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違規使用公安技術偵查手段
法律分析:侵犯隱私權判侵犯隱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隱私權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技術偵查,與其他偵察手段不同,在偵查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和侵犯被偵查人的隱私,所以刑事訴訟法對其適用情形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刑訴法規定,公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最後,對於追逃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
㈡ 技術偵查手段適用的案件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例如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檢察機關)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以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出台規定對此予以細化,公安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利用電信、計算機網路、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路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指,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㈢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技術偵查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局採取技術偵查的情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路、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路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㈣ 技術偵查手段適用的案件范圍
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法律分析】
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證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在特定的情況下是需要用到技術偵查的,而一般的工作人員是不具備這個技術偵查的權利的,主要是針對公安機關和國家機關為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㈤ 具備什麼條件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分析: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路、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路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