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處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技術合同糾紛的處理可以通過調解和解仲裁和訴訟進行解決;如果當事人協商和解不成功,可以根據租賃糾紛內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發生了拒不履行的情況,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