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技術入股最多可達多少股權比例
技術入股最高可達公司注冊資金的70%。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
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1)限制技術出資比例有什麼後果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⑵ 《公司法》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一、《 公司法 》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所佔比例主要還是經股東協商並在 公司章程 中規定,原公司 法規 定了出資貨幣不低30%,也就是說非貨幣投資可以達到70%以下。 2013年底出台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取消了比例控制。 所以待2014.3.1新公司法正式實施起,將不再對非貨幣出資額的比例進行限制。這樣,理論上非貨幣出資(包括技術)所佔注冊資本比例可以達百分之一百。 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的職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出來的技術,其權利歸職工的單位擁有。有些技術投資項目,投資方沒有弄清對方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就盲目簽約,結果不但投資收不回來,甚至還必須與技術方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所以,在與技術人員個人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未解決的糾紛,投資方就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打算,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 以 專利 技術出資的,必要時可請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及其他專利資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 專利權人 。但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查明其是否該技術的權利歸屬則必須費一番功夫了。當然,比起投資失誤可能導致的數百萬、上千萬損失來說,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和費用去核實被交易技術的權利歸屬,無疑還是非常必要的。 二、詳細約定技術方的出資義務 作為投資方,其出資義務非常簡單,就是把資金交給公司或匯入公司帳號就行了。對於技術出資的情形,出資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資義務,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沒有做出統一規定。一般說來,技術方大致有三類義務: 1.辦理權利轉移手續。這種情況以專利入股居多,由於專利文獻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獻對發明內容披露得足夠詳細的話,就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就行了,無須做更多的事情。我國《 專利法 》規定, 專利權 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了 轉讓合同 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 任何技術轉移都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知識轉移,二是權利轉移。前些年很多企業引進技術人才,人才帶來技術並把它在企業中實施,企業往往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但這僅僅是實現了知識轉移,在法律上企業並沒有獲得使用技術的權利。如果以後該人才離開企業,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許企業繼續使用技術的問題上發生糾紛。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根據技術的具體情況,如果通過閱讀技術資料就可以了解技術的內容和實施技巧,從而生產出合格產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約定由技術方提供與該技術有關的資料,技術方對所提供的技術並不承擔技術指導的義務。若是這種情況,就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哪些技術資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項。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許多技術(特別是非專利技術)並不能充分體現在圖紙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存在於發明者大腦之中的無形技藝、技巧或訣竅等。即使是專利技術,發明人也可能把實施發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這些技術投資入股的,就需要由技術方進行指導,傳授有關的技術訣竅。有的還要由技術方作出樣品或進行試機。 相關的公司技術入股的,我國的《公司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規定這類人在辦理時需要獲得相關的法律文書對自己的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還應對相關的技術進行指導,已達到相關公司能夠進行運營和運轉,對這類技術運用到實際生產中去。
⑶ 關於技術入股問題
技術股和普通股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技術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所佔比列一般不超出20%,但經國務院同意,高技術的可以達到25%,離開公司後,股份不變,除非轉讓掉股份。須注意的是,以技術入股後,此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人不再享有該項技術。
對於技術股的詳細解釋如下:
技術股可按股權所有者細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若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若按技術股股份送配許可權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一般在組建企業時設立技術股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困難的是這些技術股如何分配,才更有利於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真正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在技術股的分配問題上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確定技術股的所有者。2.使所有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3.後續技術人員適當佔有股份。在細分技術股時建議:1.技術股最好不一次分完,要留有餘地。2.技術股除大部分分配給創造這項技術的主要技術人員外,還應分配給在創造這項技術中起主要作用的經營和技術管理人員。3.在有條件時應考慮擴股和配股。4.分紅回填股應與現金、實物出資入股相結合,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便更好地體現風險與利潤共存。5、入股之技術歸新公司所有,撤除技術應賠償損失。
國家和地方政府制訂鼓勵高新技術入股、占股的政策,並希望將這部分技術股恰如其分地在技術的所有者中進行分配,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希望能鼓勵技術人員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創造出高新技術和高新技術產品。其二,希望把技術所有者的利益與企業的整體利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以利於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留住人才,穩定人才。其三,建立一種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氛圍,積聚更多的高新技術產品和高層次的科技人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留足後勁。另一方面,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技術人員對在企業中佔有一定的股份越來越關心和重視。這部分技術股如果分配不當,則不僅達不到上述目的,而且可能適得其反,使企業很快分化瓦解。
一、技術股細分形式:股份有多種劃分或細分方式,這在各種文獻中已多有敘述,而專門對技術股進行細分的文獻尚不多見,因此有必要對技術股的細分形式作一論述。
1按技術股股權所有者細分,可分為法人股和自然人個人股。法人股:由企業或事業法人擁有的技術股;個人股:由自然人擁有的技術股。
2按技術股股權擁有的權益細分,可分為所有權股和分紅權股。
所有權股:這種股份的擁有者擁有該技術股的所有權益,即既擁有技術股的所有權,也擁有技術股的分紅權,可以轉讓、饋贈等。所有權股包括用現金、實物和技術作價出資所取得的股份和乾股。
分紅權股:這種技術股的股份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分紅權也不可轉讓,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其所有權和分紅權是分離的。分紅權股主要包括未回填之前的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
3按技術股股份送配許可權細分,可分為乾股、分紅回填股和分紅股。
乾股:不用現金和實物出資且擁有所有權的股份。這種股份又可分為技術乾股和非技術乾股。技術乾股是直授由擁有技術的法人和自然人用技術作價入股所佔的股份,稱為法人技術乾股和自然人技術乾股;法人技術乾股可饋贈給對作價入股之技術有貢獻的自然人;非技術乾股是由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用現金和實物出資,饋贈給對企業創立和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乾股的特點是不用現金和實物出資(可用技術作價出資),一般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大多不用資金承擔企業的虧損。技術乾股用所擁有的技術承擔風險,非技術乾股由實際出資的股東承擔風險。
分紅回填股:在企業登記注冊時向該企業其他股東借款入股,用紅利沖抵借款,未沖抵借款部分只有分紅權,已沖抵借款部分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股份。
分紅回填股的擁有者還可以同時用現金、實物和技術作價入股,此時,分紅回填股擁有者就擁有由現金、實物和技術作價入股的具有完全所有權的股份和分紅回填股。
分紅回填股主要分配和饋贈給主要技術人員和主要經營管理者。分配和饋贈給主要技術人員的分紅回填股一般是由法人擁有的技術股的一部分;分配和饋贈給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分紅回填股一般是由其他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用現金、實物出資的股份的一部分。設立分紅回填股的主要目的是穩定在企業設立時不擁有股份和擁有股份較少的主要經營管理者和技術骨幹。
分紅股:由企業股東饋贈的只有分紅權的股份。設立這類股份的主要目的是穩定和激勵企業設立時或企業設立後進入企業而不擁有股份和擁有股份較少的主要經營管理者和技術人員,特別是穩定和激勵企業設立後進入企業、不擁有股份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和核心技術人員。這種股份一般是按企業的崗位設立的,哪些人在這些崗位上工作,哪些人就擁有這部分分紅股;一旦這些人離開了設有分紅股的崗位,就不再擁有這部分股份,這部分股份將轉移給後續進入這些崗位的經營管理者和核心技術人員。
參考資料: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