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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德國技術轉移

發布時間:2023-02-13 08:54:52

1. 德國漢高公司的發展歷程給人的啟示

以下幾點啟示:

1、為技術創新提供完善的市場制度框架。

在德國的創新體系中,政府的第一任務是為科技創新提供製度保障,這包括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與制度。德國不但具有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而且知識產權法律執行機制嚴格高效。

德國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視作推動創新的決定性力量,將維護市場秩序視作政府的主要責任,先後制定並完善了《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反對限制競爭法》等法律,禁止大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禁止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維護中小企業的發展權益和平等競爭的市場地位。這些法律和其它相關法律一起構成系統、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公平競爭法律體系。

2、致力於建設完善科技公共服務體系。

德國政府在大力支持基礎性研究的同時,還致力於建設完善的科技公共服務體系。以德國聯邦政府為主導,建立了德國技術轉移中心。德國技術轉移中心不僅是全國性的技術交易平台,還是綜合性科技服務公共平台。

它分布在德國各地,負責開展技術供需信息的收集和咨詢、技術咨詢和服務、交易項目的受理與評估、尋找合作夥伴、專利保護咨詢等服務,並且上述服務是無償提供給企業的。此外,德國政府也主持或參與建設各類技術交易平台和技術轉移中心。

3、積極支持創新聯盟與創新集群的發展。

以創新為焦點的全球競爭正演化為創新鏈與創新生態之間的競爭,產業鏈之間、企業之間、企業與研究機構之間圍繞創新活動展開的合作與協調日趨重要。

德國政府積極推動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發展,相繼制定實施了聯邦經濟技術部支持的創新聯盟計劃、國家高技術戰略框架中的創新聯盟促進計劃、支持中小企業研究聯盟的創新網路計劃,對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給予多方位的支持和資助,還建立合作聯盟網站為聯盟的合作、交流、發展和服務提供平台,推動創新主體積極合作建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在支持創新聯盟發展政策中,德國政府的主要角色是為創新聯盟的形成、發展及創新活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以及提供必要的協助和協調。

4、此外,德國政府還加強職業技術教育,並且注重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以此推動德國製造積極發展,保持在國際上的領先地位。



公司簡介:

德國漢高公司1876年9月26日創建於亞琛,其創始人為Fritz Henkel。1878年為使交通更加方便,公司遷往杜塞爾多夫。經過近140年的發展,漢高從當年的80個工人企業擴展成為世界性的集團公司,漢高公司的業務重點在於應用化學。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德國漢高公司的歷史。

2. 技術轉移的基本模式

1、從技術內容的完整性上看,可以把技術轉移區分為「移植型」和「嫁接型」兩種模式
「移植型」技術轉移,是指技術的全部內容。跨國公司的海外擴張多是通過這種模式實現其技術轉移的。這種模式對技術吸納主體原有技術系統依賴性極小,而成功率較高,是「追趕型」國家或地區實現技術經濟跨越式發展的捷徑。但轉移的支付成本較高。 「嫁接型」技術轉移,是指技術的部分內容,如某一單元技術,或關鍵工藝設備等流動而實現的技術轉移。它以技術需求方原有技術體系為母本,與外部先進技術嫁接融合,從而引起原有技術系統功能和效率的更新。顯然,這種技術轉移模式對技術受體原有技術水平的依賴性較強,要求匹配的條件較為苛刻。雖然技術轉移的支付成本較低,但嫁接環節上發生風險的頻率較大。一般為技術實力較為均衡的國家、地區、企業之間所採用。
2、從技術載體的差異性上,可以將技術轉移區分為「實物型」、「智能型」和「人力型」技術轉移3種模式
所謂「實物型」技術轉移,是指由實物流轉而引起的技術轉移。從技術角度看,以生產手段和勞動產品形態出現的實物,都是特定技術的物化和對象化,都能從中反觀到某種技術的存在。因此,當實物發生空間上的流動或轉讓時,某種技術就隨之發生了轉移,這是所謂「硬技術」轉移的基本形式。
所謂「智能型」技術轉移模式,是指由一定的專門的科學理論、技能、經驗和方法等精神范疇的知識傳播和流動所引發的技術轉移。它不依賴實物的轉移而進行。通常把這種技術轉移稱為「軟技術」轉移。市場上的專利技術、技術訣竅、工藝配方、信息情報等知識形態的商品交易,都是這種技術轉移藉以實現的基本形式。
「人力型」技術轉移,是人類社會較為古老的一種技術轉移模式,它是由人的流動而引起的技術轉移。如隨著人員的遷徙、調動、招聘、交流往來、異地培養等各種流動形式,皆可引發技術的轉移。這是因為,技術無論呈現何種具體形態,都是以人為核心而存在,為人所理解、掌握和應用。所以人力資源的流動必然伴隨著技術轉移。「二戰」期間,為躲避戰亂及法西斯迫害,歐洲特別是德國大批科學家逃往美國,就曾使這些國家許多領先技術特別是核技術轉移到美國開花結果。
3、從技術功能上看,又可把技術轉移區分為工藝技術轉移和產品技術轉移兩種基本模式
一般來說,在產業技術系統內部,並存著工藝技術形態和產品技術形態兩大系統,而每種技術形態又包含若干相關性極強的單元技術,它們共同構成社會生產活動的技術基礎。從具體生產過程看,工藝技術是產品技術形成的技術前提和物質手段,直接決定著產品的技術性能和生產能力。而從社會生產總過程看,產品技術往往又構成工藝技術的單元技術(廣義上說,工藝技術的實體本身就是特定的產品),它又影響著工藝技術的總體水平和效率。事實上,任何產業技術就其功能而言,都不是萬能的,而是有其不同的側重點。當技術側重於影響生產流程,具有提高效率和擴張產量作用時,把這種技術的轉移稱為工藝技術轉移;而當技術側重於影響生產過程的結果,有助於提升產品的技術含量及功能拓展時,把這種技術的轉移稱為產品技術轉移。一般來說,農業、採掘業領域的技術轉移多屬前者,而製造業、信息產業、建築業等領域的技術轉移多屬後者。同時,工藝技術和產品技術在功能上又具有極強的相乾性。因此,技術轉移過程,又往往是通過工藝技術的轉移來達到產品技術的升級,或通過產品技術的轉移來實現工藝技術的改造。

3. 高中化學提問

德國國內的科研能力60%以上集中於企業,高校約佔20%,科研機構所佔不到20%。德國的技術能力集中度相當高,國內科技研究和發展能力30%以上集中在西門子、拜耳等7家大公司,這些大型跨國公司承擔著提高工業技術水平、開發新產品的重任。隨著科技競爭的日趨激烈和研究開發的難度加大,德國大企業間的合作日益增多,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技術轉移市場的發展。德國技術轉移市場發展的最重要推動力來自於國內的中小企業,德國工業企業中65%屬於創新型企業,服務業中這一比例也高達48%,而德國的中小企業佔全部企業數量的95%,技術創新是德國中小企業的生命所在,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小企業開始加大研發的投入,德國政府出台一系列科技政策,積極資助科技成果向中小企業轉移,推進科技制度創新和科技型風險基金的發展;強化中小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之間的合作。經過近20年的發展,德國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已經比較完善,形成了結構合理,服務水平較高的技術轉移體系。

4. 急求關於跨國公司技術轉移的案例!!!

隨著國際大跨國公司進入越來越多,投資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近一、二年紛紛在華設立研發機構,目前無論是學術界還是政府與企業,普遍對此看好,認為這將極有利於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企業技術水平的提高。然而,在一派樂觀的氛圍充滿著社會各個層面的同時,有的學者認為:目前國內的「主流媒體」和「主流派經濟學家」對跨國公司進入的一邊倒贊揚,其中隱含著很大的誤導。
跨國公司對華的技術投入

根據我們的研究,盡管跨國公司的進入帶來了一些先進技術,這也是我國打開國門的目的之一,但是直到今天,從總體上來講外國對中國的技術封鎖並未放鬆,甚至在某些方面對華技術強化控制有過之而無不及。

在國家層面上,許多資料表明,經濟發達國家對華的技術轉移仍然處在嚴密控制中。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資司司長胡景岩披露,巴統仍然「對進入中國的技術限制。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對轉讓到中國的技術,特別是最先進的技術,如計算機、微電子、核能技術等還有許多限制,致使跨國公司在華的一些投資項目受到了很大的制約。」著名WTO問題專家、外經貿大學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院院長張漢林教授指出,目前有30多個國家對中國的技術轉移有限制。

2002年8月,日本通產省著手制定限制本國企業向海外特別是中國地區輸出先進技術的相關政策。《日本經濟新聞》在同月11日發表社論說,鑒於中國的成本優勢,日本企業生產向中國轉移勢不可止,在新品研究開發方面的轉移也蔚然成風。但前端的研發應放在日本,商品化的應用開發可放在中國。日本政府專門做過一個對華汽車技術輸出的報告,要求各汽車廠家必須讓中國的汽車技術落後20年以上。

「中國加入WTO後,發達國家對中國的技術封鎖有了一些變化,那就是不再實行全面封鎖,而只是把相對落後的技術產品出口到中國。但發達國家從來沒有放鬆對華的高新技術出口管制。……美國自從2001年對高科技產品的出口許可證實行重新審查後,相當一部分原先批準的許

可證被凍結。對超級電腦、高科技電信設備、半導體設備,以及尖端的機械工具,幾乎完全對華停止了出口。」

考察現實,我們面臨著多種問題並存,一是跨國公司並沒將先進技術或者關鍵技術投入中國;二是跨國公司雖然將一些先進技術投入在華企業,但是關鍵技術仍然掌握在外方人員手裡;三是外方所投入的技術與產品只是其生產鏈中的一個環節,即使我方完全掌握,也無法生產出相應的產品;四我們引進的主要是先進的生產線,得到的是生產能力提升,但依然要依賴外方提升產品與技術水平。

從市場取向的角度,跨國公司在華企業有兩種,一是出口導向型的,即產品用於出口世界各地。對華投資的目的是利用中國廉價的勞動力和其他低廉的生產成本、優惠政策以降低其產品的生產成本,中國只是其全球的一個生產基地。這在高新技術產業表現比較明顯。實證分析表明這類企業往往採用其母公司的先進技術,生產其母公司最先進的產品。這實際上是跨國公司面向全球銷售的一個生產車間。另一種是市場佔領型的,以佔領中國市場為目的。這是絕大多數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主要目的。許多在發達國家市場已飽和的產品在中國的成長性依然很好,被普遍認為是全球最大的潛在市場,可望成為全球最大的市場之一。通過直接投資規避貿易壁壘,謀求佔領中國的龐大市場。這類企業跨國公司投入的技術與母公司的最先進技術有一定差距。

根據對北京市科委認定的48家由跨國公司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水平的調查,與母公司相比,使用最先進技術的佔26.3%,使用比較先進技術的佔42.1%,比較先進技術與一般技術混用的佔31.6%。但是對外方投入的技術作進一步分析可知,其中主要是生產技術,對於提高技術水平有限。

事實上,技術轉移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2002年9月6日國家領導人宋健率團赴日,再次考察日本新干線技術,為中方是否引進日本技術的可行性進行論證。此事的起因是,9月2日向上海磁懸浮項目提供技術支持的蒂森克虜伯集團發言人表示,德國磁懸浮列車聯合財團沒有向中方提供全部德國磁懸浮技術的意向。開始因為日本不願轉讓技術我們才選擇德國的磁懸浮技術,我們與德國合作後日本又後悔,因為中國畢竟是一個大市場,還有不少線路要高速化,因而日本不斷示意願與我國就相關技術的轉讓舉行談判。但是與德方的合作過程並不順利,每前進一步都是雙方多次博弈的結果,其中關鍵點在我們必須要經過自己的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沒有技術實力就不可能有平等的談判地位,外方不會輕易將技術給我們。目前德國給了我們一部分技術,但都是在中方通過自己的努力取得部分相關研製成果的情形下德國才願意轉讓的。即便如此,德方仍然不願將全部技術轉讓。雖然該項目已在上海投入試運行,但是圍繞技術轉移的「鬥智斗勇」還有一段較長路要走,宋健此行也是向德方表示,如果他們在技術轉移問題上封鎖太緊或設置的門檻太高,我們會有新的選擇。

所以,無論從國家層面,還是從企業層面上來看,跨國公司及其母國政府並沒有放鬆對華技術轉移的控制,特別在關鍵性技術引入方面還設置了很多障礙。我們正在西方跨國公司對華技術轉移的控制與反控制中艱難前行。

跨國公司對華的生產轉移與技術轉移

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企業的技術水平整體上高於國內企業,但基本上不是國際上最先進的技術。作為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晶元廠商英特爾進入了中國,但並沒有把核心技術帶到中國,它在上海的工廠僅僅是晶元的封裝線,最核心的晶元設計和製造、測試還是在國外。而從產品結構和生產能力上看,日本索尼在中國國內工廠的產品仍是以零部件為主,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產品比較少見,如VAIO筆記本電腦、PS2游戲機都不是在我國生產,在我國工廠的產品線在索尼體系中還處於比較低端的位置。日本愛普生在深圳與蘇州都投資建廠,並且在中國的企業所產生的效益已佔到該公司全球效益的42%,但是愛普生的研發仍然放在日本,中國只是一個生產基地。

把研發的主要機構設在母國和其他的發達國家,將核心零部件和產品的核心生產過程與關鍵環節放在其母國進行,而將技術含量低的零部件、產品的最終成品組裝生產放在發展中國家進行,在跨國公司中絕不是個別現象,而是大多數國際大跨國公司

的戰略選擇。尤其是許多現代高科技產品的加工工序多,有些產品的生產工序逾百道,即使中國掌握了跨國公司設在中國的生產過程的工藝技術,也無法生產出該類產品,這種生產模式對我們掌握其完整的產品生產技術基本上沒有可能。

仔細考察我們所認為的跨國公司已將其先進技術投入到中國,大多數都是先進的生產線,事實上是生產能力的轉移,這與嚴格意義上的技術轉移是有本質區別的。產品的技術,主要體現在產品的設計開發和關鍵部件的設計與生產工藝方面。轎車行業比較明顯,這是中國最早引進外資的行業,國際上各主要大汽車公司都在中國設立了合資企業,投入了先進的生產線,中國汽車製造技術和製造工藝一躍而進入90年代,但是中國至今一直沒有掌握轎車的設計技術,幾乎沒有自主設計的車型,作為轎車心臟的發動機的技術也沒有掌握。沒有掌握關鍵技術與核心技術,我們的轎車行業只能嚴重依賴合資中的外方,進一步講,我們的命運實質上完全掌握在他們手裡。在通訊行業也是如此,成立於1984年的合資企業上海貝爾公司,是中國通訊行業的龍頭企業,其核心技術從未讓中國人掌握,電腦晶元一直從其母公司進口,通訊程序不讓中國人接觸,真正對我們轉讓的技術十分有限。從「以市場換技術」、通過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的角度來評價,上海貝爾公司這個項目並沒有實現我們的初衷。

即使是高度自動化的現代生產線所體現的生產技術,如果跨國公司不轉讓生產線的設計原理和工藝,那麼我們學會的只是這種生產線操作技術。通過工人和技術人員「干中學」無法掌握全面的生產技術,更難理解與掌握其設計原理,一旦跨國公司撤走,我們的生產技術又會回到以前的水平。再說,現代生產技術發展也非常迅速,每種產品的生產線每隔一段時間技術上就會過時。只有真正掌握該產品的生產技術,才有可能做到創新,從而跟上該產品生產技術的最新發展。否則就會陷入「引進—落後—再引進—再落後」怪圈。如果跨國公司再有意識地將不是最先進的生產技術投入中國,會使我們的追趕更為困難。如被稱為工業糧食的集成電路,產品升級換代很快,為了發展中國的集成電路,1995年中國上了908工程,從國外進口設備生產0.9微米的晶元,兩年後,世界集成電路已到0.35微米級的技術水平,中國又與NEC公司合資,生產0.5至0.35微米的晶元,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晶元技術已達到了0.15微米級。

江蘇省蘇州市決策層以全球化目光思考新一輪的產業布局、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時,已深刻地認識到,盡管目前IT產業是蘇州的一大優勢產業,眾多外商,包括摩托羅拉等著名公司早已進入,但是這種兩頭在外,即技術和市場都在海外的格局,隱藏著較大風險,因此在新一輪國際和我國上海的產業轉移中,蘇州在沿江地帶大力吸引「生根型」、資本與技術密集型的重化企業。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跨國公司進中國決不是來給我們送技術的,他們根本不希望有一個強大的競爭對手在東道國出現。相反,從其逐利本性而言,總是想方設法削弱東道國企業的技術實力,以便它們通過技術壟斷實現對市場的壟斷。我們所贊賞的跨國公司投入中國的先進技術,始終嚴格的控制在其所投資企業中,嚴防擴散,關鍵技術與核心技術也一直主要掌握在外方人員手裡,一旦外方撤走,這些「技術」也會隨之而去。

綜上所述,出於成本因素的考慮,跨國公司將其生產線投入到中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國工業技術水平。然而對工業技術水平起決定作用的產品和工藝設計技術卻沒有實現很好的轉移,中國企業更沒有機會據此而形成自己的技術知識體系。

對跨國公司設立研發機構的再認識

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研發機構並不能從根本上直接推動中國企業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幾個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關註:

——部分跨國公司在合資企業中取消原企業的研發機構,因為他們是技術提供方,不需要原企業進行研發,把合資企業改造成單純的生產基地,置中方於技術方面的附屬地位。而在企業內部對中方人員封鎖技術,阻止中方人員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削弱了我方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能力。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很好的消化吸收才能真正掌握引進技術,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實現二次創新。這本是我們的初衷。這也是外商直接投資相對許可證形式引進技術的一個重要弊端。從中我們不難理解日本與韓國為何堅持

以許可證方式引進技術。

——絕大多數研發機構的功能定位是在服務於跨國公司在華企業佔領中國市場的需求,基本上從事的是一些適應性的工程化配套技術服務,很少從事創新研究,研發的高端,即基礎性研究與核心技術研發工作仍放在母國。

——實力薄弱。如微軟中國研究院是微軟公司的全球六大研究中心,但是只有一百多名技術人員,而微軟公司有數萬名研究人員。同樣,朗訊科技貝爾實驗室基礎科學研究院(中國)也只有一百多名技術人員,而朗訊公司有30000名研究人員。這與跨國公司研發經費投入結構也是一致的,如美國,資料顯示1992年美國跨國公司的研發費用87%投在本土研發機構,僅13%花在海外分支機構和研發中心。這種現象至今未發生根本性變化。

——建立研究機構是跨國公司整個策略的一部分,即爭奪中國最優秀的人才。如果跨國公司能夠在中國獲得最優秀的人才,會進一步增強其競爭實力,那麼它們在中國將不會遇到有競爭力的企業,中國的市場也就是它們的了。對中國而言,實際上成為「人才不出國門的流失」。把中方技術人員在其研發機構開發出的成果按照其全球戰略轉移出去,也是中國技術資源的一種流失。

近年來,這種形式的中國高素質人才流失非常嚴重。自從IBM、HP、Microsoft等國際IT行業的跨國公司大規模進入中國市場以來,中關村的IT人才流失一半以上,絕大部分都去了這些跨國公司。人力資源已成為現代企業競爭力的主要決定因素。這對於剛剛起步、實力很弱的中國高技術產業是「雪上加霜」,人才流失成為制約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而在這場新形式人才爭奪戰中,許多在華跨國公司已非常超前地把目光投向了我國著名大學的在校生和研發人員。

即便如此,主流觀點認為無論如何跨國公司只要投入先進技術或者在我國設立研發機構,就會有技術溢出效應的產生,因此就能推進我國企業技術進步。不可否認確有溢出效應,但對此不能估計過高。無論是國外學者還是國內學者均有技術溢出效應不大的研究結論。

結論與思考

理論研究與經驗均表明,跨國公司以直接投資的方式向我國轉移技術,單純從引進技術的角度來講對我們不是最佳選擇。能否真正引進先進技術?能否真正掌握引進的先進技術?對我們技術創新能力培養及提高的推進作用及大小都是很值得深思的。「以市場換技術」的策略在入世後如何變通?也是當前我們亟待思考的問題。

現在大跨國公司大舉進入中國,主要是想在這個蓬勃成長的市場上搶占更多的份額,日本企業甚至把中國市場作為它們走出困境的逃亡「福地」。對我們而言,如果最稀缺資源「市場」喪失了,而技術又沒得到多少,那是違背我們「開放」的初衷的。另外,不能最終擺脫技術上的依附「地位」,依靠自己的實力把失去的市場奪回來,技術又有何用?「先進技術」是發展經濟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自發的接受技術溢出其效果更為有限。通過直接投資而引進技術對本國的研發有壓抑的一方面,這也是每當我們在某方面研發取得一些突破,外方就積極主動的要轉讓同類技術,目的在於讓我們放棄自己的研發全部用它們的技術,從而削弱我們的技術創新能力,對此,我們要高度警覺。中國企業技術水平的提高,最終要靠自己的努力,要在國際技術轉移中使我們的研發隊伍實力不斷增強。怎樣把「不出國門的人才外流」變成接受技術溢出的手段,是擺在我我們面前的新課題,在當前發達國家政府及跨國公司嚴格對我國進行技術封鎖的情況下,完全靠個人自發的行為,很可能結果是真正的「人才外流」。反觀運用引進技術提高本國技術創新水平最為成功的國家,如日本、韓國,都走的是另外一條路。對此我們要高度警覺。

我國應採取積極主動的形式,始終把技術轉移中的技術能力轉移作為我們的戰略定位;對於國外的技術封鎖,要思考與制定「反封鎖」策略,採取有效手段打破「封鎖」;應自覺主動與形式靈活地接受與擴大跨國公司的技術溢出效應;應該把引進先進技術與培育提高自己的技術創新能力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形成自己的技術體系;中國的技術問題最終要靠自己解決,這一點無論到什麼時候都不能忘記;為此,適度的產業與市場保護是必須的,主動權與控制權要掌握在自己手裡;應該也必須採用「官產學研」協同創新模式,圍繞提高我國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來設計安排我們的國際技術轉移對策。

5. 科技成果轉化模式

縱觀發達國家的科技成果轉化,各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選擇了不同的模式。美國主要通過管理創新和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途徑來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強調的是整體投資回報率,藉助於風險投資方高水平的專家,能夠較為准確地判斷實驗室項目的未來前景。因此,建立風險投資機制是美國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途徑。德國通過建立「科研創新體系」來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科研創新體系」很好地實現了政府、企業和科研人員的統一。科研人員出成果,企業出資本,國家出政策,並且負責在企業界和科技界之間進行溝通。它不僅包括科研開發工作,而且包括科研成果轉化為市場產品的增值過程、科技成果及科技知識的傳播和人才資源的培育培訓。英國模式與德國模式有些類似,主要是通過加強高校與企業界的合作來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日本通過改革研究開發體制及研究開發戰略來實現科技成果轉化。法國通過改革法律、機制、稅收來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唐宏力等,2003)。無論採取何種模式,國外的科技成果轉化大多以企業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載體,通過信息平台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依託「官產學研」聯合形成科技成果轉化的產業鏈條。

我國由於國情因素,科技成果轉化起步晚,起點低。但改革開放以後,國家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制定了一系列發展計劃,如:星火計劃、火炬計劃、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等,建立服務功能社會化和網路化的技術創新服務中心和生產力促進中心,許多高校和企業也已經意識到科技成果的潛在市場價值,開始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聯動合作,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發展模式。可以說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呈現出了百花齊放的發展態勢。

6. 保障機制——科技成果轉化的保障

科技成果轉化的產生不是自發的,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有產生的可能,如果沒有從外界獲得所需的信息、物質等要素,則它的正常運行和發展就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科技成果轉化保障機制的有效建立,能夠為其提供一個適宜的外部環境,但由於涉及的條件和因素很多,該保障機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法律、政策、人才、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作用、相互關聯,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政府宏觀調控、激勵和保障機制

要提高技術市場對技術交易雙方的吸引力,必須有政府的推動與資助、信貸與稅收的激勵和法律制度的保障。發達國家的基本做法:一是通過法律手段促進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為技術市場提供必要的法律環境和條件。二是通過經濟手段為技術轉移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用經濟手段促進成果轉化是政府宏觀調節機制中的一個主要方面。經濟發達國家採用的經濟手段主要包括政府資助與補助、政府采購、政府合同、稅收優惠與抵免、信貸優惠及保持較高的研究與開發投入等。政府的資助與補助對技術創新及轉移具有起動作用,如法國的科研成果推廣署就是專門代表政府做這個工作的。政府采購作為鼓勵技術創新與開發的政策手段,在美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美國政府每年從預算中拿出數百億至上千億美元采購新產品,許多沒有形成大規模市場的新產品的第一個買主往往是政府。政府合同是指國家重大科研攻關項目及政府與大學、政府與工業界的合作項目都是採用合同的形式實施的。政府的稅收與信貸扶持是進一步刺激企業技術進步的動力。三是通過完善的技術成果產權激勵機制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推動技術創新與技術轉移,特別是發達國家的專利制度在技術市場的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善而有效的調控機制、激勵機制和保障機制,為國外技術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二)科技人才流動機制

人才流動擴散機制是指科技成果轉化必須通過有關人員特別是作為知識和技術載體的科技人員的流動來實現。我們知道,信息的傳播形式與渠道對信息的傳播非常重要,因為高科技成果信息涉及大量用簡單文字難以表達清楚的內容,因此說,人才從大學、科研院所到企業的流動使科技成果轉化變得更快、更靈活、更有效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在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示範作用。

日本的一些大學經常舉辦學術沙龍,以促進產學研之間的溝通與交流。1996年,日本通過了《教育公務員特例法》的部分修正案,以促進人員間的相互交流。在人才培養與合作上,日本一方面積極鼓勵大學通過各類培訓為企業培養人才;另一方面倡導企業為大學提供實踐和鍛煉場所,鼓勵大學教師「內地留學」以及學生「工廠體驗」(趙京波,2012)。日本還打破傳統教育體制,從民間企業招聘教師,民間企業也派遣技術人員到大學進修或聘任大學教師進行講學和指導,雙方互通有無,加強彼此間的學習和交流。其他一些發達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如:美國的許多高校明確規定,在不影響學校自身教學任務的情況下,教師和科研人員可以到企業兼職。英國政府及高校也總是鼓勵高校教師和科研人員向企業流動,甚至一些高校規定院系負責人必須到企業去兼職才有條件回學校繼續任教。在德國,人才交流的形式更加靈活、多樣。學校與企業雙方採取雙向流動的形式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政府為支持這種形式給予了必要的資助。而我國台灣工業研究院則是通過控制離職率來調節人才的流動(萬金榮,2006)。

(三)建立迅捷廣泛的技術市場信息網

技術市場信息服務體系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催化劑」,能把知識創造的源頭與進行產業化的公司或企業聯系起來,使他們互相作用,相互連接。發達國家為了提高技術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讓技術需求方或潛在的技術需求方盡快了解到他們能夠獲得技術的渠道和想要的技術,都會積極建立完善的、有效連通全國乃至世界各地的技術交易信息網路,這也是其技術市場充滿活力、成交規模大的有力保證。如日本技術交易所賴以服務的基礎便是技術交易信息網路和強大的資料庫,其聯網和資料庫相當廣泛。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末籌資800億美元建成了一個覆蓋全國50多個州的信息網路,供企業查詢信息。德國也更新了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的資料庫系統,使之能夠更有效地發揮信息平台的作用(楊萍,張源,2010)。此外,英國、法國、荷蘭等國也建有強大的技術交易信息網路,促進了各個地區、各個領域和企業的技術交易與交換(安玉琢,2000)。

(四)政策法律保障機制

政策法律支持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首要前提。關於如何促進科技成果的順利轉化受到了諸多國家和地區的高度重視,這些國家和地區紛紛從戰略層面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以實現政策法律與成果轉化之間的良性互動。

1.發達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制度

發達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立法可以分為核心的法律制度和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核心的法律制度是與科技成果轉化直接相關的法律制度,與核心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促進科技成果轉移的法律制度,與稅收相關的法律制度,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以及保護和利用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等(圖4-2)。

圖4-2 核心法律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規

1)促進科技成果轉移的法律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的法律制度是指對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引導成果轉化的方向和重點、保障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科技成果轉化的環境起到關鍵性作用的法律制度。集中表現為針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門立法,多是原則性規定。如:美國的《拜杜法案》(1980年)進行了以促進政府資助所產生發明的利用,鼓勵小企業最大限度地參與政府資助的研發活動,促進政府部門、商業主體與非營利組織(主要指大學)之間的協作為目的的一系列對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創新(李恆,2009),該法案使每年數以萬計的發明被披露,科研成果的利用率可達70%(張玲,賈淑英,2008)。《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1980年)及隨後的一系列修正法案加強了聯邦政府及研究機構對技術轉讓的責任,去除制約技術轉讓的不合理障礙,加速了聯邦資助技術成果的轉移。《技術創新法》(1980年)要求聯邦實驗室成立專門的技術轉移部門,探索與政府、公司、企業的技術合作方式。日本1996年頒布了《科學技術振興事業團法》,以加強科學研究的基礎設施,加強研究交流活動,促進新技術開發和技術成果的普及。此外,英國政府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發表的《科技白皮書》、《技術展望計劃》,韓國1997年制定的《科學技術創新特別法》,法國1999年制定的《技術創新與科學研究法》,德國的《科學技術法》等都可以視為促進科技成果轉移的法律制度,它們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發達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的步伐。

2)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主要發達國家更是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作為本國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美、日、歐各國紛紛出台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與政府研究機構或大學進行聯合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制度(李恆,2009)。美國制定的《拜杜法案》專門調整政府資助中小企業和非營利性機構在完成或者履行政府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發明的權利和義務(萬金榮,2006)。德國政府在1978年制定針對資金短缺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方案,使至少1/3以上的中小企業得到政府的科技資助。2000年6月,歐洲議會通過了《歐洲小企業憲章》,將重視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時也推進了小企業與大學、科研院所的跨國結合(李恆,2009)。美國的《小企業技術創新進步法》(1982),《小企業技術轉移法》(1992);日本的《中小企業創業活動促進法》(1995);韓國和中國台灣在20世紀90年代頒布的《中小企業基本法》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律也對中小企業在結合研究中的技術發明權做了特殊保護條款,推動了科技成果轉化向深度與廣度的發展。

3)稅收法律制度。稅收政策作為激勵產學研創新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很多國家都有所應用,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美國政府先後出台了《減稅法》(1992年)以及《新稅法》(1998年),給予中小企業創新開發以較大的減稅空間和機會,調動了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加拿大政府制定的科學研究及試驗開發稅收優惠計劃,根據企業的規模對企業的科研和技術開發投資給以稅收減免,規模越小,獲得的優惠就越大(萬金榮,2006)。然而,從國際實踐來看,大多數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措施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稅制安排,更多的是體現在能夠激勵技術創新的各種計劃和制度中,方式比較靈活。

4)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紮根於市場經濟,以科技成果的產權明確界定和有效保護為主要特徵,為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提供了一種內在的動力機制和一個外部的公平競爭法律環境,是科技成果轉化順利進行的保障。美國《專利法》規定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1994年以前為17年)(銀純泉,2003)。《國家技術轉移與升級法》(1996年)保證了參與共同合作研發公司的知識產權利益,提高了團隊研究人員及發明人的獎勵,對促進技術創新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李玉玲,趙德鑄,2010)。日本於1999年頒布《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修改了大學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原則,規定了專利年費和專利申請手續費的減免特例。2003年制定的《知識產權基本法》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設置法》使日本成為全球迄今知識產權戰略最為系統化和制度化的國家,極大地促進了日本的科技成果轉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先後有美、日、法、韓、印等十幾個國家提出並實施「知識產權立國」戰略,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政策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5)促進產學研合作創新的法律制度。促進產學研結合創新的法律是指以促進產學研結合創新為根本目標的技術創新法、技術轉移法等立法或與產學研結合創新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國外關於該類型的法律較為豐富,推動了產學研結合創新的發展。如: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技術轉移法》,授權聯邦各機構與公司、大學和非營利機構達成對各方都有利的合作開發研究協議,為聯邦實驗室和私營部門間的合夥關系建立了基本框架(李玉清,2012)。韓國頒布實施了《協同開發促進法》,大力支持「產、學、研」合作開發(萬金榮,2006)。1998年,日本通過了《研究交流促進法》的部分修正案,增加了促進大學科研成果產業化和產學官合作的專門規定,從政策上進一步促進了日本的「產學研合作」。《研究交流促進法》(1986年)、《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1999年)也出現了專門促進產學研合作的條款。此外,眾多發達國家還推出了一系列計劃來強化產學研協作,諸如:芬蘭的「國家技術計劃(National Technology Programmes)」、新加坡的「技術升級扶持企業增長計劃(Growing Enterprise with Technology Upgrade)」及「營運與技術路線圖計劃(Operation and Technology Road-mapping,OTR)」、丹麥的「創新共同體協議(Innovation Consortia Initiative)(DK 17)」、美國的小企業技術轉移研究計劃(STTR)等(張嵎喆,蔣雲飛,2010)。

2.發達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

1)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措施。各國的稅收優惠一般以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扣除、稅轉貸等間接優惠的形式為主,同時輔之以減免稅等直接優惠。美國稅法規定,企業委託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根據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從所得稅中抵免,同時對新產品的中間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1982年頒布的《小企業發展法》,維持了美國將近20年的低所得稅。在風險投資方面,美國採取對風險投資額的60%免除征稅,其餘的40%減半徵收所得稅的措施(李恆,2009)。柯林頓政府上台以來進一步強化了稅收減免政策,如宣布研究開發的稅收減免政策永久化,企業主持的學術研究再附加25%的稅收減免優惠,對新研究開發財團頭兩年再減稅10%等(李恆,2009)。德國政府在風險投資政策環境改善方面採取了更加直接的方式,即由政府和銀行共同承擔風險,以低息貸款等方式來改善風險投資的政策環境。法國政府推行了科研稅收信貸制度以促進技術創新,即企業第一年用於研究與開發支出的50%可以免稅,以後每年增加投資的50%可享受免稅。英國政府於1981年制定了「貸款投資擔保計劃」,規定私人銀行機構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貸款總金額的80%由政府擔保(李恆,2009)。俄羅斯聯邦的《企業財產稅法》和《稅務法典》的相關規定中,也對科研機構、企業和組織進行科學研究和試驗設計工作及從事與科研活動有關的商品、勞動、服務給予了不同程度的稅收減免,對技術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2)保障科技成果轉化的政府采購政策措施。政府采購是各國政府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重要政策措施。保障科技成果轉化的政府采購政策措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優先購買本國高科技成果的「優購」、「首購」政策。二是對技術落後、低附加值政府采購產品的「限購」政策。三是政府對尚待研究開發產品的「訂購」政策。美國是最早採用政府采購政策的國家之一,與政府采購相關聯的法律、法案多達 4000多個(李恆,2009)。2004年補充後的《聯邦政府采購法》和1933年美國出台的《購買美國產品法》對本國高新技術產品的高份額政府采購政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集成電路為例,1960年集成電路產品問世之初,100%由聯邦政府購買。英國政府從中央到地方近年每年采購總量在1000億英鎊左右。為了加強對高科技產業及戰略性產業的扶持,英國政府要求政府部門、政府實驗室、國有公司在計算機和通信器材等的采購上,必須從本國公司購買,使政府采購成為政府實現科技、經濟與社會目標的一種公共財政支出手段,為培育英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李恆,2009)。

3)保護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政策。很多發達國家都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將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如韓國政府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在激勵競爭中的重要性,於2004年3月宣布,將原屬商業、工業與能源部的韓國知識產權局轉屬於科技部,並對知識產權局的職能進行了重新部署,建立起了更加有效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體系。日本2002年7月通過《知識產權戰略大綱》,明確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的目標。2003年2月,由政府內閣首相親自掛帥的知識產權戰略部成立,之後又相繼出台了若干個「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於此,一個由知識產權創造、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應用、發展多媒體素材產業、人才培養和提高國民意識等五大部分組成,包括270項具體措施的完善的知識產權整體戰略體系正式形成(李恆,2009)。

為鼓勵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各國政府大都採取了下放政府資助研究成果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權的措施。美國政府1980年出台的《拜杜法案》是主要發達國家下放知識產權歸屬權這一措施開始實施的標志。日本也有類似於美國的拜杜制度,其1999年頒布的《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施法》規定,受國家和特殊法人之委託研究開發所得的成果及知識產權可歸屬與受託人。2002年《日本知識產權戰略大綱》規定取消上述條款中關於特殊情況的規定,將該條款適用於所有委託研究開發的預算項目。英國為推進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加速轉移和開發以形成生產力,把過去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所得知識產權一般歸國家所有,改為歸項目研究機構所有。歐盟主要通過諸如《公共研究機構專利和許可》等研究報告來修訂受資助研究成果的歸屬與使用的規則,推動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向執行機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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