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偵,技偵,網偵,經偵是什麼
1,刑偵就是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准備活動。
偵查也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律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2,技偵手段就是技術偵查手段。
技術偵查手段是指在偵辦各類犯罪案件中,為獲取有關犯罪案件的各種情報、信息、資料等,由專業人員通過專門程序所依法秘密採用的專有技術、方法、手段和措施。
此外,技偵手段也可以理解為技術偵察手段,就是軍事技術偵察手段。
3,網偵指計算機偵查技術。
4,經偵指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採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總稱。
偵查的一些基本構成要素:
1,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
2,對象。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偵查行為,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秘密的兩種手段,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採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
5,偵查的目的。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範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⑵ 什麼是公安技偵
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於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於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准備活動。
⑶ 刑事偵查技術與刑事偵查區別
法律分析:刑事偵查技術與刑事偵查區別如下:
1、刑事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活動。
2、刑事技術亦稱刑事科學,是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活動中,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理論和方法,發現、記錄、提取、識別和鑒定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物證、書證,為偵查、起訴、審判工作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各種專門技術的總稱。
3、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偵查的手段和措施,為刑事偵查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⑷ 技術偵查是什麼意思
技術偵察是指使用技術器材、設備和相應的技術方法所進行的偵察。主要包括信號偵察、電子偵察、雷達偵察、光學偵察、水聲偵察、感測器偵察等。
實施計算機網路偵察時,通常根據偵察對象網路性質,選擇不同的偵察方式,並做好自身網路的安全防護。未來信息化戰爭,技術偵察將更加引起各國軍隊的重視。
隨著科學技術和偵察器材的發展,技術偵察將向多功能、遠距離、全天候、全天時、全方位、全頻譜、綜合性、安全性、穩定性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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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路、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路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⑸ 什麼是公安技偵
公安技偵即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
技術偵查的措施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廣義的技術偵察措施還包括:無線電偵察、航空偵察、衛星偵察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公安技偵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2、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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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技偵的重要作用
技術偵查作為查清犯罪事實的一種重要的、新興的犯罪偵查方式,已經在各國的實踐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運用。較之傳統的偵查手段,技術偵查具有秘密性、順向性、高科技性。
隨著當今社會犯罪形式的日趨多樣化,傳統的偵查手段顯得有些不足,技術偵查的優勢較為明顯。與此同時,技術偵查措施因其高隱秘性而難免與公民個人的隱私權相沖突。
技偵的有效期
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⑹ 刑偵和刑事偵查技術有什麼區別
1、刑偵一般指刑事偵查,犯罪是危害社會、應受刑罰制裁的行為;作為社會對犯罪的反應方式之一,偵查就是通過制裁犯罪來增強社會公眾信心、並鼓勵他們遵守法律的刑事司法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偵查就是指有關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證據而就被指控犯罪的行為進行的調查活動」 。 偵查也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律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2、刑事偵查技術是刑事偵查與刑事科學技術的簡稱。刑事偵查指研究犯罪和抓捕罪犯的各種方法的總和。 刑事偵查員力求查明罪犯使用的方法、犯罪的動機和罪犯本人的身份,以及查明被害人的身份,同時還可能要尋找和詢問證人。所謂刑事科學技術與刑事偵查的有機結合,就是指公安機關在接案後,刑事科學技術人員從現場勘驗開始,刑事偵查人員從接觸案件進行現場調查訪問,收集證據開始,直至整個案件偵破,刑技人員與刑偵人員應隨時進行溝通,形成優勢互補、良性互動。