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關於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暫行規定
科技廳財政廳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加快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及其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按照權責一致、利益共享、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級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
第三條授予事業單位對其擁有的由財政性資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採取的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國內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審批或備案。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管理和實施。
第四條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合作和投資應當遵循市場機制,可以採用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市場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等內容。
第五條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實行統一管理,不需上繳國庫。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分配製度,明確將大部分收益所得(70%—99%)用於對科技成果研發團隊和完成人(包括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以及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相關人員、技術轉移機構等相關方的獎勵。制定收益分配製度的過程,應當公開制度內容,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具體科技成果項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單位與分配製度規定內的相關方協商確定,並訂立合同。
第七條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如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將該項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一部分,給予科技成果研發團隊和完成人股權獎勵的,其分配方式與比例方案應當經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對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給予股權獎勵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另行規定。
第八條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規定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後,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對科技成果研發團隊和完成人,以及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技術轉移機構等相關方的獎勵支出,計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外項目管理,不受事業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條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機制,明確內部管理部門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責任,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特點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績效獎勵制度。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科技廳、財政廳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月日起施行
② 科技成果轉化有哪些類型如何收費
科技成果轉化的類型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③ 以技術發明成果投資應納稅所得額應該如何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將技術發明成果納入非貨幣性資產范疇,規范了對以技術發明成果投資行為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根據該文件第二條規定,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需要確定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和合理稅費三個項目的金額。
第一,按照財稅〔2015〕4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技術發明成果轉讓收入應按照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如果經過資產評估確定的價值與投資取得的股權比例不符,應當以評估確定的價值為公允價值。例如,甲以自有技術發明成果與他人合作創立一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甲佔30%,則按照股權比例計算投入的技術發明成果價值為30萬元,但是如果評估確定的價值為40萬元,則應以40萬元為轉讓收入。
第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技術發明成果的原值是指為取得技術發明成果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即所有者為獲得技術發明成果的所有權而發生的經濟利益流出的總和。確定財產原值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只有和技術發明成果相關的費用能計入財產原值,對於自主研發的成果,財產原值僅包括與成果研發相關的研究和開發費用;對於外購的成果,財產原值包括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例如,以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投資,其財產原值不包括申請專利發生的費用;但是以專利成果投資,其財產原值包括申請專利發生的費用。
2.如果發生的費用除用於取得技術發明成果,還用於其他用途,則應按受益原則進行分攤。例如購入實驗設備同時研發多項技術成果,則按期計提的折舊應當按照為研發不同項目使用的時間分攤到不同項目。
3.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如不能准確計算,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但是對於受贈取得的技術成果,其財產原值應按零計算。
第三,技術發明成果轉讓過程發生的合理稅費,是指技術發明成果所有權轉移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各項稅收、費用。主要涉及:
1.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轉讓技術發明成果稅率為6%,但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如果轉讓方按6%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受讓企業可以按6%抵扣進項稅額。因此無論是否免徵,增值稅都不屬於「合理稅費」的范疇。
2.城建稅及附加。轉讓方如果選擇按6%繳納增值稅,則附隨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可以計入合理稅費。
3.印花稅,可以計入合理稅費。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專利權、軟體著作權屬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由立據人按記載金額0.5‰貼花;轉讓非專利技術屬於「技術合同」稅目,由立合同人按記載金額0.3‰貼花。
4.如果轉讓標的系專利權、軟體著作權,還需要繳納變更權屬登記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此項費用也可以計入合理稅費。
綜上,以技術發明成果投資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評估公允價值-為獲得技術發明成果所有權而發生的費用-轉讓時發生的合理稅費。
④ 技術轉移及成果轉化主要有哪些方式
科技成果轉化
按轉化方式可分為公開發表、提交報告、合作生產、轉讓和自主研發五類。
(一)公開發表
對於一般性科學理論,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說、模型等,通常以公開發表為轉化方式,表現為在各種期刊上以論文、專著等形式發表。
(二)提交報告
精神建設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報告為轉化方式。此類科技成果以報告的提交與驗收作為評價其是否轉化的標准。這種轉化方式強調的是收益,因此採用成果的機構的規模,以及採用機構使用成果後產生的效益是評價其轉化程度效果的標准。
(三)合作生產
合作生產的表現形式為產學研聯合體、校企聯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模式內各主體的內在差異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進了知識、信息、技術、成果、人才、資金、管理在企業、高校和科研單位等角色之間的流動。因此,是否產生現實的經濟、社會效益是評價其轉化與否的標准,而產業化程度、成果收益與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評價其轉化效果的主要標准。
(四)轉讓
由於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開發和經營上存在人力、能力、機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將成果轉讓給應用者成為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方式。該種轉化表現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場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將成果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受讓方,交易雙方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雙方是否實現成果轉讓的交易成為評價轉讓與否的標准,而評價其轉化程度與效果,則可以採用成果交易次數、成果收益/
成果投入等指標。
(五)自主研發
自主研發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主體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個領域的科研成果,並將所研發的科技成果應用於實踐,通過其推廣應用從而產生實際收益。因此,自主研發的表現形式為成果的研究、開發、產業化或社會化,轉化程度的評價強調推廣後的實際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