條士兵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的,由營級單位的主官任免。
戰斗中,因傷亡影響作戰指揮時,連級單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的職務,但戰斗間隙應當立即上報備案。
士官擔任除副班長、班長以外的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條士兵的調配使用,應當嚴格按照編制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士兵在軍、師(旅)、團級單位范圍內調動的,由調入和調出單位的共同上一級司令機關批准;在軍區級單位范圍內跨軍級單位調動的,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兵員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跨軍區級單位調動的,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新入伍的士兵,必須經入伍訓練;專業技術兵必須經3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培訓;班長必須經3個月以上的集訓。
第十四條部隊應當每年對士兵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士兵使用、晉升、獎懲和選取士官的依據。
第三章士兵的軍銜
第十五條士兵軍銜按照兵役性質分為:
(一)士官: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
(二)義務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條士兵軍銜按照軍銜等級分為:
(一)高級士官: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
(二)中級士官:四級軍士長、上士;
(三)初級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中,列兵為最低軍銜,一級軍士長為最高軍銜。
第十七條海軍、空軍士兵的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第十八條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以本人所任職務、服現役年限和德才表現為依據。
第十九條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
(一)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
(二)初級士官:上等兵服現役期滿選取為初級士官的,晉升為下士;下士期滿3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中士。
(三)中級士官:中士服現役期滿3年選取為中級士官的,晉升為上士;上士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四級軍士長。
(四)高級士官:四級軍士長服現役期滿4年選取為高級士官的,晉升為三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二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一級軍士長。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軍銜等級,根據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確定。
軍隊院校士官學員畢業時的軍銜晉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軍銜等級確定。
第二十條士兵軍銜應當按照規定的服現役年限晉升;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為班長職務的,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第二十一條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
(一)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批准;三級軍士長由軍級單位的主官批准;四級軍士長、上士由師(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軍銜由連級單位的主官批准;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擔任班長職務晉升為上等兵軍銜的,由營級單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條兵的軍銜的授予、晉升,由連級單位的主官隊前宣布;士官軍銜的授予、晉升,由批准單位的主官以命令下達。
第二十三條士兵在院校和訓練機構學習期間軍銜的晉升,由本人隸屬單位辦理。
士兵住院治療期間軍銜的晉升,由原單位辦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傷致殘住院或者病休時間,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的,軍銜暫緩晉升,暫緩期限不得少於半年;醫療終結後符合條件繼續服現役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四條士兵涉嫌違法違紀被依法審查期間,軍銜暫不晉升;經審查沒有違法違紀情形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五條軍銜高的士兵與軍銜低的士兵,軍銜高的為上級。軍銜高的士兵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士兵的,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二十六條士兵必須按照規定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軍銜標志。
第二十七條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第四章士兵的獎懲
第二十八條對在作戰、訓練、執勤和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顯著成績,以及為國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較大貢獻的士兵,應當給予獎勵。獎勵的項目、條件、批准許可權和實施程序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紀律和故意或者過失給國家、軍隊和人民造成損失,或者在群眾中產生不良影響的士兵,應當給予處分。處分的項目、條件、批准許可權和實施程序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受除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級兵役機關;受開除軍籍處分的,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接收。
第五章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義務兵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按照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
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其基本工資由軍銜級別工資、軍齡工資組成,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
第三十二條士兵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和擔任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士兵,按照規定發給職務津貼。
士兵代理軍官職務期間,按照規定發給與其代理職務相應的崗位津貼。
第三十四條士兵在服現役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妥善安排特殊崗位士兵的療養。
第三十五條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六條士官家屬的隨軍、就業、工作調動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高級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准予落戶。部隊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調動的,隨軍家屬可以隨調。
第三十七條士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未隨軍的,由軍隊發給分居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士官犧牲、病故的,其隨軍家屬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犧牲、病故軍官的隨軍家屬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士官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和房租補貼。家屬隨軍的士官,實行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的住房政策,具體辦法由軍隊有關總部規定。
士官未隨軍配偶來隊探親,由團級以上單位按照規定提供臨時來隊住房。
第四十條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與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親假期不含途中時間,往返路費按照規定的標准報銷。
對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適當增加假期,具體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第四十一條執行作戰任務的部隊的士官停止探親和休假。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應當立即結束探親、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士兵退出現役
第四十二條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出現役: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三)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四)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第四十三條服現役期限未滿的義務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條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現役。
第四十四條戰時,士兵因傷病住院治療後,經醫院證明不宜繼續服現役的,不再介紹回原部隊,由軍隊醫院或者後方團級以上單位辦理手續退出現役。
第四十五條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規定發給退出現役補助費;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士兵退出現役在返家途中違法違紀的,沿途軍事機關應當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勸阻制止;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退伍義務兵和復員士官,應當自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內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評定殘疾等級的,應當在60日內向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轉接撫恤關系。
第四十八條對退出現役的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條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服預備役的,由部隊確定其預備役軍銜。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㈡ 當兵怎麼樣才可以留在部隊
一般情況下,在部隊服役期間表現良好無特大的違紀狀況發生。本人自願,部隊專業需要。按照兵役法規定可轉為士官。一般來說有專業的單位比步兵單位需求的士官比例要大,相對的名額也會多。不過現在部隊一般不看重表現,也不怎麼太注意專業特長,意思就是說地球缺了誰都照樣轉。所以想留部隊就需要自己動動腦筋,比如找找關系花點錢。目前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武警)一級士官工資最低也有1800左右,傷保,醫保都有,還有住房基金。我退伍的時候三年的住房基金就13000左右。這樣的待遇如果是比較清閑的單位(如有專業的單位,或者是機關兵)就比較願意轉士官。步兵單位名額雖然少,但是也是競爭力比較大的地方,轉士官的名額少就意味入黨的名額也信盯少。因為這些都是按照百分比規滑閉和定的。如果你找人使了銀子一般都有「機動名額」。轉士官是留在部隊比較輕松的辦法。但是留不長。 考學也是個選擇,如果你學習成績還可以,部隊再認識點人,你可以在第2年的時候報名考軍校。部隊會單獨給想考學的人的安排在一個考學班。讓這些人盡量多點時間復習。這個比轉士官難。但是在軍校畢業了下部隊就是幹部(士官學校除外)。缺點是你要付出很多「物質」上的東西。 提干是基本上文化程度不高,在部隊有突出表現,比如見義勇為,在演態拍習中表現突出,軍事技術上特別過硬的等等還有原則上立一個二等功或者2個三等功都符合提干條件。但是只是說說而已,符合這條件的人太多了不能全都給提干指標。就需要你自己想「辦法」。缺點就是見義勇為風險比較大,不是很容易提干。去年汶川地震的時候有及格提乾的。因為搶險救災多給了幾個名額。還有抗擊南方冰雪也給了提乾的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