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機械工業部印發《關於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和促進機械工業的技術進步,加強對外交流,確保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秘密,保證國家安全和政治經濟利益不受損失,特製訂本規定。第二條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秘密是黨和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機械工業職工,有義務嚴守保密規定,保護機械工業科學技術的秘密不受損失,堅決同失密、泄密的行為作斗爭。第三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是針對國外的,應該保密的事項,必須確保秘密,對於可以出口或控制出口(包括參觀、技術交流等)的秘密技術,要做到以秘密技術換取相應的秘密技術,或者要對方承擔一定的物質保證條件,做出不泄密、不擴散的承諾;對內要把科學技術的新成就,看成是整個國家的財富,在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前提下,適時地、充分地進行交流和推廣,主動、積極地提供有關的保密資料,不允許借口保密搞技術封鎖。但使用單位和人員應承擔保密的義務。外國科學技術資料,除與對方簽訂的協議中有規定或資料來源需要保密的以外,要提供給全行業使用,不許保密。第四條凡具有較高技術、經濟價值的科技成果(包括:產品、材料、工藝和新技術等)、論文、資料、文件及關鍵技術的核心部分和實物,以及尚未公開或不準公開的事項,均屬機械工業科學技術保密范圍。
(1)未公開的科學研究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攻關項目以及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提供的大型、關鍵、成套設備;
(2)創造發明或可能成為創造發明的事項或階段性成果的核心部分;
(3)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科研、設計、生產、技改、環保、安裝、勘測中的關鍵技術、重要數據、技術訣竅;
(4)我國獨有或具有重要技術、經濟價值的測試技術、工藝方法、新材料研製、計算程序、開發的軟體、配方、圖紙等;
(5)國外雖有,但屬於技術封鎖(或保密)的項目,我們通過研究或有關渠道而取得的重要成果或技術;
(6)對促進機械工吵弊業技術進步和科學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新理論、新發現、新設想、新苗頭,暫時不宜公開的部分;
(7)未與外資合作或未由外資承包調查、勘探、設計、開發工作的地質、產品、工藝等資料、圖紙、成果等;
(8)有關國防、軍工產品的規劃、計劃、科研任務以及特別交代需保密的科技事項;
(9)重大技術事故的情況及事故分析資料;第五條密級劃分。
機械工業科學技術密級的劃分,應視性質、用途、作用、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失、泄密後對國家政治、經濟、技術、安全影響和損失的大小,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一)絕密級:
(1)危害國家安全或對國家政治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2)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的或者具有突破性的科學技術成果;
(3)我國特有且經濟價值很高的傳統工藝、技術訣竅。
(二)機密級:
(1)能顯著提高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能力的科技成果;
(2)對開拓和擴大我國產品國際市場有重要作用的科學技術成果;
(3)失、泄密後可能使外國產品佔領我國內市場,阻礙或壓制我國內同類產品發展的科學技術成果。
(4)有關國防、軍工及科學技術的全面情況的資料、規劃、計劃、項目清單。
(三)秘密級。
(1)具有一定經濟價值,能夠擴大我國產品國際市場的科技成果;
(2)可用來換取國外先進技術的科技成果;
(3)引用國外技術資料自行研究成功的新產品、新工藝等,對外公開後可能造成專利或技術權益糾紛的事宜;
(4)認為失、泄密後會造成技術、經濟上一定損失的其他科技事項。第六條密級劃分的審批許可權。
(1)發明項目,國家批準的科技進步獎項目,自然科學獎項目,由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提出密級劃分意見,經專業歸口局研究確定,報部審核後報國家科委批准。
(2)可能成為發明項目的階段性成果或機械工業部批準的科技進步獎項目,國外沒有或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及工藝(包括傳統工藝)和技術(包括技術訣竅)項目,其密級劃分,由完成單位研究確定,報專業歸口局審核,經機械工業部批准,報國家科委備案。
(3)企事業單位或歸口專業局、省市廳局獎勵和管理的科技成果及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項目的保密及其密級劃分,由負責完成項目的室、組提出意見,由企、事業單位或歸鬧碰敗口專業液顫局、省市廳局審核批准,報機械工業部備案。
❷ 國家保密技術研究所的主要工作領域
1.研究制定國家保密標准和閉念老技術規范
2.研究開發網路安全保密技術檢查與防範產品
3.研究開發電磁泄漏發射檢查與防範(TEMPEST)產品
4.研究開發通信保密檢查產品
5.涉密信息系統方案設計和建高頃設
6.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
7.信息安全保密產品測評
8.信轎升息安全和保密技術咨詢服務
❸ 專有技術的保密措施
①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訂立保密條款。對違反此條款者,可以不履行合同為理由,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②要求本企業雇員保護本企業的技術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侵犯專有技術的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處罰規定。如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包括專有技術),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技術秘密的法律保護,一般屬於民事訴訟范圍。
❹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規定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促進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是指科學技術規劃、計劃、項目及成果中,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國家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以及個人開展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安全,又促進科學技術發展。
第五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同伏州步規劃、部署、落實、檢查、總結和考核,實悉廳大行全程管理。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七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學技術保密防護措施,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加強科學技術保密檢查。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 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後可能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科學技術事項,應當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削弱國家防禦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國家科學技術國際競爭力;
(三)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
(四)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密級應當根據泄露後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損害程度確定。
除泄露後會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特別嚴重損害的外,科學技術原則上不確定為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學技術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國內外已經公開;
(二)難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圍;
(三)無國際競爭力且不涉及國家防禦和治安能力;
(四)已經流傳或者受自然條件制約的傳統工藝。
第三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符合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省級機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授權,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條 機關、單位和個人產生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科學技術事項時,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依照下列途徑進行定密:
(一)屬於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根據定密許可權自行定密;
(二)不屬於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機關、單位,向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上級機關、單位提請定密;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向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提請定密;沒有業務主管部門的,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三)個人完成的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科學技術成果,應當經過評價、檢測並確定成熟、可靠後,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六條 實行市場睜豎准入管理的技術或者實行市場准入管理的產品涉及的科學技術事項需要確定為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請定密。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在科學技術管理的以下環節,應當及時做好定密工作:
(一)編制科學技術規劃;
(二)制定科學技術計劃;
(三)科學技術項目立項;
(四)科學技術成果評價與鑒定;
(五)科學技術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同時確定其名稱、密級、保密期限、保密要點和知悉范圍。
第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要點是指必須確保安全的核心事項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不宜公開的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專項計劃;
(二)涉密項目研製目標、路線和過程;
(三)敏感領域資源、物種、物品、數據和信息;
(四)關鍵技術訣竅、參數和工藝;
(五)科學技術成果涉密應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後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已經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屆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提前解密:
(一)已經擴散且無法採取補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科學技術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三)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原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延長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應當進行備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當年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情況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應當在確定、變更、解除後2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解決。
第四章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檢查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全國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國家科技保密辦公室,負責國家科學技術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規定審查涉外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
(四)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協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案件;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科學技術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表彰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 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本單位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管理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三)依法開展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項目及成果;
(四)確定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並加強對涉密人員的保密宣傳、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五)加強計算機及信息系統、涉密載體和涉密會議活動保密管理,嚴格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六)發生資產重組、單位變更等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管理的事項時,及時向上級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涉密人員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科學技術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
(三)產生涉密科學技術事項時,先行採取保密措施,按規定提請定密,並及時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四)參加對外科學技術交流合作與涉外商務活動前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五)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參加學術交流等公開行為前按規定履行保密審查手續;
(六)發現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本機關、本單位科學技術保密管理機構報告;
(七)離崗離職時,與機關、單位簽訂保密協議,接受脫密期保密管理,嚴格保守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和個人在下列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中,不得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一)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講學、進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動;
(二)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廣播、電影、電視以及公開發行的報刊、書籍、圖文資料和聲像製品進行宣傳、報道或者發表論文;
(三)進行公開的科學技術展覽和展示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科學技術秘密;
(三)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四)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信息;
(六)其他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經過批准,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原則上不得對外提供,確需提供的,應當經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機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對外提供應當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對外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機關、單位開展涉密科學技術活動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明確保密紀律和要求,並加強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學技術規劃應當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簽訂保密責任書;
(二)組織實施涉密科學技術計劃應當制定保密制度;
(三)舉辦涉密科學技術會議或者組織開展涉密科學技術展覽、展示應當採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
(四)涉密科學技術活動進行公開宣傳報道前應當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十四條 涉密科學技術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在指南發布、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立項批復、項目實施、結題驗收、成果評價、轉化應用及科學技術獎勵各個環節應當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學技術項目下達單位與承擔單位、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與參研人員之間應當簽訂保密責任書;
(三)涉密科學技術項目的文件、資料及其他載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台賬;
(四)涉密科學技術項目進行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宣傳展示、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承擔單位應當提前進行保密審查;
(五)涉密科學技術項目原則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員,確需聘用境外人員的,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三十五條 涉密科學技術成果應當按以下要求加強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內轉讓或者推廣應用,應當報原定密機關、單位批准,並與受讓方簽訂保密協議;
(二)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學技術成果在境外開辦企業,在境內與外資、外企合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檔案歸檔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為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提供經費、人員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條件。國家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十八條 機關、單位應當保障涉密人員正當合法權益。對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研製的科技人員,有關機關、單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開發表、交流、推廣而影響其評獎、表彰和職稱評定。
對確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的論文,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對論文的實際水平給予客觀、公正評價。
第三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絕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不得申請普通專利或者保密專利;
(二)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批准可申請保密專利;
(三)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申請普通專利或者由保密專利轉為普通專利的,應當先行辦理解密手續。
第四十條 機關、單位對在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貢獻、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於違反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於情節嚴重,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涉及國防科學技術的保密管理,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科學技術部和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同時廢止。
❺ 哪些技術可以用來實現保密性
可以用來實現保密性段跡仔的技術有:
1、物理保密:利用各種物理方法,如限制、隔離、州此掩蔽、控制等措施,保護信息不被泄露。
2、防竊聽:使對手偵收不到有用的信息。
3、防輻射:防止有用信息以各種途徑輻射出去。
4、信息加密:在密鑰的控制下,用加密演算法對信息進行加密處理。即使對手得到了加密後的信息也會因為沒有密鑰而無法讀懂握汪有效信息。
❻ 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安全,又要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第三條科學技術保密應當突出重點,確保重要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基洞仔安全,有控制地放寬一般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交流與應用。第四條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與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相結合,是科技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做好科學技術保密工作應當依靠廣大科技工作者。第五條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科委)按照職責管理全國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管理本地區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按照職責管理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第六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科學技術保密工作負有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的職責。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和密級第七條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科學技術,應當列入國家科學技術秘密范圍:
(一)削弱國家的防禦和治安能力;
(二)影響我國技術在國際上的先進程度;
(三)失去我國技術的獨有性;
(四)影響技術的國際競爭能力;
(五)損害國家聲譽、權益和對外關系。第八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密級:
(一)絕密級
1.國際領先,並且對國防建設或者經濟建設具有特別重大影響的;
2.能夠導致高新技術領域突破的;
3.能夠整體反映國家防禦和治安實力的。
(二)機密級
1.處於國際先進水平,並且具有軍事用途或者對經濟建設具有重要影響的;
2.能夠局部反映國家防禦和治安實力的;
3.我國獨有、不受自然條件因素制約、能體現民族特色的精華,並且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顯著的傳統工藝。
(三)秘密級
1.處於國際先進水平,並且與國外相比在主要技術方面具有優勢,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較顫源大的;
2.我國獨有、受一定自然條件因素制約,並且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很大的傳統工藝。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范圍:
(一)國外已經公開;
(二)在國際上無競爭能力且不涉及國家防禦和治安能力;
(三)純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四)在國內已經流傳或者當地群眾基本能夠掌握的傳統工藝;
(五)主要受當地氣候、資源等自然條件因素制約且很難模擬其生產條件的傳統工藝。第十條屬於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民用科學技術,原則上不定為絕密級。確需定為絕密級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關於絕密級的規定,並報國家科委審批。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秘密密級的確定、變更及其解密第十一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下列規定確定密級:
(一)產生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
(二)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對科學技術成果難以確定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的,由產生單位按照《科技成果國家秘密密級評價方法》,及時確定密級;
(三)制定科研計劃、規劃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確定項目或者課題的密級。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時,應當對其密級進行評價;
(四)有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後三十日內,按照行政隸屬關繫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
確定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的密級,應當同時確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點。第十二條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主管部門確定密級,並按照本規定予以管理。第十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變更密級:
(一)知悉范圍擬作較大改變的;
(二)一旦泄露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會發生明顯變化的。
國家科學技術搏汪秘密事項密級的變更,由確定其密級的機關、單位決定。第十四條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
(一)技術趨向陳舊,失去保密價值的;
(二)為使我國佔領國際市場,且已有接替技術或者國外即將研究成功的;
(三)已經擴散而很難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圍試驗推廣,可保性較差的;
(五)可以從公開產品中獲得的。
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
對需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國家科學技術秘密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議。秘密級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主管部門或者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的科技主管機構審定;機密級、絕密級的報國家科委審定。審定結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的三十日內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❼ 科學技術保密條例
第一條為確保我國的科學技術秘密,保護和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訂本條例。第二條科學技術保密范圍:
(一)國家批準的發明;
(二)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
(三)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四)國外沒有或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技術訣竅及傳統工藝技術。第三條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我國特有,一旦泄漏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絕密級;
(二)超過國際水平,一旦泄密會使國家遭受較大損失的保密項目,列為機密級;
(三)不屬於絕密級及機密級,一旦泄漏會使國家遭受損失的其他保密項目,列為秘密級。第四條絕密級的科學技術資料,只限於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機密級的只限於有直接需要的單位和人員使用;秘密級的,工作需要的單位和人員都可使用。第五條劃定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許可權:
(一)發明項目,由國務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區科委提出密級劃分的意見,在申報發明時,報國家科委審批。
(二)屬於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保密項目,按照隸屬關系,在申報成果時,由國務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區科委審批,報國家科委備案。
(三)屬於第二條第四款的保密項目,司、局級企業、事業單位可自行決定,報上一級領導部門備案;在這一級以下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提出意見,按照隸屬關系,報國務院各部、委、局的主管司、局,省、市、自治區的主管廳、局,或相當於這一級的單位批准。這些保密項目均須報國務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區科委備案。第六條科學技術保密項目, 凡國外已經不保密或已不先進的, 要解除密級或降低密級。有的科學技術,事後發現需要保密的,要及時升密。解除密級和降低密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其審批許可權應按第五條規定辦理。第七條各單位要做好科學技術保密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檔案保管設施,建立利用、銷毀科學技術保密檔案的制度。科學技術保密項目的檔案應准確地標明密級。第八條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書籍、廣播、電視、電影、錄相、展覽等宣傳工具,宣傳報道保密的科學技術內容。第九條科學技術保密項目需要公布、或轉讓、出售給國外,或對外經濟援助,或進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須經國務院各部、委、局,或省、市、自治區科委審查,報國家科委批准。
中外合資企業所必需的科學技術保密資料,也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需要向外賓開放的廠礦、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項目,應由本單位根據保密規定進行科學技術保密審查。科學技術保密項目不得接待外賓參觀,也不允許外賓照相。第十一條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向國外投寄論文、稿件,出國攜帶科學技術資料、樣品,不得涉及科學技術保密內容。第十二條科學技術保密主要是針對國外的, 不能借口保密, 拒絕在國內交流科學技術。國內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利用其所必需的科學技術保密資料。使用單位和人員應承擔保密義務。
外國科學技術資料,除與對方簽訂的協議中有規定或資料來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在國內交流,不許保密。第十三條各單位要加強對職工的科學技術保密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都必須嚴格保守科學技術秘密。第十四條國務院各部、委、局,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訂本部門、本地區的科學技術保密細則。第十五條國防專用科學技術的保密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訂。第十六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國家科委。第十七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❽ 研究所的管理制度
擁有準確的技術文檔不僅對於文檔含慎管理和項目執行是非常有益處的,而且也能夠讓項目團隊成員從中受益。由於項目團隊的良好協同合作、項目的有序性及項目的可延續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技術文檔來說明的,因此為了方便文檔管理,使項目在進行過程中做到有序,避免重復性的勞動,使知識共享最大化,規范化各項目的技術文檔很有必要。
一、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應該按要求編寫好八種文檔。
可行性分析報告:說明該開發項目在技術、經濟和社會因素方面的可行性,評述為了合理地達到開發目標可供選擇的各種可能實施方案,說明並論證所選定方案的理由。項目開發計劃:為項目實施方案制訂出具體計劃,應該包括各部分工作的負責人員、開發的進度、開發經費的預算、所需的硬體及軟體資源等。概要設計說明書:該說明書應概要說明功能分配、模塊劃分、項目的總體結構、輸入輸出以及介面設計、運行設計、數據結構設計和出錯處理設計等,為詳細設計提供基礎。詳細設計說明書:著重描述每一模塊是怎樣實現的,包括實現演算法、邏輯流程等。開發進度周報:該周報由項目組人員按周向項目負責人提交的項目進展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進度計劃與實際執行情況的比較、階段成果、遇到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以及下周的打算等。測試計劃:為做好集成測試和驗收測試,需為如何組織測試制訂實施計劃。計劃應包括測試的內容、進度、條件、人員、測試用例的選取原則、測試結果允許的偏差范圍等。測試分析報告:測試工作完成以後,應提交測試計劃執行情況的說明,對測試結果加以分析,並提出測試的結論意見。項目開發總結報告:項目開發完成以後,應與項目實施計劃對照,總結實際執行的情況,如進度、成果、資源利用、成本和投入的人力,此外,還需對開發工作做出評價,總結出經驗和教訓。
二、以上八種文檔管理的編寫者由項目負責人指派。項目成員應談碰敬按開發進度周報要求嚴格執行每周匯報制度,按時提交至項目負責人處。項目負責人需每月對開發進度周報進行整理,進而對項目執行情況做工作總結,提交至文檔管理伺服器。
三、文檔提交要求按項目分類及時提交至相應項目目錄下。文檔編制要求編寫者明確,責任人明確,在技術文檔里編寫的程序與步驟的准確性,數據的准確性,使用的圖片的准確性要從技術上核實,使文檔具有針對性、精確性、清晰性、完整性、靈活性、可追溯性。
四、實驗室各成員已發表的文章,已申請的專利需及時到文檔管理員處登記。
五、要愛護實驗室公共書籍,如需借閱實驗室公共書籍,需到文檔管理員處登記借閱。
六、實驗室各成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實驗室的技術保密工作,不得向實驗室外人員泄漏技術資料。 實驗人員和本室工作人員進入開放系統動物室,應著工作服,並保持動物飼養室和公用動物實驗室的整潔、安靜。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實驗人員和本室工作人員進入屏障系統動物室,應嚴格遵守屏障系統動物實驗室操作規程,並保持室內的整潔、安靜。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實驗人員使用公用動物實驗室應預先登記。如在假日或晚間使用公用動物實驗室,應提前一天通知管理人員,由使用者負責安全工作。
實驗人員領用實驗動物必須通過實驗動物室工作人員。為了保證實驗動物供應的質量與數量,應提前三天通知實驗吵肢動物室,並提出動物的種類、品系、規格和數量要求。
實驗人員應愛護公用動物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實驗時如發生儀器設備故障或損壞等意外情況,應及時通告管理人員。
實驗結束後應及時清理器械、葯品和動物屍體;污物、垃圾倒入指定區域,嚴禁隨地丟棄。
實驗人員向實驗動物室借用動物籠器具等,應妥善保管,使用後及時歸還。
嚴禁私自把外來動物帶入動物飼養室。實驗用特殊規格的動物,經主管負責人同意,自行購買並需在動物飼養室飼養的,應預先通知實驗動物室工作人員,且通過檢疫後方可放入動物飼養室。
實驗動物室工作人員應認真遵守實驗動物飼養管理要求的各項制度,熟悉、掌握和各項操作規程,確保實驗動物的質量和安全。
做好安全工作,防範於未然。經常檢查動物籠具設備是否良好,防止動物逃逸及其它事故的發生。下班前仔細檢查門窗、水、電和煤氣是否關閉。
❾ 技術保密制度
技術保密管理制度
目 的:建立技術保密管理的制度。
范 圍:技術資料的保密。
責任者:技術人員及技術檔案保管人員。
程 序:
1、技術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有實用價值的,採取了 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2、技術秘密的范圍
(1)科研開發計劃,科研項目拆褲襲的研究資料。
(2)工藝規程、工藝技術參數等技術資料。
(3)技術改造計劃、項目等資料。
(4)生產、質量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
(5)與主管部門的往來文件、信函等。
(6)其他的技術信息。
3、技術秘密的等級
(1)絕密級:凡屬於技術秘密范圍中前四項的技術信息為絕密技術信息。
(2)機密級:凡屬純腔於技術秘密范圍內後二項的技術信息為機密技術信息。
4、應對技術人員進行保密教育,組織學習保密知識與法規,加強保密意識,做到 內外有別,對無關人員、來訪者做到不該說的不說,不該提供的不能提供。
5、科研開發計劃、技改計劃、研究資料、工旅兄藝技術資料及生產、質量管理文件等 絕密級技術秘密,須控制涉及人員與資料份數,嚴格保密。
6、建立、健全借閱制度,加強技術檔案的管理,防止技術資料不經允許外借、丟 失。
7、對外合作、交流時,須注意進行保密,不得涉及技術秘密部分。
8、人員流動時,嚴禁任何人帶走技術資料。
9、技術秘密解密後,應妥善處理好解密後的資料、文件。
10、發生泄密事件,須盡快採取補救措施,設法將損失減少到最低水平。並對泄 密事件責任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希望上述資料對您有所幫助!
❿ 【★】為啥科研工作要保密
科研,都是琢磨新東西。
新東西大概率對GJ的安全和利益有影響,也物尺叫有關系
那就自然而然的需要納入罩汪高到保密陵虛管理范疇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