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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口岸檢疫技術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31 18:58:53

『壹』 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保障進出口肉類產品質量安全,防止動物疫情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牧業生產安全和人類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出口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肉類產品是指動物屠體的任何可供人類食用部分,包括胴體、臟器、副產品以及以上述產品為原料的製品,不包括罐頭產品。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出口肉類產品進行檢驗檢疫及監督抽查,對進出口肉類產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收貨人、發貨人根據監管需要實施信用管理及分類管理制度。第六條進出口肉類產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肉類產品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章進口檢驗檢疫第七條進口肉類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以及中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相關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以及貿易合同註明的檢疫要求。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肉類產品,收貨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要求、國內外肉類產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對擬向中國出口肉類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評估情況,制定並公布中國進口肉類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或者與擬向中國出口肉類產品國家或者地區簽訂檢驗檢疫協定,確定檢驗檢疫要求和相關證書。第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境內出口肉類產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並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單。

進口肉類產品境外生產企業的注冊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肉類產品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已經實施備案管理的收貨人,方可辦理肉類產品進口手續。第十一條進口肉類產品收貨人應當建立肉類產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第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肉類產品實行檢疫審批制度。進口肉類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派員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進口肉類產品預檢。第十三條進口肉類產品應當從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口岸進口。

進口口岸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具備進口肉類產品現場查驗和實驗室檢驗檢疫的設備設施和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進口肉類產品應當存儲在檢驗檢疫機構認可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的存儲冷庫或者其他場所。肉類產品進口口岸應當具備與進口肉類產品數量相適應的存儲冷庫。存儲冷庫應當符合進口肉類產品存儲冷庫檢驗檢疫要求。第十四條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外包裝使用無毒、無害的材料,完好無破損;

(二)內外包裝上應當標明產地國、品名、生產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

(三)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施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標識。第十五條肉類產品進口前或者進口時,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進口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出具的相關證書正本原件、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等單證向進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進口肉類產品隨附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應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對該證書的要求。

『貳』 出入境檢驗檢疫的對象有哪些

法律分析: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傳染病監測的對象主要有:
1.國境口岸內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以及國境口岸為入、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和飲用水單位的從業人員;
2.出國探親、定居、勞務、留學、商務、公務等中國籍有關人員;
3.在國外居住三個月以上的歸國人員;
4.遣返人員:如偷渡人員、難民等;
5.申請入境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員(留學生、專家教授、工程技術人員、各專業領域和駐華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華僑、港澳台及經常出入境的有關人員;
6.中國籍入、出境交通員工(包括在外國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國籍員工)及在我國交通工具上工作的外籍交通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通航的港口、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簡稱國境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實施傳染病檢疫、監測和衛生監督。
第四條 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七條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除引航員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交通工具,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八條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後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
第九條 來自國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國境內非口岸地點的時候,船舶、航空器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就近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除緊急情況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船舶、航空器,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
第十條 在國境口岸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的,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報告,並申請臨時檢疫。

衍生問題:
不配合出入境檢疫的有什麼懲罰措施?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叄』 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緩解、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員和國境口岸公眾身體健康,維護國境口岸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員和國境口岸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包括:
(一)發生鼠疫、霍亂、黃熱病、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
(二)乙類、丙類傳染病較大規模的暴發、流行或多人死亡的;
(三)發生罕見的或者國家已宣布消除的傳染病等疫情的;
(四)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五)發生臨床表現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趨勢或可能蔓延趨勢的群體性疾病的;
(六)中毒人數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
(七)國內外發生突發事件,可能危及國境口岸的。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涉及國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范圍內,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第四條 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檢驗檢疫機構對參加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及其設在各地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分支機構,組成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指揮體系。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協調、管理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指揮體系,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訂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方案;
(二)指揮和協調檢驗檢疫機構做好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工作,組織調動本系統的技術力量和相關資源;
(三)檢查督導檢驗檢疫機構有關應急工作的落實情況,督察各項應急處理措施落實到位;
(四)協調與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建立必要的應急協調聯系機制;
(五)收集、整理、分析和上報有關情報信息和事態變化情況,為國家決策提供處置意見和建議;向各級檢驗檢疫機構傳達、部署上級機關有關各項命令;
(六)鼓勵、支持和統一協調開展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監測、預警、反應處理等相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國家質檢總局成立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小組,為應急處理提供專業咨詢、技術指導,為應急決策提供建議和意見。第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本轄區組織實施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預案;
(二)調動所轄檢驗檢疫機構的力量和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三)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應急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四)協調與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口岸管理部門、海關、邊檢等相關部門的聯系。
直屬檢驗檢疫局成立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承擔相應工作。第九條 分支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建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具體情況及時組織現場處置工作;
(二)與直屬檢驗檢疫局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共同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隨時上報信息;
(三)加強與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聯系與協作。第三章 應急准備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要求,制訂全國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預案。
各級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全國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口岸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國境口岸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機構和當地政府備案。第十一條 各級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定期開展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相關技能的培訓,組織突發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演練,推廣先進技術。

『肆』 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一、水產品的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和保存條件;二、生產方式,包括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三、生產地區,包括海洋捕撈者的捕撈海域、淡水捕撈者的來源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產品的最後繁育階段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四、生產加工廠名稱及注冊號;
目的地必須註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章 進境檢驗檢疫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以及我國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簽訂的雙邊檢驗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對進境水產品實施檢驗檢疫,必要時組織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水產品實行檢疫審批制度。進境水產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貿易合同簽訂前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未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水產品,不得進口。第七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對列入《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的水產品,實施國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制度。列入《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的水產品,未獲得的國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的,不得進口。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需要,派員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進境水產品預檢。第九條 進境水產品必須從國家質檢總局認可的口岸進境。
水產品的進境口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進境水產品數量、規模相適應的存儲庫;存儲庫應當符合《進境水產品存儲庫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1),並經所在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
(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具備實施進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的必要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第十條 水產品進境前或者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書正本、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信用證、提單、發票等相關單證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對列入《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的水產品,報檢時還應當提供注冊編號。
水產品隨附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應當符合《進境水產品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驗檢疫證書基本要求》(見附件2)。第十一條檢驗檢疫機構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單證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報檢,並對《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審批數量進行核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一)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或者《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無效的;
(二)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簽發的檢驗檢疫證書或者檢驗檢疫證書不符合要求的;
(三)對列入《實施企業注冊的進口食品目錄》中的水產品,其生產企業未獲得注冊登記的。第十二條 來自疫區的裝運進境水產品的運輸工具,應當在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實施防疫消毒處理;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將進境水產品卸離運輸工具。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進境水產品實施現場檢驗檢疫,並按照規定採集或者抽取樣品,供實驗室檢測用:
(一)核對單證並查驗貨物;
(二)查驗包裝是否符合《進境水產品包裝基本要求》(見附件3);
(三)實施易滋生植物害蟲的進境鹽漬或者干制水產品的植物檢疫。第十四條 進境水產品經現場檢驗檢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一)貨證不符或者貨物不符合檢驗檢疫要求的;
(二)腐敗變質或者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
(三)包裝不符合《進境水產品包裝基本要求》的。第十五條 經現場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境水產品,應當運往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的水產品存儲庫存放、以備實驗室檢測,未經允許,不得擅自調離、加工。第十六條 凡列入國家公布的年度殘留物質監控計劃的進境水產品,檢驗檢疫機構除按照規定完成必要的實驗室檢測外,還必須按照年度殘留物質監控計劃要求進行實驗室檢測。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樣品進行感官、理化、微生物實驗室檢測,並根據進境水產品的風險程度確定具體的檢測項目。第十八條 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按照簽證管理規定分別進行以下處理:
(一)檢驗檢疫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二)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並監督作無害化處理或者退回、銷毀。
貨主需要對外索賠的,可以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發相關證書。

『伍』 海關對出口化妝品的檢驗檢疫包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進出口化妝品的安全衛生質量,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及有關國際條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檢驗檢疫的化妝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海關總署主管全國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關負責所轄區域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化妝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進口化妝品檢驗檢疫
第五條 主管海關根據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家(地區)簽訂的協議、議定書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對進口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
我國尚未制定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可以參照海關總署指定的國外有關標准進行檢驗。
第六條 進口化妝品由口岸海關實施檢驗檢疫。海關總署根據便利貿易和進口檢驗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第七條 海關對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化妝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八條 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
其中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實施衛生許可的化妝品,應當取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海關對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
(二)國家實施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憑備案憑證辦理報檢手續;
(三)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原產地證明;
(四)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除前三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
(五)非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還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施包裝的目的地名稱、加施包裝的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九條 進口化妝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銷售、使用。
第十條 海關受理報檢後,對進口化妝品進行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查驗、抽樣留樣、實驗室檢驗、出證等。
第十一條 現場查驗內容包括貨證相符情況、產品包裝、標簽版面格式、產品感官性狀、運輸工具、集裝箱或者存放場所的衛生狀況。
第十二條 進口化妝品成品的標簽標注應當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海關對化妝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進行審核,對與質量有關的內容的真實性和准確性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 進口化妝品的抽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樣品數量應當滿足檢驗、復驗、備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況,應當加嚴抽樣:
(一)首次進口的;
(二)曾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
(三)進口數量較大的。
抽樣時,海關應當出具印有序列號、加蓋檢驗檢疫業務印章的《抽/采樣憑證》,抽樣人與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雙方簽字。
樣品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合格樣品保存至抽樣後4個月,特殊用途化妝品合格樣品保存至證書簽發後一年,不合格樣品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涉及案件調查的樣品,應當保存至案件結束。
第十四條 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海關應當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要求,並將樣品送具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實施檢驗,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進口化妝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海關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並列明貨物的名稱、品牌、原產國家(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進口化妝品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後,方可銷售、使用。
進口化妝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由海關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當事人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關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檢疫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六條 免稅化妝品的收貨人在向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門、經營范圍、聯系人、聯系方式、產品清單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離境免稅化妝品應當實施進口檢驗,可免於加貼中文標簽,免於標簽的符合性檢驗。在《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上註明該批產品僅用於離境免稅店銷售。
首次進口的離境免稅化妝品,應當提供供貨人出具的產品質量安全符合我國相關規定的聲明、國外官方或者有關機構頒發的自由銷售證明或者原產地證明、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產品配方等。
海關總署對離島免稅化妝品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
第十八條 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化妝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標准或者合同要求。進口國家(地區)無相關標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相關標准。
第十九條 海關總署對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出口化妝品由產地海關實施檢驗檢疫,口岸海關實施口岸查驗。
口岸海關應當將查驗不合格信息通報產地海關,並按規定將不合格信息上報上級海關。
第二十一條 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持續有效運行。海關對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料采購、驗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應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證明。
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檔案,如實記錄化妝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
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檢驗記錄制度,依照相關規定要求對其出口化妝品進行檢驗,確保產品合格。
上述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三條 出口化妝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報檢。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備案材料;
(二)自我聲明。聲明企業已經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且化妝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等內容;
(三)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應當提交外文標簽樣張和中文翻譯件。
第二十四條 海關受理報檢後,對出口化妝品進行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查驗、抽樣留樣、實驗室檢驗、出證等。
第二十五條 現場查驗內容包括貨證相符情況、產品感官性狀、產品包裝、標簽版面格式、運輸工具、集裝箱或者存放場所的衛生狀況。
第二十六條 出口化妝品的抽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樣品數量應當滿足檢驗、復驗、備查等使用需要。
抽樣時,海關應當出具印有序列號、加蓋檢驗檢疫業務印章的《抽/采樣憑證》,抽樣人與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雙方簽字。
樣品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合格樣品保存至抽樣後4個月,特殊用途化妝品合格樣品保存至證書簽發後一年,不合格樣品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涉及案件調查的樣品,應當保存至案件結束。
第二十七條 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的,海關應當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要求,並將樣品送具有相關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實施檢驗,並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八條 出口化妝品經檢驗檢疫合格,進口國家(地區)對檢驗檢疫證書有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同時出具有關檢驗檢疫證書。
出口化妝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海關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第二十九條 來料加工全部復出口的化妝品,來料進口時,能夠提供符合擬復出口國家(地區)法規或者標準的證明性文件的,可免於按照我國標准進行檢驗;加工後的產品,按照進口國家(地區)的標准進行檢驗檢疫。
第四章 非貿易性化妝品檢驗檢疫
第三十條 化妝品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用樣品、企業研發和宣傳用的非試用樣品,進口報檢時應當由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樣品的使用和處置情況說明及非銷售使用承諾書,入境口岸海關進行審核備案,數量在合理使用范圍的,可免於檢驗。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化妝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一條 進口非試用或者非銷售用的展品,報檢時應當提供展會主辦(主管)單位出具的參展證明,可以免予檢驗。展覽結束後,在海關監督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三十二條 攜帶、郵寄進境的個人自用化妝品(包括禮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實施檢疫的,應當實施檢疫。
第三十三條 外國及國際組織駐華官方機構進口自用化妝品,進境口岸所在地海關實施查驗。符合外國及國際組織駐華官方機構自用物品進境檢驗檢疫相關規定的,免於檢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報檢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而申請復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驗。
第三十五條 海關對進出口化妝品的生產經營者實施分類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海關對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出口化妝品的生產企業和發貨人實施誠信管理。對有不良記錄的,應當加強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海關總署對進出口化妝品安全實施風險監測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進出口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控計劃。主管海關根據海關總署進出口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對本轄區進出口化妝品實施監測並上報結果。
主管海關應當根據進出口化妝品風險監測結果,在風險分類的基礎上調整對進出口化妝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 海關總署對進出口化妝品建立風險預警與快速反應機制。進出口化妝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國內外發生化妝品質量安全問題可能影響到進出口化妝品安全時,海關總署和主管海關應當及時啟動風險預警機制,採取快速反應措施。
第三十九條 海關總署可以根據風險類型和程度,決定並公布採取以下快速反應措施:
(一)有條件地限制進出口,包括嚴密監控、加嚴檢驗、責令召回等;
(二)禁止進出口,就地銷毀或者作退運處理;
(三)啟動進出口化妝品安全應急預案。
主管海關負責快速反應措施的實施工作。
第四十條 對不確定的風險,海關總署可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在未經風險評估的情況下直接採取臨時性或者應急性的快速反應措施。同時,及時收集和補充有關信息和資料,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的類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條 進口化妝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收貨人應當主動召回並立即向所在地海關報告。收貨人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記錄。收貨人不主動召回的,主管海關可以責令召回。必要時,由海關總署責令其召回。
出口化妝品存在安全問題,可能或者已經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出口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海關報告。
主管海關應當將轄區內召回情況及時向海關總署報告。
第四十二條 海關對本辦法規定必須經海關檢驗的進出口化妝品以外的進出口化妝品,根據國家規定實施抽查檢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尚未經海關檢驗合格的進口化妝品調離指定或者認可監管場所,有違法所得的,由海關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將進口非試用或者非銷售用的化妝品展品用於試用或者銷售,有違法所得的,由海關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不履行退運、銷毀義務的,由海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海關工作人員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進出口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化妝品是指以塗、擦、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發、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齒,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
(二)化妝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後一道「灌裝」或者「分裝」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產加工工序的化妝品;
(三)化妝品成品包括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和非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
(四)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是指以銷售為主要目的,已有銷售包裝,與內裝物一起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化妝品成品;
(五)非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是指最後一道接觸內容物的工序已經完成,但尚無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局令21號)同時廢止。

『陸』 動植物檢疫局關於發布《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動植物檢疫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附件:1.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動植物檢疫實施辦法(試行)
;2、3、4、5.(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
口岸動植物檢疫實施辦法(試行)

『柒』 國內具備進境寵物隔離檢疫條件的口岸及對應的管轄海關是哪幾個

具備進境寵物隔離檢疫條件的口岸共有10個,分別是:北京首都機場(首都機場海關),北京西站(北京西站海關),上海虹橋國際機場(虹橋國際機場海關),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浦東國際機場海關),上海火車站(車站海關),上海國際客運中心(浦江海關),吳淞口國際郵輪碼頭(吳淞海關),烏魯木齊地窩堡國際機場(烏魯木齊機場海關),阿拉山口(阿拉山口海關)、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廣州海關)。
公告〔2019〕5號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規范攜帶寵物入境檢疫監管工作的公告公告〔2019〕108號海關總署關於公布進境寵物隔離場地名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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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目前口岸檢疫技術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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