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露天礦山三員人員指的是什麼
三大員是指」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技術的負責人。「五大員是指」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的負責人「。
② 地下礦山必須配備五大員是什麼露天礦山、尾礦庫必須配備的「三大員」是指
「五大員是指」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的負責人「。
三大員是指」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技術的負責人。
③ 煤礦五職專業技術人員指哪些內容
煤礦五職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包括:采礦專業、通風專業、測量專業、安全專業、地質專業、機電專業、礦建專業、機械專業、選礦專業、監控專業。
煤礦范圍包括地上地下以及相關設施的很大區域。煤礦是人類在開掘富含有煤炭的地質層時所挖掘的合理空間,通常包括巷道、井硐和採掘面等等。
煤是最主要的固體燃料,是可燃性有機岩的一種。它是由一定地質年代生長的繁茂植物,在適宜的地質環境中,逐漸堆積成厚層,並埋沒在水底或泥沙中,經過漫長地質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
專業技術人員,指依照國家人才法律法規,經過國家人事部門全國統考合格,並經國家主管部委注冊備案,頒發注冊執業證書,在企業或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員及具有前述執業證書並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
(3)露天礦山技術人員包括哪些人擴展閱讀:
採煤的方法:
1、壁式採煤
壁式採煤法的特點是煤壁較長、工作面的兩端巷道分別作為入風和回風、運煤和運料用,采出的煤炭平行於 煤壁方向運出工作面,我國多採用壁式採煤法開採煤層。
2、柱式採煤
柱式採煤法的特點是煤壁短呈方柱形,同時開採的工作面數較多,采出的煤炭垂直於工作面方向運出。
3、保水採煤
以保水採煤理念繪制了我國第一幅控制生態水位採煤方法規劃圖,也將成為我國今後指導西北缺水區實現煤炭開采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科學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煤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專業技術人員
④ 礦山「五類」關鍵崗位人員都有哪些
關鍵崗位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
⑤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電工作業人員、鍋爐司爐、操作壓力容器者、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煤礦井下瓦斯檢驗者、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機動船舶駕駛人員及輪機操作人員、建築登高架設作業者,以及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定義的其他作業人員,均屬特種作業人員。
拓展資料: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殊種類作業的從業人員。
國家法規: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2010年5月2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⑥ 采礦工程技術人員是做什麼的
從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研究地質構造、礦床、礦物情況;
(2)研究露天、井下采礦生產工藝方法、開拓布置方式;
(3)研究提高產量、資源利用的方法;
(4)設計礦區開采規劃、開拓方式、采礦生產工藝和裝備、生產布局及生產系統;
(5)制定採掘技術指標;
(6)根據地質、礦床、作業面情況,調整操作方法、技術規程;
(7)進行礦山生產組織、調度;
(8)分析處理生產技術問題,指導生產人員作業;
(9)調整礦井通風方式,測定礦壓等情況,採取預防事故措施;
(10)制定維護、保養、修理作業面、巷道的方法;
(11)研究與制定采礦機械化的技術方案與開采工藝;
(12)研究與開發采礦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與新材料;
(13)設計礦井安全系統,制定安全作業規程及預防事故措施。
⑦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幾類
特種作業人員范圍: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8.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岩機司機,鑿岩機司機;15.礦山救護作業;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⑧ 露天煤礦應急救援預案編制人員由什麼人組成
總指揮:礦長、黨委書記(兼工會主席)
副總指揮:生產副礦長、安監處長、總工程師、掘進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紀委書記。
成員:
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職責:
1、負責本「預案」的制定、修改。
2、檢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准備工作。
3、批准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4、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5、向上級匯報和向友鄰單位通報事故情況,根據事故發展,決定是否請求集團公司增援,啟動上一級預案。
6、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7、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經驗。
8.2指揮部下設10個搶險救災專業組
8.2.1現場搶險救護組
職責:
1)按照搶險救災方案,組織實施現場探險、搶險救援行動。
2)對災區及影響區域進行氣體監測與分析。
3)建築或恢復災區通風設施,保證通風系統穩定。
4)偵查事故現場災情,完成遇險人員的救援和事故搶險工作。
5)如果與外單位救護隊聯合作戰時,則成立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指揮部,由集團公司救護大隊隊長擔任指揮,協調各救護隊的救援行動。
8.2.2救災技術組
1) 負責進行災情原因分析,查找事故根源、發生的具體地點,分析災害發展狀況。
2) 掌握礦井通風狀況,確定災區通風制度和通風方法,防止事故擴大,預防瓦斯煤塵二次爆炸。
3) 制定井下搶險救災方案,報總指揮部批准。
4) 及時進行災情預測。
5) 對照圖紙和現場分析查找搶險路線。
6) 對照圖紙和現場分析查找人員可能遇難地點。
8.2.3技術專家組
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
職責:
1) 協同現場總指揮制定搶救方案及安全措施;
2)對搶救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及時給予技術指導,並協助現場總指揮及時修改、補充和調整搶救方案;
3)協同現場指揮部制定應急結束後的恢復計劃。
8.2.4搶險調度組
職責:
1)根據指揮部安排編制、發布現場搶險救災方案和調整方案;
2)制定並發布搶險救災各項制度
3)落實並調度指揮部碰頭會、調度會議安排的工作;
4)傳達指揮部下達的各項命令,通知搶險救災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5)在事故搶救過程中,協調各專業組、各成員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
6)每小時調度現場搶險工作進展情況;
7)根據搶險工作不同階段及時調整調度內容和各類調度記錄表格;
8)及時填繪搶險救災工作形象進度圖表;
9)安排搶險救災具體工作,並保證責任落實;
10)及時統計匯總各項工作進展情況;
11)統計匯總人員考勤、設備材料投入、災情分析等資料;
12)及時向指揮部匯報各項工作進展情況;
13)按照「快、准、靠、靈」的要求,實行精細化快捷調度;
14)採用計算機等現代化辦公手段提高調度工作效率,建立調度工作電子檔案;
15)落實上級有關指示和批示,對內通報事故搶救進展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16)組織分析任務不落實的原因;
17)及時安排落實各搶險地點的電話安裝工作;
18)及時完成指揮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8.2.5督察組
組長:安監處長。成員:安監處、礦督察辦相關人員。
職責:
1) 24小時分班跟班督察搶險救災工作落實情況。
2) 保證現場安全技術措施落實。
3) 及時向總指揮部匯報現場進展情況。
8.2.6救災物資供應組
職責:
1) 負責搶險救災所需材料和設備的儲備,為井下搶險救災提供應急材料和設備,並提供運輸保障。
2) 按命令負責將材料和設備運送到指定地點。
3) 根據需要向集團公司兄弟單位協調借用搶險材料和設備。
8.2.7救護醫療組
由醫務所、救護人員組成,由醫務所所長任組長。
1) 負責指導現場搶救人員採取正確有效的方法進行急救。
2) 組織醫護人員對受傷人員進行急救和治療。
8.2.8保衛組
由武保科人員組成,由紀委書記任組長
職責:
1)負責搶險救災工作中的地面警戒設置,疏散人員,維持秩序和礦區治安。
2)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運輸、救護道路暢通。
8.2.9事故調查組
由安監處、生產技術部、經營管理部、黨群工作部(組織人事、工會、紀委)等有關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由安監處長任組長。
職責:
1)協助和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重特大事故進行現場勘察、調查取證;
2)協助和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重特大事故進行調查分析;
3)協助和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對重特大事故進行處理。
8.2.10善後處理組
由黨群工作部(工會)、經營管理部(工資)、人才中心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工會主席(黨委書記兼任)任組長。
職責:
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撫、撫恤等善後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