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院核心制度的十二、新技術准入制度
一、新醫療技術分為以下三類:
1、探索使用技術,指醫療機構引進或自主開發的在國內尚未使用的新技術。
2、限制度使用技術(高難、高新技術),指需要在限定范圍和具備一定條件方可使用的技術難度大、技術要求高的醫療技術。
3、一般診療技術,指除國家或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診療項目,具體是指在國內已開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醫療技術。二、新技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審核准入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醫院的醫療技術實行三類管理,二類新技術、三類新技術(具體目錄附後)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過衛生部或衛生廳規定的有關部門審核准入,一類新技術由醫院醫務處組織審核准入。三、實施者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開展新業務、新技術申請表》,提供理論依據和具體實施細則、結果及風險預測及對策,科主任審閱並簽字同意後報醫政(務)科。四、醫政(務)科組織學術委員會專家進行論證,提出意見,報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開展實施。五、新業務、新技術的實施須同患者簽署相應協議書,並應履行相應告知義務。六、新業務、新技術實施過程中由醫政(務)科負責組織專家進行階段性監控,及時組織會診和學術討論,解決實施過程中發現的一些較大的技術問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應控制醫師和監測醫師完成。七、新業務、新技術完成一定例數後,科室負責及時總結,並向醫政(務)科提交總結報告,醫政(務)科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新業務、新技術的是否在臨床全面開展。八、科室主任應直接參與新業務、新技術的開展,並作好科室新業務、新技術開展的組織實施工作,密切關注新項目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情況,積極妥善處理,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