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業團隊,純技術入股的比例一般能達到多少
創業團隊,以技術和管理入股是筆記奧常見的一種股份形式。
一般情況下:技術和管理股最多不超過15%,因為創業後期還需要股份再分配或引進VC等。所以,創業初期不適宜技術和管理股分配太多
另外,建議以技術入股和現金入股的想結合的形式進行股份合作,純粹技術入股相當於投資人不承擔投資風險,只享受投資收益,不利於創業團隊的穩定性。
⑵ 本人跟人合夥開公司 但不投錢,只投入人力, 應該站多少股份
1、如果只是你和投資人兩個合作夥伴,你又屬於這個合作項目的主力人員,你的股份比例在20-40%比較適合,這個比例關系是根據你在合作中所處的地位來定的;
2、如果你負責項目的整個經營管理,並且非要你全力以赴的參與,這個合作項目才可能良好發展,你不管的話項目根本就無法運作,你可以要求佔有40%的收益分配比例;
3、如果你不是合作項目的主要經營管理者,只是參與項目的經營運作,投資人同時也主要負責合作項目運作,你佔20%的收益分配比例為好;
4、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在20-40%的股份比例之間與投資人商議;
5、如果是還有其它合作方,需要適當降低比例;這里所說的比例實際上是你們在項目合作時你應該獲得的收益分配比例,並不是你在公司中占的股份比例,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⑶ 技術股一般佔多少股份
《公司法》並沒有規定非貨幣出資比例,理論上可以全額非貨幣出資。
但是具體看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有些技術可以佔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
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拓展資料:
所謂技術股在法律理論上的概念是股東用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作價出資入股而形成的股份。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入股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政府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入股的金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在實踐中也存在以鼓勵技術貢獻、開發新產品推動技術進步為目的以技術投入折成的股份。
技術股可按股權所有者細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若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若按技術股股份送配許可權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一般在組建企業時設立技術股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困難的是這些技術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於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真正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在技術股的分配問題上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確定技術股的所有者。
2.使所有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
3.後續技術人員適當佔有股份。
在細分技術股時建議:
1.技術股最好不一次分完,要留有餘地。
2.技術股除大部分分配給創造這項技術的主要技術人員外,還應分配給在創造這項技術中起主要作用的經營和技術管理人員。
3.在有條件時應考慮擴股和配股。
4.分紅回填股應與現金、實物出資入股相結合,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體現風險與利潤共存。
5、入股之技術歸新公司所有,撤除技術應賠償損失。
國家和地方政府制訂鼓勵高新技術入股、占股的政策,並希望將這部分技術股恰如其分地在技術的所有者中進行分配,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
其一,希望能鼓勵技術人員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
其二,希望把技術所有者的利益與企業的整體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以利於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留住人才,穩定人才。
其三,建立一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積聚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高層次的科技人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留足後勁。
另一方面,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技術人員對在企業中佔有一定的股份越來越關心和重視。這部分技術股如果分配不當,則不僅達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適得其反,使企業很快分化瓦解。
⑷ 技術入股的比例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以工作的方式作為技術入股的。
技術入股的概念指的是以專有技術(專利或者技術秘密)並需要進行鑒證(或者是評估)。筆者參加過幾次技術入股的事宜。呵呵。
技術入股的最高比例原來規定是不得超過20%,最近公司法有修改了,放寬到了70%。
如果你擁有自己的專利或成果就比較容易實現技術入股,如果沒有,以技術秘密入股也是可以的,但相對辦手續要麻煩一點,得鑒證了。
實在沒有技術秘密或者成果專利,如果其他股東允許的話,你不妨以其他方式入股,如激勵股權、贈予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入股。
可以參考以下連結,還有:
《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
另,如果你以專利或者成果技術入股,偶就可以更詳細一點告訴你了:)
應該是這樣的,他們2人的資源各佔10%的股份,首先你們4個人出的錢佔80%,你們4個人所出的資金是佔有80%的股份,也就是說15萬平分到80%的股份里,每10%的資金為1.875萬元,也就是說他們2個人的資源共為3.75萬元,
技術入股所佔份額不得高於全部注冊資產的15%。
首先,關於公司法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公司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是說,技術入股所佔的份額以70%為限。你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入股的技術的評估方式、評估價值和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份額。
其次,關於朋友出你交納的現金的10%。依據法律的規定,我認為只要你們的出資達到最低注冊資本額,與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沖突之處。
第三,關於你說得法人的問題。我認為你說得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經理擔任。
第四,關於技術是否需要股東掌握的問題。技術入股後,技術的所有權為公司,公司的股東,如果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員,比如董事、監事以及經理等身份時,不能因為股東的身份而掌握公司的技術。
看什麼技術了
股份一般是5%(一般是那種很大的公司,比如幾個億的那種)
如果是小公司的話這個就不好說了
最高估計20%左右(這個不確定)
我記得好像有這個說法
工資是另外算得
這個沒有固定的標準的,國家規定技術入股不能超過總股本的70%。只要低於70%都是合理的。技術入股,要充分評估技術的獨創性和實用性。還要考慮萬一技術入股者離開,會對團隊造成的影響。
你的擔心是非常對的。
按法律規定是技術入股和資金投資入股是平等。
你的技術既然作為股份就應按持股比列分紅,若不行你可以降低持股比列。但必須同股同籌。
若按他的做法你吃大虧了,我可以賺了錢也做到它虧損,最後有了你的技術自己搞!
這種入股是沒有明確的規定來確定比例應該佔多少的
最好的評估辦法就是同類型比較
比如你這套技術,如果帶到其它公司去,他們可以給你多少費用
折算為金錢就可以參考了
買斷就是權利人發生變更了,通俗的說,就是專利權給人家了。
技術入股就是權利不方發生變更,權利還是你的,就是許可對方使用了。
新的《公司法》未規定非貨幣出資比例,理論上可以全額非貨幣出資。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⑸ 純技術入股一般佔多少
純技術入股一般佔10%-50%。
通常情況下,純技術入股的股份占總份額的10%-20%,但如果科技含量很高,可以達到30%以上。技術入股一般是說技術的持有者或者是投資技術的人把技術成果當做一種資產對公司進行投資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成功以後,以技術作為資產投資公司的一方會獲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產權轉讓給公司。
針對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有些技術可以佔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須注意的是,以技術入股後,此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人不再享有該項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⑹ 創始人不投錢的話,怎麼分股份
創始人是可以直接佔有原始股份的,大概在百分之十左右,這就是創始人的好處,和很多投資一樣的,你進入的越早,過去的利潤也會更多。
⑺ 技術入股一般佔多少股份
通常情況下,純技術入股的股份占總份額的10%-20%,但如果科技含量很高,可以達到30%以上。技術入股一般是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股東退股怎麼退
股東退股的方式如下:
1、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
2、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3、請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比如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這是其中一個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技術股一般佔多少
通常情況下,純技術入股的股份占總份額的10%-20%,但如果科技含量很高,可以達到30%以上。技術入股一般是說技術的持有者或者是投資技術的人把技術成果當做一種資產對公司進行投資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成功以後,以技術作為資產投資公司的一方會獲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產權轉讓給公司。
看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有些技術可以佔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須注意的是,以技術入股後,此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人不再享有該項技術。對於技術股的詳細解釋如下:技術股可按股權所有者細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若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若按技術股股份送配許可權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一般在組建企業時設立技術股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困難的是這些技術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於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真正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公司法規定: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技術入股的形式
1、賣方以自己的技術和研發項目為股份,對企業進行技術投資,共同開發和開發新產品,共擔風險,共享收益,這種技術被稱為技術參與研發;
2、將賣方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轉化為股份,與企業進行技術合作與投資,分享收益。這種形式稱為技術轉讓中的技術股權。
隨著法律政策的完善與更新,客觀上更加保障了技術成果擁有的價值,也能增強提高技術投資者參股的積極性,能夠有效調動技術投資者積極實現成果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