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專利入股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p> 專利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近年,在國家政策對創業的支持推動下,以專利權進行入股投資顯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p><p> 那麼,專利入股的具體流程是什麼?繳納多少個稅?在面對創業合夥人以專利技術入股,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什麼法律風險?</p><p> <strong>相關法律規定</strong></p><p>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p> <strong>出資入股流程</strong></p><p>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專利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p><p> 1、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p><p> 2、由專利所有權人依法委託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p><p> 3、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權轉移手續。</p><p> 4、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換發營業執照。</p><p>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序。</p><p> <strong>個稅政策規定</strong></p><p> 政策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p><p> 計算方法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並據此入賬,經評估後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p><p> 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原值-轉讓時按規定支付的合理稅費</p><p>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p><p> 舉個例子甲以某項專利經評估作價2000萬元入股公司。過戶時發生評估費、中介費等相關稅費10萬元,取得專利技術時發生一些成本20萬元,則甲先生以專利技術入股公司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94萬元【(2000-10-20)×20%】。</p><p> <strong>在面對創業合夥人以專利技術入股,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什麼法律風險?</strong></p><p> <strong>首先,做好出資前的盡職調查。</strong></p><p> <strong>1、主體資格審查</strong></p><p> (1)應當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專利權屬證書、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最新交納年費憑證等文件,以確定其擁有所出資專利。通常,專利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真正的專利權利人,但是,專利證書是根據專利登記簿頒發,在發生專利權主體變更時只對底簿進行更改,僅僅依據證書認定專利權主體風險較大。故在審查專利證書的同時,也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做進一步審查。</p><p> (2)是否存在履行職務行為、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情形。</p><p>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對專利技術研究往往具有投資的介入,尤其是發明領域,需要進行的投資可能更大。專利權歸屬於個人還是投資方,都需要明確界定。例如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在執行職務期間,利用單位的物質資源開發的專利技術歸單位所有;經兩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而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的單位或個人,當事人另有協議約定的除外。故建議在主體審查過程中,應明確專利技術開發者之間的關系,以及中間有無相關協議,並要求專利權人做出相關書面陳述。</p><p> (3)若專利是受讓而來,不能只看其轉讓合同,還要查明該專利是否已經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否則出資人還沒有成為真正的專利有人。</p><p> <strong>2、客體資格審查</strong></p><p> (1)專利權是否被終止。</p><p> 有些專利權可能因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等原因被依法終止,被終止的專利進入公有領域,不需花費金錢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該專利是否被終止,對非技術出資方意義重大。</p><p> (2)專利權的地域效力。</p><p> 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因此,若利用該專利技術製造的產品擬銷往外國,建議應接受專利入股前,專利權在產品擬銷售地是否有效,否則出口的產品極有可能將受到專利侵權的指控。</p><p> (3)專利權的有效期。</p><p>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超過保護期後,專利技術就進入公有領域,不能獨占其利。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調查專利權的剩餘有效期,同時專利剩餘的有效期限越短,專利的商業價值也就越低。</p><p> (4)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這是專利入股盡職調查的重中之重!</p><p> 專利許可,包括三種方式: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p><p> A.獨占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之外,包括權利人在內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p><p> B.排他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許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p><p> C.普通許可,是指被許可人有權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許可人在許可期限可以自行實施專利,也有權許可第三方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p><p> 關於專利許可的方式,如果約定不明,則視為普通許可。因此應當事先了解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這對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意義重大:</p><p> ——如果已經對外發放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並已備案可以對抗第三人時,建議不能再接受專利權人的任何形式的許可,否則即使已付費也不能使用該專利,只能去追究專利權人的違約責任;——而若是對外已經發放過普通許可,則需要評估前面的專利許可,是否會影響自己的商業利益。</p><p> (5)專利權是否被是否質押。</p><p> 如果專利已被質押,一旦專利權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以該專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專利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建議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應調查清楚是否存在專利質押的情況。</p><p> (6)專利權是否正在發生法律爭議。</p><p> 應調查清楚專利權是否存在下述情形:A.該專利是否有第三人基於各種原因,正在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B.第三人正在指控專利權人的此項專利侵犯其專利權等在先權利;C.第三人正在請求確認他為此項專利權的所有人等諸如此類的情況。</p><p> (7)用以入股的專利權內容。</p><p> 究竟以專利權所有權出資,或者專利使用權或專利申請權出資?目前,關於專利權使用權和專利申請權的出資是否可行,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實踐中,以專利權所有權出資最為常見,也更為保險。</p><p> (8)專利是否欠缺授權的實質條件。</p><p> 可委託專業機構,檢索目標專利是否存在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方面的缺陷,從而評估專利是否有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p><p> (9)涉及「組合專利」時。</p><p> 有的專利池裡面,看似存在幾個不同的專利,但實際上是同一個技術主題內容的專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稱,或者只是在專利申請文件上表達上的差異而已,而專利技術出資一方很可能把這些「名為數個、實為一個」的專利權作為資產投資到公司,以達到增加投資額的目的。</p><p> <strong>其次,做好專利出資過程中的風險防範措施</strong></p><p> <strong>1、訂立嚴密的專利權出資協議</strong></p><p> (1)在簽署專利權出資協議時,一定要在協議中明確專利權名稱,專利號,專利附帶技術資料,比較重要的一點是關於約定辦理轉讓登記等手續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的時間。建議在完成專利權權利的有效讓渡前,非技術出資一方應在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辦理轉讓登記等手續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同時設置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p><p> (2)若是以專利權使用權出資的,因出資人仍保留專利權所有權,故繳納專利權年費的義務仍然由出資方承擔,因此對於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防範因專利權人不按時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失效的風險。關於這一點,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專利權出資協議設置相關知情權條款、違約責任條款。</p><p> (3)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佔的比例及相應的分紅條款,公司接受專利權出資,往往依賴的是評估機構對專利權出資進行的專利權價值的評估結果,然而在大多數專利權出資項目中,專利權出資所預期的效益和實際情況相差很大。因此,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在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佔的比例的前提下,設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調整的條款,以免出資專利權人的專利因各種影響而使其價值大幅度降低,但卻須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的僵局。</p><p> (4)須明確約定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分配,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往往不滿足出資專利權技術的使用,而專利權出資人由於對該專利權的了解與熟知也更容易通過相同原理創造出更為先進的技術並藉此獲取專利。</p><p> (5)須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專利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問題,專利權出資人將專利出資,其目的是通過其所有的專利權資本代替貨幣資本向公司出資,獲得股份,並在公司運營發展的同時獲得相應份額的股權分紅。建議可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若因出資專利權權利問題而使得公司面臨的侵權糾紛,出資人承擔所有賠償責任。</p><p> <strong>2、處理好專利權資本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strong></p><p> 按照物權法規定,專利權已經出資,專利權出資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合法履行出資義務,且出資的專利權在出資時真實有效,無權利瑕疵。那麼專利權人對專利權資本在公司日後的業務開展產生的風險(如資本縮水風險)都無須承擔責任。但由於專利權資本經濟壽命較短,公司對專利權資本商業化運營的難度較大,若讓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承擔該風險,明顯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不公平。又由於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專利權出資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亦即在專利權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只要其他股東認可即可申請注冊登記。</p><p> 根據《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為解決專利權資本的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可設置對專利權資本確立年度評估制度,在必要時調整相應的專利權資本的份額。在遇到專利權資本價值發生重大變化時,賦予公司其他股東重新評估以調整股權結構的請求權。比如: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出資協議中約定,一定期限內(一般兩年內),專利權出資人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無限的資本補充責任,兩年後,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過錯責任。</p><p> 此外,如果專利權出資人實際繳付出資的時間點與其認繳出資的時間點超過一定時限(如一年),還應該對專利權價值再次進行評估,以確認專利權在此期間是否遭遇大幅減值。如果此時的專利權價值與認繳時的價值相差太多,可要求專利權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或扣減其相應出資的份額,同時也需要辦理公司減資手續。</p><p> <strong>第三,做好出資後的風險防範措施</strong></p><p> 1、盡快依法辦理出資專利權的權屬轉移手續。</p><p> 《專利法》第10條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以專利權出資的,須在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後才發生權利的轉移,出資程序才算完成。</p><p> 2、簽訂相關保密協議</p><p> 目前的專利技術,一般都是需要專利加技術訣竅一起轉移才能實施的,因此與專利權出資人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與掌握這些技術秘密的技術人員簽訂內部保密協議,可以有效避免因技術人員辭職、跳槽等導致的商業秘密外泄,降低專利權的資本化風險。</p>
Ⅱ 技術入股規定
法律分析:非貨幣出資方式需要具備兩個特徵:其一,可以用貨幣估價;其二,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我國法律對於合夥、公司股東以技術出資的,對技術的要求條件是:可用貨幣估計、可依法轉讓。對技術的對象例舉:「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沒包括專有技術」,對涉及外資的技術限定為「工業產權、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包含了專有技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Ⅲ 我國公司法對於技術性出資有何規定
股東的出資可以以技術入股。通過技術進行出資的就需要對技術進行估值,確定出資的數額。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公司法》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一、《 公司法 》關於技術入股的規定 所佔比例主要還是經股東協商並在 公司章程 中規定,原公司 法規 定了出資貨幣不低30%,也就是說非貨幣投資可以達到70%以下。 2013年底出台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中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取消了比例控制。 所以待2014.3.1新公司法正式實施起,將不再對非貨幣出資額的比例進行限制。這樣,理論上非貨幣出資(包括技術)所佔注冊資本比例可以達百分之一百。 技術出資人必須是有權處分該技術的人。即使是技術的發明人,也未必都擁有技術的處分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單位的職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出來的技術,其權利歸職工的單位擁有。有些技術投資項目,投資方沒有弄清對方是否擁有技術的處分權就盲目簽約,結果不但投資收不回來,甚至還必須與技術方一起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所以,在與技術人員個人洽談技術入股時,一定要注意審查對方的技術權屬是否清晰。如果權屬方面還存在未解決的糾紛,投資方就應慎重考慮自己的投資打算,以免「為他人做嫁衣裳」。 以 專利 技術出資的,必要時可請技術方出具專利證書及其他專利資料,很容易查明其是否真正的 專利權人 。但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查明其是否該技術的權利歸屬則必須費一番功夫了。當然,比起投資失誤可能導致的數百萬、上千萬損失來說,在簽約前多花一點時間和費用去核實被交易技術的權利歸屬,無疑還是非常必要的。 二、詳細約定技術方的出資義務 作為投資方,其出資義務非常簡單,就是把資金交給公司或匯入公司帳號就行了。對於技術出資的情形,出資人要做哪些事情才算履行了出資義務,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律沒有做出統一規定。一般說來,技術方大致有三類義務: 1.辦理權利轉移手續。這種情況以專利入股居多,由於專利文獻是可以公開查閱的,如果專利文獻對發明內容披露得足夠詳細的話,就可能只需要技術方協助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就行了,無須做更多的事情。我國《 專利法 》規定, 專利權 的轉讓必須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忽視了這一點,雖簽訂了 轉讓合同 但未去辦理登記和公告手續,結果專利權仍持在技術方手中。 任何技術轉移都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知識轉移,二是權利轉移。前些年很多企業引進技術人才,人才帶來技術並把它在企業中實施,企業往往認為自己已經獲得了技術。但這僅僅是實現了知識轉移,在法律上企業並沒有獲得使用技術的權利。如果以後該人才離開企業,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許企業繼續使用技術的問題上發生糾紛。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不少。 2.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根據技術的具體情況,如果通過閱讀技術資料就可以了解技術的內容和實施技巧,從而生產出合格產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只約定由技術方提供與該技術有關的資料,技術方對所提供的技術並不承擔技術指導的義務。若是這種情況,就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提供哪些技術資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項。 3.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許多技術(特別是非專利技術)並不能充分體現在圖紙資料中,往往還包括某些存在於發明者大腦之中的無形技藝、技巧或訣竅等。即使是專利技術,發明人也可能把實施發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這些技術投資入股的,就需要由技術方進行指導,傳授有關的技術訣竅。有的還要由技術方作出樣品或進行試機。 相關的公司技術入股的,我國的《公司法》有著明確的規定,規定這類人在辦理時需要獲得相關的法律文書對自己的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還應對相關的技術進行指導,已達到相關公司能夠進行運營和運轉,對這類技術運用到實際生產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