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安局文職都干什麼
公安文職人員是在公安機關文職崗位上工作,負責公安機關日常事務、文件起草等責職的公安機關的非公安民警類、對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和內部工作起輔助、保障作用的人員。
公安文職的工作一般是公安文虧罩秘工作與公安內勤工作的統一與組合,也就是說公安文職既負責公安文秘的工作,也負責公安內勤的工作,大多數公安文職人員在派出所負責內勤相關工作,也有的公安文職人員在公安機關各機關、業務大隊等單位從事各單位內勤工作或從事單位非執法崗位工作,不具有對公眾直接行使公安執法權力和對執法民警行使指揮、管理、監督職能。
公安文職人員崗位一般可分為技術保障、輔助管理和行政事務三大類。
1、技術保障類
技術保障類崗位主要從事科技含量較高的技術服務、設備維護工作,對工作人員有一定專業技術資格的要求。
2、輔助管理類
輔助管理類崗位主要從事對人、財、物的管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綜合素質和管理能力。
3、行政事務類
行政事務類崗位主要從事設備操作、接待咨詢等事務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為熟練的操作技能。
公安文職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其中部分崗位(110接線、船艇駕駛、船艇輪機、軟體研發員、系統分析師)學歷適當調整;
6、xxxx年x月以後出生,其中部分崗位(110接線、船艇駕駛、船艇輪機、系統分析師)年齡適當調整;
7、持有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及以上或辦公自動化合格證書(船艇駕駛、船艇輪機、軟體研發員、系統分析師崗位除外),且具備擬聘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和工作能力,報考明確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崗位,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工作做扮經歷等
法律依據
泉州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泉州公安文職人員日常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六條文職人員與泉州市公安局警務輔助中心簽訂勞動合同後,憑政治部開具的《介紹信》,按規定時間到相應部門報到。
第七條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文職人員進行考核。
第八條合同期間文職人員需崗位調整的,由政治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九條文職人員合同期滿,經公安機關考評合格並純空灶同意續聘的,由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期滿文職人員不願續聘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中心。
第十條文職人員離職的,應提前30日書面報告,填寫《離職審批表》,並按規定及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文職人員在合同期內,享有參加黨團、工會組織活動的權利。
❷ 公安9大技術偵查手段
技術偵查是公安機關在破案、調查的時候常用的偵查方式,比如我們碼碰熟悉的拍照,就屬於技術偵查手段之一。但技術偵查的手段遠遠不止這一項,還包括其他的種類需要人們了解清楚。那麼,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種類?
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種類?
一、技術偵查種類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
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二、適用范圍
技術偵查措施在《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規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適用范圍、程序與期限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遲大談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三、批准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准決定仿納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並經過批准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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