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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交易合同怎麼繳稅

發布時間:2023-04-15 02:47:42

㈠ 技術合同印花稅怎麼算

法律分析:目前的市場行情,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合同規定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證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可按萬分之三的稅率徵收。專利權轉讓合同,可以按照萬分之五稅率來收取。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㈡ 如何享受技術開發合同的稅收優惠

問:假如100萬元的技術開發合同,經科技廳認定後60萬元為技術交易額,其免繳營業稅;那麼40萬元繳營業稅還是增值稅?(屬於研發產品,有購進原材料等發生,產品銷售給買方。) 假如100萬元的技術開發合同,經科技廳認定後100萬元全部為技術交易額,是否全額免繳營 答:1、關於免徵營業稅的營業額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規定,關於營業稅。

(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

(二)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託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格明顯偏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徵營業稅的營業菌種,應當徵收增值稅。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第十九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范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范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技術文

技術合同稅收優惠政策

件(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二)磁碟、光碟等軟體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硬體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於1-2套。

第五十一條規定,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規定,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項目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後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根據上述規定,免徵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按財稅字〔1997〕273號文件第二業額。通常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性交易額,即從合同交易金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計入技術交易額,具體數量按科學技術部《技政字〔2001〕253號)第十九條執行。

由此而言,貴公司經科技廳認定技術交易額60萬元,應免徵營業稅,認定為非技術交易額4術交易額100萬元,應全額免繳營業稅。

2、關於免稅的審批程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徵營業稅時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機關審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徵營業稅審批」後有關稅函〔2004〕825號)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資企業、外發業務申請免徵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予以取消。

取消審核手續後,納稅人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仍應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證明材料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要不定期地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要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追繳其所減免的稅款,並按照《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㈢ 技術服務合同 稅

法律主觀:

一、技術服務合同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二、技術合同備案怎麼蓋章
1、注冊:首次申請認定登記的用戶須先注冊。攜帶機構代碼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到當地技術
市場辦公室進行注冊,登記員給予「用戶名」和「密碼」。
2、填寫:賣方登錄滾數系統,選擇「合同申請」,打開一張新的登記表,填寫完畢嘩雹並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網上申報。
3、報送:網上申報,申請單位須在30日內將合同文本及及相關附件送到選定的合同登記站進行認定登記(或通過郵寄報送),合同登記員對照合同文本進行審核。
4、認定登記:登記人員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內完成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不予登記並做記錄。
三、技術合同受託人的主要義務有
1、對技術項目進行調查、論證;
2、發現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補充、修改;
3、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和人才優勢,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亂備帆題;保證咨詢報告和意見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
4、應委託人的要求,對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期限予以保密,只有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引用、發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5、維護委託人的技術、經濟權益。在合同有效期內,就同類技術項目與委託人的競爭者訂立技術咨詢合同的,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㈣ 技術合同印花稅應該怎麼樣算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應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1、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隱櫻晌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萬分之三稅率;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頌衡轉移書據」稅目,萬分之五稅率。2、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應適用「技術合同」稅目,萬分之三稅率。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應適用「技術合同」稅目,萬分之三稅率。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准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應適用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目,萬分之五稅率。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灶鋒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㈤ 技術合同備案完成後怎麼免稅

一、正面回答:技術合同免稅政策是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分析: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
三、技術合同的類型有什麼: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一、根據規定技術合同備案免什麼稅哪衡侍?
1、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的部分,免徵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技術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復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等法律的調整。
4、當事人一方攔蘆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三、技術合同的認定有哪些規定?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制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規范名稱,完整准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准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李吵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並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並在合同文本上註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守國家秘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除了國家規定的技術合同的免稅政策之外,很多地方政府也針對技術合同出台了相應的優惠政策,比如信貸政策,甚至有些地方還規定能憑借技術合同憑職稱,簽完技術合同後,應該到主管部門辦理的認定登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對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對於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根據有關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成本、先進性、實施轉化和應用的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以及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二)對於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根據有關咨詢服務工作的技術含量、質量和數量,以及已經產生和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等合理確定。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
第二十一條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或者約定自行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秘密,但因其不具備獨立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許。

㈥ 技術服務合同印花稅稅率

技術服務合同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三。現行印花稅的比例稅率分為以下五檔: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的稅率為1‰;
2、購銷(買賣)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的稅率為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記載金額的賬簿的稅率為0.5‰;
4、借款合同的稅率為0.05‰;
5、對股票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只對轉讓方單邊徵收稅率為1‰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則不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㈦ 技術合同怎麼交印花稅

法律主觀:

技術合同需要交印花稅的,印花稅滑虧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零售具 有法律效力 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計算一般按合同計算, 繳納印花稅 的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的計算方高大,同時是按合同所載的金額乘以萬分之三應繳納印花稅的技術合同,包括藝術轉讓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 、 技術咨詢合同信念神 、技術培訓合同。

㈧ 技術交易獎酬金能免個人所得稅嗎

不能免,我國對於個人所得稅免稅的規定是正列舉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2條之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 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 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4. 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5. 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6. 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 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傑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8.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9.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㈨ 技術轉讓合同免稅流程是什麼

技術 轉讓合同 免稅流程是什麼 1、科學研究院與省科技開發中心聯系,說明免稅申請情況,提供 技術合同 。 2、省科技開發中心對技術合同進行審查,反饋修改意見,科學研究院通知申請者對合同中不符合要求的內容進行修型悶擾改。 3、審查通過後,省科技開發中心提供兩份免稅備案文檔: (1) 承諾書 ; (2)委託書。 4、申請者將兩份文檔按要求填寫,至科學研究院辦理簽章。 (註:1-4步驟由科學研究院聯系省科技開發中心協助申請者完成;之後步驟由申請者自行辦理。) 5、申請者將兩份備案文檔 兩份以上合同原件 兩份以上合同副本郵寄至省科技開發罩棗中心。(地址: 杭州 市西湖區黃姑山路9號天科大廈503室胡傑收,電話:13645716858) 6、省科技開發中心進行技術合同登記;委託省稅務學會咨詢部出具免稅報告書。(只有技術交易費用才可以申請免稅,合同總金額中將核減硬體設備費用以及科技創新券等;稅務學會出具稅務報告書需要按照免稅金額的0.5% 收取 代理 費)。 7、省科技開發中心將三份免稅報告書、三份技術合同登記表、一份以上合同原件、一份以上合同副本,郵寄至申請者(需遞交合同原件一份給科學研究院)。 8、兩種方法進行免稅備案 (1)申請者將申請免稅材料拿到金華市婺城區國稅局辦理 (2)委託財務管理科龐亞紅代辦。 9、備案成功,根據免稅金額可在財務管理科開具免稅的 增值稅 普通發票。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口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法律問題。技術轉讓是免稅的,這也是國家給與的卜旦福利,但是必須要走合法的流程,不走程序,是不被國家認可,屬於資費項目。需要轉讓技術的小夥伴,多了解一下。

㈩ 技術轉讓合同免徵增值稅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後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免徵、減證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免徵增值稅。 2、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製。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製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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